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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服务市场很大,调解员应具备怎样的能力才能进入这个市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9.3万个,人民调解员317.6万人,2022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892.3万件,但其中律师调解数量仅为20.9万多件,占比仅为2.3%。[1][2] 面对几百万人的调解员,如何进行能力评估?调解员需要学习培训,却没有规模化的培训机构,这些矛盾如何解决? 2023年8月18日下午,《调解员调解能力评价标准》发布会暨调解实务研讨会在上海、成都、北京、南通四地线下会场与线上同步举行。《调解员调解能力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调解促进委员会制定,填补了我国调解员调解能力评价缺乏行业标准的空白,不仅可以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评价结果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调解能力,从而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激励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调解工作向行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前进,达成和谐社会柔性治理的要求。 01 目前,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多万件(2022年略低,为892.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调解已成为诉讼外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重要方式。[3]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涉及的领域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传统矛盾纠纷,不断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某政府采购网上已出现预算高达100万元以上的调解辅助采购项目。 同时,随着中国成为《新加坡公约》首批签字国,建立相应完善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迫在眉睫,也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里所说的专业能力,既涉及调解员的学术专业背景,更包含了调解员对调解技能技巧的把握。 由此可见,调解员的工作范围已不仅限于传统观念上的“老娘舅”处理的家长里短问题,无论是调解领域还是调解标的额,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调解不再是“下里巴人”的工作,有向“高大上”专业领域拓展的趋势。 从201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就先后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表明了国家鼓励、支持律师调解的意愿。然而时至今日,律师参与调解依然存在数量少、意愿低等现实问题。 一方面,国家提出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面对如国际商事调解的高端类新需求,亟需职业化的调解人才;另一方面,调解员能力参差不齐,缺乏培训,也没有对调解员的资格认证和执业许可,阻碍了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这正是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调解促进委员会致力于制定《标准》的缘由。2022年1月通过国家标准委审核正式立项后,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调解促进委员会邀请了众多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线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 在此次四地同步举行的《标准》研讨会上,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铭超在致辞时阐述了商业社会中调解的重要性,指出调解能够更高效地促进双方解决争议;并结合《新加坡公约》、跨境贸易等背景,点明《标准》的发布是中国调解文化的输出、实践,对调解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21世纪以来,尽管我国的司法界认识到了调解制度的优越性,但其关注重点主要是人民调解,对更具专业性的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商事调解并没有投入更多的力量。[4]人民调解因为公益属性强的特点,导致市场化不足,专业性人才参与调解事业的意愿不强。 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主任廖永安在此次研讨会上发表了“把调解挺在前面的时代价值与理念更新”主旨演讲,强调要坚持大众化和职业化“两条腿走路”。他认为,“阳春白雪”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旨在应对现代工商业社会的复杂解纷需求,“下里巴人”的大众化人民调解则旨在回应辽阔法治疆域内不平衡、不充分的基层解纷需求。 02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上海、浙江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机制,其中的第四种模式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可以将接受当事人调解申请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这一模式贴近市场,其实质属于民间调解中的商事调解,可视为我国调解事业探索市场化路径的信号。 之后的三年多里,“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热度之下,也出现了律师参与动力、社会知名度有待提高,经费保障落地难等问题。大多数律师调解工作室并不能达成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状况令人担忧。以上海市第一家由区司法局主持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正诚律师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18年7月设立至2021年4月,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685件,接受市场委托案仅5件,中心收入主要依靠个人捐赠和政府采购。由此可见,律师调解的市场化程度有待深化。 作为新生事物,市场化调解虽然仍存在诸多难题,但对于调解市场化运作的尝试从未停止。2021年5月,《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明确探索设立市场化运行的调解组织,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的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2021年底,深圳市已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5个;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社会化有偿调解机制共计引导10788件金融商事纠纷;2022年12月,浙江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着力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协同的多元调解体系……市场化调解已在多地“发芽”。 当前,调解员虽已被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但关于调解员身份的授予、等级评定、市场准入、收费标准等,目前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调解员的职业化改革实践是呈分散状态的自我开发和发展。 此次发布的《标准》回应了市场对于调解员各方面评价标准统一的需求,立足于专业面向,兼顾稳定性,凸显调解员能力标准的引领作用,概括凝练,框架定位始终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在总结各类纠纷的调解案例及相关知识、参考国内外相关评价标准及政策的基础上,《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员应当了解、掌握运用的知识、技能,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能力评级培训及案例要求,应当参与的后续教育,以及调解能力的培训测评机构及风险防控等。 《标准》明确调解员应运用专业技能,促使各方当事⼈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民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应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秉承公正中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充分发挥调解作为一种友好解决矛盾争议方式的工具价值。 我国的调解员队伍目前主要由社区工作者、退休干部、法律专业人士、心理咨询师、其他专业人士等构成。调解案件层次跨度大、涉及领域广等客观原因引发出调解员水平不均衡、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同时,调解员在工作时还会面临硬件设施不完备、专业知识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足等问题。雷莉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指出,目前的调解员绝大部分是兼职,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赋予这个职业应有的职业保障,包括职业环境、职业收入、职业晋升通道以及足够的社会评价认可。 因此,《标准》的出台首先能带来观念上的更新,即调解员并非是纯粹依赖自身经验就可胜任的工作;《标准》引导调解员持续参与培训与学习,不断提升自我素质,“持证上岗”有利于社会对调解员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再者,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调解促进委员会此次邀请到了众多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线专家,包括高校、仲裁机构、法律服务及研究机构、心理机构、财富机构等,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调解员工作的关注。通过此次《标准》制定凝结而成的联络网,将对未来进一步宣传与完善调解员工作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灵魂和核心。”雷莉表示,《标准》有利于确保调解员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调解事业的规范发展;但她也对目前行业内调解员培训工作相对落后表示了担忧。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合规工作委员会首席合规专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立彤 陈立彤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认为,解决调解员培训机构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境外的调解员培训与调解业务各自独立,高度市场化的同时也高度自律,形成了公正、公平的良性业态。目前,国内部分涉及开展调解培训的机构自身也参与调解,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调解员培训的健康发展;加上国内调解市场化程度尚不充分,致使国内目前还未出现具有权威性、系统性、专业性的调解员培训机构。 面对几百万人的调解员培训市场容量,却没有规模化的培训机构,是当前突出的矛盾;正如律师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调解员的培训也需要有持续性。与此同时,社会对调解员的专业性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有些省份的行业、专业调解纠纷数量增速明显,占比越来越高,如在上海等地已经占到当地调解纠纷总量的60%以上。这造成了市场对专业调解员的需求与由调解培训本身不够专业和市场化导致的人才缺失之间的不平衡。 针对这一问题,《标准》也对培训机构提出了要求:调解能力培训机构、测评机构应当具备培训、测评能力,并根据测评结果颁发调解员认证证书。而《标准》对调解员提出的具体技能、等级要求,也为培训最终需达成的目标给出了可参照的准绳,对于催生调解员培训市场无疑能起到积极作用。 03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到,注重选聘律师、医生、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体现出国家支持律师参与调解的态度。随后,各地陆续发布了相关实施意见。 常规视角下,律师调解具有其他非诉讼调解主体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这三大优势使律师在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便利,不仅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也能让调解方案因接近专业性的判断而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无需培训就可胜任调解员。在陈立彤看来,调解员和律师是两种不同的职业,调解能力的高低是由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社会阅历三个维度来决定的,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律师常见的工作方法是搞清事实,根据法律进行分析,得出谁对谁错的结论;但调解的目标不仅仅在于评价是非,而更在于要积极寻求双方共同的利益点。他以自己参与的一起大卖场与服装供应商之间的纠纷来阐述这种差异:供应商认为卖场没有积极销售造成了货品积压,而卖场认为对方的供货并非是自己下的订单。站在律师的角度来看,常规程序应核是查合同,看当初合同中的具体邀约与承诺是否一致,以此判断谁对谁错。但因为时间跨度长,核查工作需花费一定时间,当时又恰逢春节旺季,陈立彤建议双方暂时放下纷争,等过了销售旺季再议。没想到货品在此期间一销而空,供应商清掉了库存,卖场获得了销售返利,双方得益后,纠纷便自然化解。该案生动诠释了调解人与法律人思维的显著不同之处。 需要指出的是,“调解人思维”并不专属于法律人,而应属于更广泛的亿万群众,每一位成年公民在理想层面都可能成为调解人。陈立彤认为,在诸如婚姻家事等领域,资深的心理学家也许比律师更具有调解优势。因此,此次《标准》的制定也参考了许多心理学方面专家的意见,此次研讨会也特别邀请到两位心理学家作主题分享,从另一维度对调解员工作进行深入思考: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专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解析》丛书主编闫洪丰以“加强社会心理服务、提升调解工作质效”为主题,介绍了调解与社会心理服务的关系及“社会心理服务+调解”的工作机制,并从八个方面介绍了中国式现代化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檀培芳以“调解能力提升对家庭和谐乃至企业和谐的作用”为主题,强调了调解能力的提升要坚持主流价值观、了解社会、洞悉人性。 陈立彤建议律师培养自身的“调解人思维”,这对律师处理日常事务有很大帮助。例如在合规领域,如何通过调解人思维促使监管端和合规端达成“监管和解”就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他即将参加的“ESG尽调中的调解”国际研讨会就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监管和解”(Regulatory settlement)是指政府作为追查一方在追查目标公司的同时,也借鉴谈判、协商等方式,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政府调查危机管理中,企业的最佳方案往往是“监管和解”。“监管和解”是贯穿政府调查危机管理全过程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坚守这个基本原则,才能做好政府调查危机管理工作。而要做到“监管和解”,身处政府调查危机管理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应当学会并运用“调解”这个武器。 作为企业方的合规管理方,可以把“调解”作为一个定纷止争的有效工具,管理好情绪、认真倾听、善于问问题、找到问题并想办法,从而力争与政府机构一起为争议找到“和合共赢”的解决方案。另外,在应对政府调查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立,甚至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对立与冲突,需要被调查人员和其他危机管理人员适时地“跳出三山外,不在五行中”——把自己从争议一方“超脱”为一个调解员,与对立和冲突进行有效“隔离”,试图从调解员的视角去审视争议,并通过调解的方法与追查人员协作,一起为争议找到解决方案。 如今,合规业务在法律服务行业日益受到重视,吸引了各界人才包括律师加入,而“调解员思维”是做好合规业务必不可少的一项素质。陈立彤在此次研讨会上以“合规下的调解应用——监管和解”为主题,重点分享了其作为合规领域资深律师对调解工作的认知。 然而,部分律师对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一方面是由于调解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律师对调解的价值褒贬不一。雷莉强调,很多律师不愿意参与调解,是因为认为参与调解会导致收入降低,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调解能够节省办案时间、提升律师工作效率,大多数客户也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对客户和律师来说是双赢。因此,律师在处理纠纷时,在充分考虑客户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客户以调解或庭外和解的方式来结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部财富管理专业负责人薛京律师以“财富管理视角下婚姻继承业务逻辑再造”为主题,通过分析相关案例,从逻辑再造、技能再造、角色再造三个层面指出财富管理法律业务要求律师提升调解能力。 与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律师调解制度的“市场化路径”不同,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属于“司法型路径”,即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院等机构自上而下地引导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5]在统计历年律师参与调解委托案件数量时,也仍将其归在“律师共提供的各类公益法律服务”中。 廖永安教授建议推进律师调解的市场化改革,让调解符合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需求,这样律师才会有积极推动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的动力。而究其原因,第一,律师调解市场化可满足律师对收入的要求;第二,律师调解市场化可以为调解的发展提供动力;第三,律师调解市场化满足了社会转型期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价值需求。 04 我国的调解历史最早可追溯至西周,《周礼·地官》所载的官名中记有“调人”,即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由此可见,“化干戈为玉帛”自古以来即为民之所愿、官之所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纠纷的矛盾类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调解的专业性、便捷性、时效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即使是被视为传统领域的婚姻家事业务,也因为高净值家庭的涌现而对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新要求。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已成为时代刚需。 相对而言,欧美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调解市场,涌现了如英国的CEDR、美国的JAMS等专业调解机构,充分的市场化机制让调解行业得到多元化发展;同时,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有助于保证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质量。 # 注释 #
▲ 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调解促进委员会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