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提升法律写作水平?(附实例)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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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果冻猫儿


喜欢走捷径,是人性的弱点。我这么严肃正经拒绝忽悠的人原本是不喜欢搞什么“速成”的,但是通过“公益法律写作诊所”活动中咨询和交流的写作案例,还真发现了“速成”之道。很多朋友真的不是写作水平不行,而是对写作方法无意识。


我重复强调:写作能力要在法律写作中提高。关于写作的原则和方法,知道和做到之间的距离是“训练”。首先要认识到问题和标准,然后,知行合一,刻意练习。


我觉得已经强调得够多,说得也够直白。直到公益诊所中遇到的具体案例,我发现了一个共性问题,即,如何认识到写作的问题和标准,这本身也是个问题。当这个问题解决之后,作者的写作的力量就被释放出来,飞速进步。当有这样的发现时,我很开心,觉得在写作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更加细致了一步,也让我觉得做的事情很有意义。


言归正传,这个方法其实特别简单,就是面对完成的文章,把自己从写作者的角色转换为评价者。比如,以具体的一篇文章为例,文章初稿是这样的: 


子女赡养义务能否作为赠与或者放弃利益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第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第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6年户主潘某自建房拆迁,安置人口为潘某、潘某配偶李某、儿子潘1、儿媳金某、孙子潘2共5人。


2013年潘某亡故,金山工业区动迁户安置办核定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李某、潘1、金某、潘2共取得安置面积房屋131.56平方米,以及货币补贴款242,200元。安置房屋产证中只有潘1、金某、潘2三人,无李某名字,且货币补贴款也是由潘1代为领取支配。


2017年7月,李某就安置面积被潘1、金某、潘2占有提起诉讼,原告李某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潘1、金某、潘2)支付动迁安置房面积30平方的政府回购价150,000元。诉讼中原告与被告潘1于2017年9月在金山区恒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1、李某某本人放弃潘1归还安置平方要求;2、潘1承诺母亲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由其全权负责。嗣后,李某前往金山区法院撤诉。2018年7月,李某认为潘1未尽赡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动迁款及安置面积额度等折价款暂计40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与潘1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李某放弃对潘1“安置平方的要求”,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公民对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处分,应给予认可;其次调解协议书中潘1对李某赡养的承诺,无论是否用协议形式约定,被告潘某1均有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作为李某放弃安置房屋回购款的附带生效条件。


法评:


一、正确认知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需用协议来确定,作为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没有权力免除此种法定义务,亦不能通过与父母签署任何协议来迫使父母放弃或者解除赡养义务,但被赡养的老人可以要求不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二、慎重处置自身财产


财产权益是能够被民事合同约定来确定、变更或者放弃的。本案中,安置房从办产证开始,自始没有登记李某姓名,已经是对她权利的侵害。笔者猜测她以为调解书只是用自身的撤诉换来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再次诉讼中发现,调解书不但没有起到任何保障作用,反而导致自己放弃了本不该放弃的财产权益,着实令人惋惜。


分家析产纠纷中,老人们切记不能因为追求赡养义务的明晰而放弃自己的财产权益。


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2018)沪0116民初7914号案例



收到这篇文章,我的点评如下:


这是一篇小文章,可以把它再分解,分成几个部分,首先要对不同部分所需要的写作能力有自觉,然后刻意地练习提高,渐渐地会提升。


第一部分是标题,标题体现了思考的清晰程度,相当于要一句话说明文章。目前标题有些拗口且一眼看不明白,说明思考没有到位。比如用:赡养老人能附条件吗?或者,老人以子女赡养为条件放弃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都相对更清晰明了。以上只是参考,建议思考要更到位。


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案情简介是体现概括能力,需要用简洁的语言将来龙去脉讲清楚,参考小学语文最基础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这块写作相对还不错,就是一个地方用了李某,一个地方用李某某,这是同一个人,人物要素发生错乱。


第三部分是评析,评析体现角度和观点。这篇文章中评析有两点,小标题拟定得更像是关键词,建议可以更直接一些,拟成中心句形式,可以让观点更加清晰。如“一、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二、慎重处置财产,避免日常生活思维导致法律风险”之类。


第四部分是法条,法条一是要精确,要核对原文,这里引用把“的”写成“第”了,错别字很明显;二是要检查与文中是否有呼应关系,这条既不是赡养,又不是行为效力,又不是人民调解相关,放到这里有些脱节。


这里我是一个评价者,我作出点评后,请作者进行了修改。接下来这一版是修改一稿


“子女负责父母的生老病死”约定是否有效?

老人以子女赡养为条件放弃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赡养老人能附条件吗?

老人放弃自身财产利益,仅为获得子女赡养承诺

——李某诉潘1、金某、潘2分家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点: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子女对赡养义务承诺与否均不影响子女必须履行该义务。老人大可不必为确保子女能够赡养自己,而放弃自身应有的财产利益。


案号:(2018)沪0116民初7914号


基本案情:


2006年户主潘某自建房拆迁,安置人口为潘某、潘某配偶李某、儿子潘1、儿媳金某、孙子潘2共5人。2013年潘某亡故,金山工业区动迁户安置办核定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李某、潘1、金某、潘2共取得安置面积房屋131.56平方米,以及货币补贴款242,200元。安置房屋产证中只有潘1、金某、潘2三人,无李某名字,且货币补贴款也是由潘1代为领取支配。


2017年7月,李某就安置面积被潘1、金某、潘2占有提起诉讼,原告李某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潘1、金某、潘2)支付动迁安置房面积30平方的政府回购价150,000元。诉讼中原告与被告潘1于2017年9月在金山区恒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1、李某本人放弃潘1归还安置平方要求;2、潘1承诺母亲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由其全权负责。嗣后,李某前往金山区法院撤诉。2018年7月,李某认为潘1未尽赡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动迁款及安置面积额度等折价款暂计40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与潘1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李某放弃对潘1“安置平方的要求”,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公民对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处分,应给予认可;其次调解协议书中潘1对李某赡养的承诺,无论是否用协议形式约定,被告潘某1均有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作为李某放弃安置房屋回购款的附带生效条件。


法评:


一、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故该法定义务无需用协议来确定。作为履行义务主体的子女,不能单方面免除此法定义务,亦不能通过与老人签署任何协议来迫使老人主动放弃或者解除赡养义务,但被赡养老人有主动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力。


二、慎重处置财产,避免生活思维引发法律风险


财产权益能被有效民事约定确定、变更或者放弃。本案例中,安置房从办产证开始,自始没有登记上李某姓名,已经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且笔者猜测,李某仅以自身生活经验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只是表明自己愿意用撤诉来换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然而2018年老人再次诉讼才发现,调解书不但没有起到任何保障作用,反而让自己放弃了合法财产权益,令人惋惜。


分家析产纠纷中,老人们切记不能因为追求赡养义务的明晰而放弃自身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修改一稿比之前的初稿进步很多,同时我又意识到一些其他问题,于是提出文章还有可待优化之处:


一是,裁判要旨可以更提炼要点,具体说如法院承认约定效力,放弃的财产利益不能返回之类。


二是,案例评析类文章,用终审案例更好,如用初审案例最好要确认是不是生效判决。比如这个初审案例,交代一下是否上诉,是否是已生效判决,万一上诉中推翻原审判决,评析的基础就动摇了。


三是,四个标题的斟酌也很好,不同标题有不同风格,可以针对文章发布的不同场景拟定不同风格的标题。比如,第四个很像报纸新闻标题;第一、二、三个,如果发在网上,比较易于被关键字搜索检索到。


提出优化建议后,作者又形成了修改二稿


老人以子女同意赡养为条件放弃财产是否有效?

——李某诉潘1、金某、潘2分家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点: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子女对赡养义务承诺与否均不影响子女必须履行该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自身财产利益的约定生效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案号:(2018)沪0116民初7914号


基本案情:


2006年户主潘某自建房拆迁,安置人口为潘某、潘某配偶李某、儿子潘1、儿媳金某、孙子潘2共5人。2013年潘某亡故,金山工业区动迁户安置办核定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李某、潘1、金某、潘2共取得安置面积房屋131.56平方米,以及货币补贴款242,200元。安置房屋产证中只有潘1、金某、潘2三人,无李某名字,且货币补贴款也是由潘1代为领取支配。


2017年7月,李某就安置面积被潘1、金某、潘2占有提起诉讼,原告李某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潘1、金某、潘2)支付动迁安置房面积30平方的政府回购价150,000元。诉讼中原告与被告潘1于2017年9月在金山区恒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1、李某本人放弃潘1归还安置平方要求;2、潘1承诺母亲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由其全权负责。嗣后,李某前往金山区法院撤诉。2018年7月,李某认为潘1未尽赡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动迁款及安置面积额度等折价款暂计40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与潘1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李某放弃对潘1“安置平方的要求”,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公民对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处分,应给予认可;其次调解协议书中潘1对李某赡养的承诺,无论是否用协议形式约定,被告潘某1均有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作为李某放弃安置房屋回购款的附带生效条件。


此判决为最终生效判决。


法评:


一、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故该法定义务无需用协议来确定。作为履行义务主体的子女,不能单方面免除此法定义务,亦不能通过与老人签署任何协议来迫使老人主动放弃或者解除赡养义务,但被赡养老人有主动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力。


二、慎重处置财产,避免生活思维引发法律风险


财产权益能被有效民事约定确定、变更或者放弃。本案例中,安置房从办产证开始,自始没有登记上李某姓名,已经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且笔者猜测,李某仅以自身生活经验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只是表明自己愿意用撤诉来换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然而2018年老人再次诉讼才发现,调解书不但没有起到任何保障作用,反而让自己放弃了合法财产权益,令人惋惜。


分家析产纠纷中,老人切记不能因为追求赡养义务的明晰而放弃自身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将初稿与修改二稿进行比较,很明显,修改二稿的水平提高很多。我总结了一下这个过程,我的点评只是提出了一些评价标准和要求。于是,我跟作者说,以后的写作都按照类似的标准自己先来评价一下,将自己的角色在写作者和评价者之间进行切换,就知道稿件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完善,从而迅速能提高写作能力了。


很欣喜的是,这位作者的写作坚持得很好,后续内容都还很不错。


看到他很大进步,我跟他提议能不能当成案例来做个分享,希望这种方式帮助到更多人。他一边自嘲是反面教材,一边非常慷慨地答应了。


当然,我丝毫不认为不是反面教材,因为这便是我追求的具体的打破“宿命写作”。


在此特别致谢这位作者!



要假如自己是评价者,评价者是有标准和要求的,好能知道好在哪里,不好能说出不好在哪里,当找到标准和要求时,写作就会更完善。


END


来源丨法律思维与法律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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