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应该体面——评董宇辉离职相关劳资争议及股权激励机制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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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宋普文


7月25日晚间,东方甄选(HK01797)发布公告称,董宇辉已决定不再担任公司雇员及公司一个合并联属实体的高级管理层,并于2024年7月25日生效。东方甄选将向董宇辉支付一系列补偿,董宇辉将以7658.55万元收购“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此后该公司将独立运行。

俞敏洪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表示:“宇辉持有与辉同行所需的股权购买款,我也按符合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安排支付。这句话的意思是,宇辉购买公司的钱我安排了,公司是送给宇辉的。与辉同行自成立以来获取的全部收益包括全部利润,东方甄选分文未取,全部留给了宇辉和与辉同行,支持他们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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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在感叹俞先生格局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一事件与近期承办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有相似之处,不仅关系到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合法性,更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交叉领域的复杂问题。董宇辉的离职应当符合法律关于协商解除和员工各项权益保障的规定。董宇辉在东方甄选持有的股权性权益需依据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文件予以回购或结算。相关流程还需遵循港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类似劳动人事争议如果无法妥善处理,势必引发更为广泛的社会关注,甚至导致各方陷入多起诉讼案件。


01

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东方甄选公告,“董宇辉已决定不再担任公司雇员及公司一个合并联属实体的高级管理层,该离任乃由于董宇辉的职业抱负、对彼其他事业的投入及个人时间安排”,并将向董宇辉“悉数支付所承诺的福利及补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资源分配与运营管理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受到劳动法律体系的规范与保护。因此,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拥有了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我们无法获知公告中“福利及补偿”的细节,但高管离职时一般需要重点关注离职经济补偿金、尚未支付的各类奖金、股权性权益及分红、是否需要设置竞业限制及补偿、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其他高管可能享有的特殊福利结算。我们建议在充分准备后再发起与高管的离职协商,包括确定解除依据、制定各类预案、准备法律文件等。如果事后才发现遗漏了需要处理的问题,再次沟通的难度将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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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注意到,东方甄选公告中对于董宇辉离职的表述为“董宇辉已决定不再担任公司雇员及公司一个合并联属实体的高级管理层,该离任乃由于董宇辉的职业抱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协商解除情形下,若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并不要求支付“+1”的代通知金。若由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可以推测,东方甄选向董宇辉支付的各类补偿,金额是基于与辉同行的评估价确定,以便履行股权转让流程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那么,该案中“福利及补偿”的细节似乎也不那么重要了。但是我们仍然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在准备预案时就法定标准充分准备,以便协助决策者制定合理方案和谈判底线。


02

股权转让与回购

董宇辉曾在直播间表示:“大家担心的老头(俞敏洪)承诺给我发一股有没有发,发了,但是具体不能说,这个公司有要求保密,肯定不会那么糟,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差。”那么,“福利及补偿”的结算可能包含董宇辉的股权性权益,并组成董宇辉收购与辉同行的对价。

股权激励是近几年公司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方式,我们团队也协助多个客户搭建了持股平台,并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但是,我们近期也遇到了一些员工在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后拒绝回购股权、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案件。公司只能就股权回购问题发起诉讼,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变更工商登记,同时暂缓发放协商解除协议约定的补偿。很明显,这将导致员工仲裁公司,公司起诉员工,最终两败俱伤。我们建议公司审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并在员工离职时充分协商,避免引发相关争议。

而东方甄选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治理程序,批准转让与辉同行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变更登记,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董宇辉也正式从员工转变为“老板”,迎接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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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媒体时代,主播与公司之间复杂的关系

俞敏洪在《致东方甄选股东朋友的一封公开信》中表示:“我(俞敏洪)一直保持和宇辉的良好交流,敦促管理层给宇辉尽可能多的支持,不时调解双方之间可能的误解和矛盾,但被网友定义为‘小作文事件’的突然爆发,让人措手不及,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我和宇辉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公司也陷入了动荡之中。”可见,本次与董宇辉分家并非俞敏洪本意,东方甄选的股价也大幅下跌,是壮士断腕的无奈之举。

随着自媒体时代到来,直播经济发展,主播与公司之间频繁发生争议。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播离开一个平台是否违约,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直播间、自媒体账号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何方?以上都是常见的主播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需要法律和司法实践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04

总结

董宇辉离职消息一经发布便引发广泛讨论,保持透明度和法律合规性对双方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无论各方先前存在多少不愉快、本次方案经过了多少次谈判,东方甄选和俞敏洪在此次劳动关系处理中都展现了企业家的气度和人文关怀,保留了双方的体面和合作的空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劳动仲裁机构不堪重负。作为劳动法领域律师,我们仍然希望公司与员工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成就,仲裁与诉讼未必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相信董宇辉离职事件可以成为劳资关系处理的正面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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