
案例1:某日,发明人A询问昨天确稿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没有提交?一小时后,该企业的法务B告知,千万不要告诉发明人A专利已经提交,发明人明天就要离职,现在向公司索要专利申请奖励。
案例2:某日,发明人C询问不参与发明创造实际研发的人员作为发明人是不是有悖法律规定?后与该企业的法务D沟通得知,发明人C不满企业将该申请的第一发明人写为该企业的总工E,在公司内部提出反对。
尽管上述问题未必会造成高额赔偿,但因涉及到企业内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为企业带来诉累或一定赔偿。
本文力图介绍如何从人员角度规划知识产权治理,旨在如何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妥善处理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利益的相关分配问题,协调好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从而最大化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及运营效率。以下主要以专利权为例,简要分析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治理的主要问题:

内部治理的主要利益相关方
涉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治理的利益相关方,主要有如下七种类型,有些企业中一些人员可能存在兼任:
1.企业主,即企业资产及企业经营利润的所有者,其通过企业资产增值获得收益,作为主要股东,其与公司具有最强的绑定关系;
2.销售人员,即通过经营企业资产获得薪酬收益的人,其收益与其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企业资金收入挂钩,在知识产权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其往往能够决定下文中的知识产权运营人员是否展开进行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譬如企业的销售人员,同时参考销售人员根据其与公司的紧密关系所导致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偏好,分为长期销售人员和短期销售人员;
3.研发管理者,即通过带领团队完成企业研发任务获得薪酬和通过销售人员经营企业资产的过程中获得收益的人。其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下文的一线研发人员和销售人员之间构建桥梁,譬如企业的研发总监。其与企业的关系适中,流动性适中,位于产品研发与市场之间,相对于销售来说对产品总负责,相对于企业主来说对研发成本总负责,相对于技术研发人员所组成的研发团队对研发经费总负责。同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无论其是否真的参与研发活动,其往往也会被写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其他发明人;
4.一线研发人员,即具体负责技术研发的人员,其通过完成企业分配的研发任务获得薪资,譬如负责开发具体软件的程序员等,但其与企业关系较为松散,流动性较高;
5.专利文件负责人,即负责与专利代理机构等进行技术上的沟通和交流,撰写技术交底书的人员,其一般属于3或者4,专利申请一般系其被指派的临时任务,在下文中,将其视为3或者4的一种特殊形态加以讨论;
6.知识产权运营人员,即负责在知识产权产生之后,负责维护和运营知识产权的人员,有些企业运营人员属于行政部门,有些是销售人员或研发辅助人员兼任;其收入与知识产权运营收益高度相关,但与企业的绑定程度较弱;
7.知识产权合规人员,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业务,一般为企业的法务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部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其KPI与企业遭遇的风险成本高度相关,有些企业中知识产权运营和合规人员为同一人或者属于同一部门。


内部治理过程中所涉的成本和收益
涉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主要包括如下五种类型:
1.个人成本,即知识产权利益相关方为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侵权应对等情况而付出的劳动成本;
2.企业成本负担,即企业根据内部的管理制度给予发明人的现金奖励和企业为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侵权应对而付出的资金和人力成本,以及其他潜在成本;
3.个人收益,即在确权、维权、侵权应对过程中因为专利署名、个人工作经验的提升等在个人名誉上或者其他可得利益上的收益;
4.企业资产增值收益,包括企业获得了知识产权资产而获得投融资、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技术价值、品牌价值等企业资产增值的收益;
5.知识产权运营收益,包括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收益,以及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补贴、资助、税收减免等收益。

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1.知识产权合规人员与技术研发人员之间在个人成本、业务运营收益上的利益冲突
通过知识产权合规过程来为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是在研发过程中常见的流程,在该过程中经常性面临知识产权合规人员发现研发的新产品可能会侵害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情况。
对于技术研发人员而言,由于主要工作任务和收入均与研发项目推进直接相关,项目是否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往往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个人的实际收益。同时对于普通研发人员而言,一方面,满足知识产权合规需要为该项目付出更多的个人成本;另一方面,即便“东窗事发”,当时具体进行技术研发的人员也可能已经离职。因此一线研发人员对于满足知识产权合规的需求并无动力,会将其视为纯粹的额外任务,甚至在企业出现过技术研发人员要求知识产权合规人员直接在不经研发管理人员向上汇报的情况下直接忽略、无视相关风险的情况。
为了缓解该冲突,一方面可以将研发过程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纳入对研发人员的KPI考核中,同时在项目成本核算上,适当预留一定的知识产权合规预算,从而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与可控程度。

2.企业主、研发管理者、专利文件负责人在企业收益、个人成本、企业成本负担之间的冲突
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其对于知识产权的主要期许在于企业资产增值收益和知识产权运营收益。为了达到该目的,必须要使研发人员与专利申请机构紧密配合,详细地为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技术解释,并对专利申请文本进行严格审查,也就是必须要付出足够的成本。
但是在实际情况下,绝大多数研发管理者的收入主要从带领团队完成企业研发任务中获得,指定其手下的一线研发人员作为专利文件负责人反而导致完成企业研发任务的工作人员不足或者劳动时间不足,对其主要任务的完成存在影响。
同时由于负责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技术沟通交流的专利文件负责人往往并非专职人员,一般系被临时指派来负责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对接,其主要收入来自完成研发任务,其往往不能从专利申请活动中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或者收益很小,甚至有可能不能出现在发明人名单上。
在一些专利申请活动中,研发管理者会指定研发团队中经验最少的人作为专利文件负责人,把专利申请工作视为重要程度最低的工作。而在该种情况下,由于专利文件负责人无法从企业得到足够的补偿,必然也不愿意付出过多的个人成本在专利申请中,企业主因此也难以得到充分的知识产权收益。
为了缓解该冲突,目前常采用两种方案:
其一为采用嵌入式的专利申请方案,聘用专职的专利申请人员(IPR)嵌入到研发活动中,或者从研发团队中培养专职的专利申请人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该冲突。但是该种方案需要专利申请人员对于技术和知识产权同时具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对于人员要求极高,企业需要对于人员付出较高的成本,同时对于研发团队中培养的专职的专利申请人员,如果企业不能给到极高的薪资待遇,其流失的概率极高。
其二为采用现金奖励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专利文件负责人进行较高的现金奖励,通过现金奖励的方式使其付出的个人成本得以在企业层面得到补偿,从而使其愿意从事专利申请工作,但是该种方案由于需要对于现金奖励的额度进行准确的估计,对于负责制定现金奖励额度的管理人员(一般是企业的HR)的要求较高。同时由于专利文件负责人一般为一线研发人员,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在申请日起3年内人员流动性较大,容易出现后续专利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已经离职的情况。
3.一线研发人员、研发管理者、企业主在个人收益、资产增值收益上的冲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是在实际企业中,将没有实际参与研发工作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实控人(统称负责人)等作为发明人写进清单的行为已是常态化。没有参与实际研发的企业负责人或者研发团队的领导常常被写入发明人清单,即使不作为第一发明人也会作为其他发明人。甚至于有些企业,出于担心实际发明人流动性大的问题,在发明人清单中仅仅写企业负责人或者研发总监。
但对于一线研发人员来说,如前所述,其与企业的利益绑定关系并不深,其流动性也相对较强,对于其本人来说,企业资产是否增值与其利益关系不大,但是通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作为第一发明人则与自身利益关系较大,甚至有时利益远远大于现金奖励,尤其是在有落户、评职称等相关的需求时。同时由于一线研发人员的普遍受教育程度高,其将发明人的荣誉也看得越来越重,导致因为第一发明人没有写实际研发人员或者将没有参与实际研发的研发管理者写入发明人清单而与企业发生冲突或者心存积怨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
为了缓解该冲突,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合理的荣誉和奖金报酬制度,确定专利奖金报酬的金额和分配。在一线研发人员入职时,便向其明确企业的相关制度,并通过员工培训等方式加强其对于该制度的认知和认可程度,做到“勿谓言之不预”。同时针对有特定需求的一线研发人员,可以发扬人文关怀,对于发明人的顺序等实际上不直接涉及费用的部分内容,可以优先考虑研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4.长期销售人员、短期销售人员、知识产权运营人员在知识产权生命周期中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收益上的冲突
长期销售人员、短期销售人员、知识产权运营人员在知识产权运营收益上的冲突一般体现在研发阶段,其往往与产品业务在维权的便利性、收费方式上有较大的关系。目前无论是从政策还是市场上看,都越来越强调进行知识产权运营,通过运营使得知识产权不再沉睡,可以活跃起来为企业创造价值,并且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申请与布局的出发点就是构建行业壁垒,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但是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知识产权运营的过程极有可能会导致短期销售人员利益受损。
以计算机软件为例,短期销售人员往往更偏向于一次性买断的机制,而由于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其价格相对较高。但是如采用一次性买断,其也往往缺乏产品的实际的跟踪能力,盗版难以追踪,尤其是对于部署在盗版用户内网的计算机软件;而对于长期销售人员而言,其更倾向于长期主义的机制,更喜欢细水长流,该种类型的软件也往往具有较好的跟踪与反盗版的能力,也更有利于知识产权运营人员的后续运营活动,其也更偏向于使用该种类型的业务方式,以获取到更好的知识产权运营收益。
再以专利为例,对于销售人员而言,其更注重在知识产权带来的竞争优势所产生的非直接利益,如构建行业壁垒、增加市场竞争优势、增强客户认可度等,而对于知识产权运营人员则更关注由于维权所产生的赔偿金或者授权许可费。
而对于企业而言,当发现其他的企业侵犯我方的知识产权时,一般存在两种策略,其一为立即积极制止,通常该策略适用于行业发展早期;其二可以暂缓维权,等待侵权方具备一定规模再采取措施,该策略往往适用于行业的已经充分发展后;
如采用积极制止的策略,对于知识产权运营人员而言,属于其偏好的方式,一方面增加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快速变现,对于是否能构建商业壁垒增加企业竞争优势并无长远考量。该冲突解决并不困难,因为企业决策权并不在知识产权运营人员手中,管理层往往更能把握企业长远利益。
而对于长期销售人员,尤其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策略上具有参与和决策地位的企业核心商业业务负责人,由于其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更偏向于,其可能更关注长期性利益,其可能更关注在维权之后能否遏制侵权方的市场发展从而扩张己方市场以及是否能够从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获得利益。但是对于普通的公司雇员而言,譬如公司的一般销售,也就是短期销售人员,则恰恰相反,由于需要其配合知识产权维权,因此实际上等于在其正常的工作范围外额外增添了工作,并且由于该工作的付出往往高于正常工作,而收益往往低于正常工作。笔者在和负责配合维权的客户公司一线销售人员交流时,一线人员甚至感慨“如果不是经济形势不好,谁去维权!”
为了缓解该冲突,企业可以针对实际市场的运营情况采取对应的策略,并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对于一线销售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增加其工作积极性。
罗 洁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一级律师,曾获“上海市优秀律师”、ALB“中国十五佳女律师”等荣誉,在国内多家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现任全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执业理念:大胆而仔细、优雅且坚持。
何 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隆安上海知产委副主任。自2007年至今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同时具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专利工程师以及中国专利保护中心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业务范围涵盖知识产权的规划、布局、申请、保护争议解决领域。何琦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知识产权主管。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