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疫情蔓延加速,国际援助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 七方律所专栏

作者 | 张春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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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春球

来源 | 七方法苑(转载已获授权)

原标题 | 海外疫情蔓延加速,我们该如何风控国际援助? ——从“北新建材”案看国际援助的法律风险 | 七方法苑



张春球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投资与金融法律事务部

研究员


编者按

今年,新冠肆虐全球,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感染”,特别是欧美国家的疫情发展迅猛,确诊人数成千上万地蹿升,截止2020年4月12日,世界总确诊人数180万,中国外172万,美国53万,西班牙16万,意大利15万,法国13万,德国12万。接下来的数字可能还会持续攀升,按世界感染模型估算感染总数将达400万以上!


随着海外确诊人数的与日俱增,医疗物资及医护人员严重短缺,这会严重影响和阻碍对新冠疫情的防治,如若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补给,欧美国家可能将面临确诊人数和死亡率进一步升高的危险局面!


美国总统特朗普满世界地寻找医疗物资,连番与中国沟通,个中原因大家心知肚明,毕竟现在只有中国才能提供足够的医疗物资帮助美国!在美国当地时间3月26日,美国更是发了一个“招聘广告”:鼓励美国以外的医疗专业人员,特别是从事新冠肺炎工作的相关医护人员,就近与美国大使馆联系,并获得预约签证。4月9日,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门官宣:美国联邦政府的个人防护及医疗储备已经耗尽。


中国作为第一个走出新冠疫情阴霾的国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抛开某些外国政客无端指责甚或恶毒攻击,我们还是义无反顾地对全世界展开了积极援助。但是,对于参与新冠疫情国际援助(包括有偿和无偿)的中国企业、医疗组织及医护人员,为了避免陷入跨国诉讼的泥潭,应该提前规划,做好各种应对预案。不然,由于法律体系和标准机制的迥异,有可能面临巨大风险,特别是在欧美国家。


国际医疗援助的

准入机制


以美国为例,我们看看美国法律规定的相关事项。


医疗物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 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 (DHHS) 和公共卫生部 (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美国医疗药品准入需要经过FDA认可并通过。没有审批的行为将属于违法,即使间接牵连的死亡等事故,也都要承担后果。


医护人员,作为医护人员去美国的,如果没有美国的医护从业资格而参与救护,其经手的病人家属未来也会有可能把你告上法庭。就新冠的高死亡率及新冠恢复后可能的后遗症,结果令人担忧。


美国医疗成本高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美国的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已经把诉讼的成本平摊到了医药费中。


在分析新冠疫情下国际援助的法律风险之前,先来看一个值得我们借鉴并汲取教训的涉外侵权高额索赔案———“北新建材”案。

北新建材集体诉讼案


200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遭遇了卡特里娜(Hurricane Katrina)飓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大量房屋毁损。除给美国带来2000多亿美元的损失外,死亡人数更是超过了1800人,是1928年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飓风。美国房屋中一个重要的建材就是石膏板。在灾后重建期间,因美国国内的石膏板短缺,美国的建筑商因此采购了大量中国制造的石膏板。从2006至2007年,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新建材”)的全资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简称“泰山石膏”)及泰安市泰山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泰山石膏的全资子公司,与泰山石膏合称“泰山”)向美国出口1422万平方米石膏板,2008年又向美国出口1.69万平方米石膏板。


房屋建造后不久,从2008年开始,美国佛罗里达州部分房主报告了其身体不适、房屋有异味的情况,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检测后宣布,这些房屋中使用的产于中国的石膏板产品释放出的硫化氢比非中国产样品高出100倍,认定产自这批石膏板产品“有毒”。这种大面积的质量问题,不出所料地进入了集体诉讼。面对美国房屋业主和涉事建筑公司的指控,北新建材坚称其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并获得了包括美国、英国相关国际质量认证。


结果却令人遗憾。这个案子历经十余年诉讼。2020年1月,泰山以赔偿2.48亿美元(约合17亿人民币)的代价与对方达成和解。另,泰山为该案花费的律师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避免类似“北新建材”案的历史重演,我们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新冠疫情下有关国际援助的法律风险作一个分析及应对。

国际援助纠纷的

法律分析


其性质一般为跨国侵权纠纷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国际医疗援助的法律风险尤为巨大,一般受援国对医疗物资和医护人员都有法律规制和标准管控,各国也存在差异,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跨国侵权诉讼中一般都会诉请涉及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高额赔偿。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各国对侵权行为的立法与实践有所不同,各国对侵权行为的理解也并不一致。有关跨国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是否违反受援国关于医疗物资和医护人员责任的条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虽然各国的规定并不尽相同,但侵权构成要件对法庭最后的责任评价及裁判非常重要。


 2  受害人范围的冲突。跨国侵权案的受害人范围一般指直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特殊情况还有一些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的间接受害人,如旁观者。


 3  损害赔偿数额及计算标准的冲突。一般来讲,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标准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差距相当巨大,不乏有数亿乃至数十亿美元的天价赔偿案。

受援助国一般都有管辖权


出口医疗物资及派出医护人员,目的地都在受援国的领土范围内,属地管辖是各国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除非有个案中的特殊情况,受援国及其法院一般都会主张管辖权并能得到普遍认同。

一般以侵权行为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地法,是解决涉外侵权法律冲突的一个系属公式,作为侵权行为之债适用的准据法,为世界许多国家普遍采用。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欧美等一些少数国家在近些年的立法中开始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另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开始进入侵权法适用领域,根据这一原则,中国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来处理因国际援助而产生的涉外医疗纠纷。


国际援助法律风险的

应对措施


医疗物资和医护人员资格首先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受援国的法律规定。为避免在受援国遭遇法律风险,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获得当地政府的认可或豁免


参与国际无偿援助的医疗物资和医疗队,应与受援国签署认可或豁免条款,要求其认可医疗行为和医护资格,免除相关的责任,或者由受援国政府承担后续责任。作为有偿援助的医疗物资,等同于国际贸易,也应尽可能地与受援国签署相关免责条款。

治疗前签署风险告知书


援助的医疗行为开始前,要求病患及家属签署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治疗新冠的医疗风险,包括预后。也可以请病患及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或自担风险的承诺声明,具体形式要根据受援国法律规定具体确立。


明确管辖法院为中国法院


作为无偿援助方,我国在援助的法律关系中应该占主导地位,可以对管辖问题作出约定;对于有偿援助,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尽量将我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条款载入合同。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病患的侵权问题,有可能这种约定因不符合受援国法律而无效,也有可能因为单边的管辖法院选择条款而无效。

明确纠纷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尤其在有偿援助的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这一冲突规范。
如果涉及到病患或家属起诉,则较难适用中国法,受援国在法律选择时往往为了保护其本国公民而会优先适用受援国法律。



对于侵权行为,目前国际上一般采用双重可诉原则,有些个案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谓双重可诉原则,是一项侵权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叠性多边冲突规则,即发生在法院地国外的侵权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关于侵权行为成立的标准以及允许(可以)诉讼的标准。即一项涉外侵权案必须同时满足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两个要件才能获得救济。也就是说,只要不满足两个国家任何一方的法律中的条件,原告的诉请便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我国在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彻底废除了双重可诉规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因此,受援国的病患或家属如果在其本国法院起诉获胜,就可以到中国法院要求承认与执行。


欧美人的思维方式与国人存在不小的差异,如果真出现了国际援助涉外纠纷,他们一般不会礼行孔孟之道感恩于我们的雪中送炭而放你一马,一切以法为先、以利为重,不管援助是有偿还是无偿。





抢救生命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最大关切,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分子,我们可以摈弃西方一些媒体和政客对中国的恶意中伤,向那些亟需得到帮助的国家及时伸出援手,但在积极参与国际援助的同时,也要做好应对相关风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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