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心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七方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法律服务部实习律师
一
张玉环案情回顾
近段时间,张玉环无罪释放案件的相关信息占据了各大众媒体和自媒体的前端,人尽皆知。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被错误羁押9778天,超过了此前的“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刘忠林(9215天),成为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对于本案的各种细节,张玉环本人及其律师尚满庆和王飞律师已经在各大媒体中作了详细披露,本文不再赘述。
冤案已然发生,对蒙冤者的赔偿是必然的。借由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笔者和大家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张玉环和那些蒙冤者们,能获赔几何?
二
国家如何赔偿?
1994年5月12日我国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并经2010年、2012年两次修改,形成了目前适用的《国家赔偿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的司法适用。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01
赔偿适用哪些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四章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情况,其中侵犯人身权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违反程序的错误羁押;
第二,因无罪导致的错误羁押;
第三,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
无疑,张玉环案件显然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内,属于因改判无罪而导致的错误羁押,依法可以申请赔偿“国家赔偿”。
02
由谁来赔?
也许有人觉得既然是“国家赔偿”,那当然是由“国家”来赔偿。事实上,“国家”并非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机关。概括来说就是,“谁最后错,谁负赔偿责任”。比如,侦查机关错误拘留后,由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并起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该例中检察院作出了“最后的错误决定”(即错误起诉),那么,应当由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张玉环的案件最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错误判决,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03
能赔多少?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意见》,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基于上述规定,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提出,张玉环可申请约458万元赔偿金,计算方式为:2019年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6.75元/天,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可主张3390521.50元(346.75元/天*9778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即1186682.53元,总计4577204.03元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果真如此吗?不妨先看看那些“著名的蒙冤者们”获得了多少国家赔偿。
三
其他蒙冤者们获得了多少赔偿?
我国的法治建设无疑在臻于完善之中,但在法治的进程中,也不乏张玉环这样的蒙冤者。笔者就近年来部分蒙冤者所获得的国家赔偿数额,做如下表格统计(注:数据均来源于网络):
四
张玉环能获赔多少?
通过前表可知,虽然2014年最高法的《精神损害赔偿意见》规定了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实践中,近些年被长期羁押或者错误执行的蒙冤者们,其所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均远远超过了35%的比例。
笔者认为,上述超过法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合理的。
首先,该司法解释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应当允许出现“例外”的情况。
其次,2014年最高法的《精神损害赔偿意见》在第七条“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规定中,明确列举了应当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表格中所列举的案例,无一例外,均是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乃至采取极为恶劣的刑讯手段,对蒙冤者及其家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应当突破35%的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金上给予足够的赔偿,以体现实质的公平。
最后,正如韩春晖教授所言,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当考虑到“生存照顾”的各种因素,这些被长时间羁押的蒙冤者们,或是被执行死刑的蒙冤者直系家属们,均已然失去了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存的条件和能力。1993年,“互联网时代”还是一个对于未来的称呼,而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张玉环们”,如同“穿越”到现代的“古人”,一切都是那么的不适应,属于他们的时代已经在高墙内悄然过去,人生的时钟,无法回拨。
据悉,张玉环的代理人尚满庆律师将帮助其申请总计约70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额,基于上述分析,无论最终赔偿机关支持多少金额,笔者都赞同尚满庆律师提出的金额。
五
结语
冤案为何会发生?中国人民大学的何家弘教授总结了十个冤案发生的原因: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何教授总结的原因基本都是从公权力出发,囊括了一系列典型冤案形成的主要原因。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笔者认为,造成冤案的“第十一个原因”,也许是“错误对待的律师意见”。无论是张玉环案件,还是其他著名的冤案,律师的有效辩护往往不见踪影,或是无视律师提出的所有意见,或是律师怠于行使职责,更或是严重违背程序,缺少律师为嫌疑人辩护。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并不是站在正义的对立面,也不应被视为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阻力,而是共同维护每一个案件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也许有人会说,疑罪从轻已是当时司法环境下的“最优解”,不能“过分苛责”司法人员。对此,作为一名律师,笔者认为,所谓法治,只有“0”和“1”的区别,“0.5的法治”“0.6的法治”乃至“0.9的法治”,都称不上法治。司法人员坐在自己的位置时,不能仅仅看到人民给予的权力,更要看到人民那一双双渴望公平、正义、法治的热切目光!
27年青春价值几何?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