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 40 年:中国与中国律师

作者 | 律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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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 40 年:中国与中国律师

律新社 昨天


作者丨周大伟
来源丨麦读(转载已获授权)


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规,也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这一天,被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


2009年,在律师制度重建30年的时候,CCTV-13曾在国庆节期间播出了系列记录片《法律的故事——律师法》。因为播出时长限制和其他原因,脚本中的部分重要解说词未能出现。脚本的撰稿和编导是周大伟先生,主要被采访人包括张思之、马克昌、田文昌、周纳新、武晓骥、傅洋,等等。其中有些人已经离开,只留下这份宝贵的文稿资料。2020年恰逢全国律师咨询日40周年,为记录这一高光时刻,特将这份宝贵的文稿资料全文刊发,一起共勉那段引人敬畏的时光。


《法律的故事——律师法》脚本

为阅读方便,仅保留文稿部分


主要被采访人:

张思之、马克昌、田文昌、周纳新、武晓骥、傅洋等。


撰稿、编导:

周大伟


01


序幕 

 

在中国数千年漫长的历史中,我们没有寻找到律师这个独特群体的记录。在中国古代的典籍和传说中,我们只能看到一些时隐时现的讼师的背影。没有律师群体,所谓的律师法律制度自然无从谈起。

张思之:同全世界各国相比较,中国律师制度的时间是最短暂的,短暂到什么程度呢,如果说从清朝末年开始算,是100年左右。
 
田文昌:古罗马的时候就有律师制度的雏形,中国历史上却从来没有,那么过去所说的封建社会的讼师只是能给人写状子,讼师和律师的区别是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发言,讼师在法庭上没有地位。

 

古代讼师和现代律师的差别绝非名称上的差异。人们考察现代法治社会时便不难发现,只有在比较健全的市场经济和趋向民主的法治环境下,律师业才得以勃兴。

 

由于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制度和律师体系,在中国出现了最初的律师制度。辛亥革命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的二十几年间,律师制度基本成形,而且有了像章士钊、史良、施洋这样一些著名的律师。但是由于国家长期处于内忧外患的不安定状态,导致律师制度根本没有得到正常的发展。随着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新中国宣告成立,中国律师业的历史开始翻开了新的一页。

 

02


曲折


1949年10月30日,在新中国成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建立。担任第一任司法部长的是民国时期的著名大律师史良。

 

张思之:史良是律师出身,所以她对律师这个环节比较重视,她上任之初就提出来,要建立律师制度,不过那个时候没有人理她,因为大家伙都不重视,就是不认为我们还需要一个律师制度,这是其一;另外一方面,我们打击了国民党的所谓“黑律师”,所以对这个律师制度这一块这样就放下了。

 

经过4年的酝酿,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律师制度被正式提出。《宪法》(1954年)第76条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张思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了,那么没有律师怎么办呢?所以,律师的问题就正式的提到日程上来,司法部正式向当时的国务院打了报告,要建立律师制度;国务院批了,在全国几个大的城市搞试点。我记得是北平,上海,沈阳,广州,天津,重庆,大概六个城市,来试点建立律师制度,这是提出律师制度并开始建立的起点。
 

随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迅速起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政法院校、司法培训、法制宣传也在逐步展开。到1955年,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铺开,司法部进而提出,全国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处,到1956年底,全国已经有16个省市建立了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813个法律顾问处,律师人数已达18000人。

 

不幸的是,就在中国律师制度刚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时,1957年的一场疾风骤雨般的反右风波又把它硬拉回到了原来的起点。在这场风波中,众多执业律师被打成右派。很多律师在劳改农场和干校度过了近二十年的时光,不得不放弃了自己心爱的事业。其中留下的经验和教训至今人们还在总结和检讨中。

 

中国律师经历的艰辛和苦涩,不由使人们从莎士比亚戏剧中的著名台词中体验到了某种不祥的宿命感:“如果我们必须解决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就让我们首先干掉所有的律师吧!”

 

张思之:北京市只留了一块牌子,留下了一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筹备委员会的牌子,这为什么要留呢?这是给外国人看的,就是告诉外国人我们中国人有律师,如此而已,实际上是没有的。
 
周纳新:我们(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筹备委员会)就留了五个律师,留了五个人,放在哪呢?把他的工作安排在法院里面,外国人来旁听案子的时候,我们这五个律师就出来,实际上是表演,做一种形式;没有外国人参观的时候,这五个律师干什么,在法院门口接待室做接待。
 

此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律师的身影开始在中国大陆民众的生活中销声匿迹。这块土地上的普通民众对于律师的理解,仅限于来自国内外戏剧电影中的零星场景。

 

03


重生 

 

1980年11月20日,在北京正义路甲1号,公安部礼堂,一场世纪审判吸引了全中国以及世界的目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判决。

 

在这个历史性的画面上,还戏剧般地出现了另一群人的身影,他们就是中国律师。这些人似乎从来没想到,他们这个曾经消失了23年的特殊群体,竟是这种惊奇而恢宏的方式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之中。

 

最初,官方打算给江青安排的辩护律师,是当时担任两案辩护律师小组的组长张思之。

 

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一个医生的家庭。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8年,11岁的张思之随家人逃难到四川绵阳。16岁时,张思之参加了远征军,在印度驻扎一年多。两年后,抗战胜利。张思之继续自己的学业。1947年,在颠沛流离中上完中学的张思之,考取了当时著名的法律专科大学——朝阳大学。从此开始了他和法律结缘的坎坷一生。新中国成立那一年,他是个风华正茂的22岁的年轻人。


1957年,张思之被打成右派后,被派往北京昌平的一个劳改场,从此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1972年结束劳改后,被分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此时,他已经是45岁。


他太珍惜这份工作了。他对学生满怀热情,他每天早晨六点骑着自行车去叫学生起来锻炼身体,晚上九点过后才回家。期间成了北京的模范教师。此刻的张思之,已经不再奢望还能有一天再次与法律专业结缘。

 

1979年,张思之先生52岁。这位在五十年代当过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律师的人,此刻的身份,是北京垂杨柳中学高三年级的语文老师。


这一年八月的一天,他接到了去北京市委开会的通知,当时他正在一个北京师范大学内审定刚刚结束的高考语文试卷。


张思之:“卷子还没看完,学校党委就来人找我,说市委通知你明天早晨9点到市委报到。我问什么事?他说我们也不知道,这是保密的,但是你必须来。”


会议是当时的北京市委一位领导召集的。到了会场,张思之才知道,是北京市需要开庭审判几个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著名的“造反领袖”。此刻因为需要法律专才,需要召唤这些老政法人员归队参与案件审理。


对今天的年轻人来说,听到“归队”这两个字眼,显然会感到十分陌生。不过,对那个时代的不少人来说,却像是一群在荒漠里游荡许久的旅人看到不远处涌出了清澈的泉水一样兴奋。



张思之(左一)被安排做江青的辩护律师


张思之:当时上面精神的理解,主要就是要让群众知道,无法无天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要严格的依法办事,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们既然要执法,我们在法律面前应当能够做到一律平等。基于这些考虑,当时中央下决心要找律师。
 

1976年9月,四人帮粉碎,中国无法无天的历史宣告结束。经过整整四年的准备,在1980年9月29日的全国人大五届十六次会议上,中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江两案。就在一个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刚刚获得通过,两案指导委员会审时度势,认为审判中应由律师参与。

 

第一个赞成律师辩护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在文革中被关押九年、刚刚复出工作的彭真这样说:把咱们关起来的时候,要是有人给咱们辩护该多好啊。

 

彭真他曾对人感叹说:“解放前,我在国民党监狱坐了6年牢;解放后,我在自己人的监狱里坐了9年半牢。这是我们党不重视法治的报应啊!”正是这种刻骨铭心的痛苦经历,使他对法治格外重视,对宪法格外重视。

 

彭真曾强调自己第一个“喊毛主席万岁”的人,后来他每次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讲话的“开场白”都认认真真宣读一段宪法原文,这种戏剧性的跨越,已经预示着中国政治生活、政治观念、政治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特殊审判,它引起了海内外人们的高度重视。当时,负责此项工作的是刚刚从冤案中获得平反的彭真,对于起诉书是否妥当,该如何书写,他找来全国的刑法专家研究讨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马克昌教授就是这样被召集到北京。马克昌教授后来在两案审判中担任了吴法宪的辩护律师。

 

马克昌:讨论这些起诉书,在整个讨论完的过程中,就有一些大的问题,这个起诉书原来用的是《惩治反革命条例》,当时他们认为事情发生在《惩治法反革命条例》有效期间,因此他们用《惩治反革命条例》写的起诉书,但是专家们认为用《反革命条例》起诉不太好。利用《刑法》的规定,叫做“从旧”兼“从轻”原则,现行的《刑法》,也就是79年《刑法》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哪个规定的重哪个规定的轻,原则上应该用旧的,兼从轻。如果新的规定比较轻就应当用轻的,一比就发现现行《刑法》规定的相对说来比《惩治反革命条例》法定性规定的要轻一些,所以按照这个原则,就应当用79年刑法,不应当用惩治反革命条例,因此就引起争论。

 

两方意见争执不下,为此彭真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

 

马克昌:当时就已经是晚上六点钟了,我们在人民大会堂专门讨论究竟适用什么法律;几方进行辩论;最后呢,大概一直讨论到晚上快八点了,还没有吃饭呢。最后彭真听了以后,最后拍板了,既然大家都认为用现行《刑法》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就用现行刑法,这样才改过来用1979年刑法。

 

不必讳言,30年前的中国,被称之为“十年动乱’”的文革刚刚结束,还处在一个“大病初愈、百废待兴“的特殊时期。今天,当我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谈论法治、法庭、律师和程序正义这些现代词语时,我们或许不难发现这个被人们称之为“世纪审判”中显露出的种种局限性。

 

中央订下调子,有些涉及党内路线问题等敏感问题不能触及,有些敏感事实也需要谨慎处理,辩词上面定下来,律师只是照稿念,等等,乃至海内外不少人始终因为这次审判与复杂的政治因素之间无法割舍的联系而质疑此案律师的实际功能。然而,容易被人们忽略的是,这些注定要在青史留名的律师们却在种种局限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张思之:应该说不太容易,刚开始律师组成立的时候,有它的工作原则,工作原则里面有一条事实不能动,就是说起诉书定的事实一定不能动,我们把大的给动了那是不可以的。当然它有它的理由;第二个是罪名不能碰,现在定他的是反革命,里面涉及到他的罪名你不能动;那你还要我律师做什么呢?律师就好像没有发挥得余地了,就不可能起到律师应该起的辩护作用。我们觉得还应该从事实出发靠证据说话,该抹就应该抹,我们坚持了。

 

三十多年前,当代中国律师再次重返历史舞台的时候,在许许多多的中国普通人心目中,律师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群人?他们存在的作用和意义何在?其实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1980年的那个冬季,当中国的普通百姓得知中央决定成立特别法庭来审判林江两案时,他们不仅觉得律师是多余的,甚至连审判本身都没有多少必要。

  

张思之:提及律师,很多普通中国人往往会简单地认为,这是一些专门为罪犯说话的人。这是长期以来中国普通民众对律师业的极大误解。中国文化中长期弥漫着浓厚的“有罪推定”的法律传统,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常常被人们直观地视为罪不容赦的“坏人”。
 

或许不是个偶然的巧合,就在这一年,美国哈佛大学刑法学教授、纽约著名执业律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来到北京。在和中国同行的座谈中,他不可思议地听到一个提问:“为什么政府要花钱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人辩护?”惊讶之余,他还是耐心而镇定地回答说:“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者其他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地,而且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的罪犯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并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

 

马克昌:当时主张真辩的,认真辩的还是多数,最后还有彭真同志,给了一个指示,就是律师要发挥作用,只要有证据的,有事实根据的,都可以辩;彭真这两句话,就给我们提供了高层的指示。所以我们在写辩护词的时候,就敢于写一些辩护意见了。
 

在律师的努力下,吴法宪起诉书的讨论稿中60条罪刑被减为48条,李作鹏的两条重大罪名也被抹去。虽然留有很多遗憾,也遭受了许多非议,两案的20位律师恪尽职守,尽力而为。

 

马克昌:我们在那开会的时候,受到57年打成右派的占了好几个,包括我本人,那都没有计较啊!我们也受了多年的冤枉。彭真在那次会上,他说了这样几句话,他说今天开会的都是我们法学界和政法界的一些朋友,我在这里首先要给你们一个检讨,在57年,反右扩大化,我有责任,我对不起你们。他说了这个话,哎呀,这些同志,内心里充满了感激。其实一二十年的委屈,就彭真这六句话,就感激涕零似的,你看中国的知识分子不够好吗?
 

两案的审判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开创了拨乱反正以来依法办案的崭新时代。从那一刻起,也同时向世界宣告,中国恢复了律师制度。

 

马克昌:83年开始严打,严打的头一个月,不少重大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加,没有律师来进行辩护;经过了一个月的样子,政法委书记马上就说为什么会这样做呢,在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这样重大案件的时候都有律师辩护,现在刑事案件不让律师审判这是错误的。这样才又恢复了。可以看出,两案的审判对后来起了一个示范作用。

 

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所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艾伦·德肖维茨

 

田文昌:控方是国家公权力,辩方是委托人的私权利。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各自陈述自己最充分的理由,出示自己最充分的证据,通过这样一种对抗的过程,给法庭或者是法官,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最后达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有这种对抗做好了,才能打下司法公正这样的基础。

 

从那一刻起,中国律师也终于迎来了一个可以施展才华的时代。但是,他们能否把握好这个千载难逢的契机,此时还充满悬念。

 

04


变革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大多数民众熟悉和了解律师这个职业,还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

 

田文昌:83年,84年我在政法大学教书的时候,搞普法,第一次普法宣传的时候,我们在街头巷尾去给老百姓咨询法律问题,没有人到我们这来,后来逐渐的远远的看见我们,再发展有些人趁人不备的时候,拉着我们的衣服,把我拽到小胡同里跟我们偷偷摸摸的咨询法律问题。
 

为什么呢?那时候在人们的观念当中,谁要谈法律问题,肯定不是好人,或者没有好事;所以这都偷偷摸摸去咨询。这是非常悲凉的一种感觉。那么,后来你看到现在,再也没有人把法律问题当成一种丑事了,这是很大的进步。

 

周大伟:在我的记忆深处,自己在中国大陆第一次出庭为被告做辩护人的情景,一直难以忘怀。1982年初夏,我和我的同学们在四川省合川县(现在属重庆直辖市境内)律师顾问处实习期间,接受委托为一个参与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
 
为了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当地法院选择在案发地点的云门镇的一个大庙堂内设立法庭。记得开庭的当天,大庙里挤满了前来旁听的普通百姓,有的人还肩上背着竹筐,带小孩子来的人把小孩子举在头顶或干脆把小孩子放在竹筐里。大庙里男女老少、人头攒动、喧声如潮。整个庭审和公诉的过程都难安静下来。
 
可是,当人们听到审判长说道“下面请辩护律师开始为被告辩护”时,整个大庙霎那间安静下来,人们的眼光全都聚焦到审判台上的几位辩护律师的身上。

周大伟:我当时下意识地感悟到,在中国千百年的历史里,绝大多数百姓们,包括我眼前云门镇的这些普通百姓们,可能还是有生以来的第一次看到过眼前正在发生的场景。他们常看到公安警察对嫌犯说:“跟我走一趟”,就把人抓走了;甚至也见到过执法人高喊着:“拉出去毙了”,就把犯人就地正法了;但就是从来没有亲眼看到律师为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场面。
 
我当时似乎有一种不可名状的自豪感,觉得自己此时此刻是在见证历史和创造历史。不过,这种自豪感在我的脑海里停留的时间很短,因为,我很快又意识到,当下自己作为一个辩护人,很大程度上是在这里“逢场作戏”——因为,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在我今天出庭辩护之前,我的辩护词是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核的;等一会儿,审判长就要当庭宣读早已油印好的起诉书了。

 

律师出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在今天看来已经是很普通不过的事务,但在在距今天并不久远的80年代初的中国乡间,对普通百姓而言,似乎都是惊世骇俗的创新。历史反复证明,任何一个符合人性的新事物或者是新观念,虽然在最开始时都是新鲜好奇的、甚至令许多人难以理喻,但最终会成为常理和常态而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在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律师属于可以个人开业或合伙开业的社会专业服务工作者。中国律师的尴尬在于,在特殊国情下建立和恢复起来的律师业,最初阶段的律师事务所几乎全部是官方兴办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律师被定位为国家机关干部。1980年公布实施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弊端逐渐显现,并且已经严重制约律师行业的发展。

 

田文昌:那个时候律师叫国家法律工作者,和法院、检察院的人差不多。当时有些政府法律顾问处的律师甚至还配有枪支。
 
王以岭:实际上,就是认为法律这个行业是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这个领域就不能出现带有私的性质;所以律师这个行业为什么属于司法局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按照国家干部的这个级别来认定;比如说工资拿105元,就是当时的工资标准,副处级105元;完全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不多。

 

对外开放的时代已经到来。中国的开放也给律师业注入了勃勃生机。国门打开后,中国律师们终于看到了外国律师同行潇洒的身影,找到了借鉴和比较的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大量外资进入中国,无法与国外律师体系对话的中国律师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律师制度亟待改变。国家一统律师业天下的局面必将打破,参与国际社会的生活和竞争,与国际通行观念和做法“接轨”已成为大势所趋。

 

20年前,君合律师事务所,由五位留美归国的青年创办。

 

王之龙:所以我们在国外人家就问我们,中国的律师是什么样的;人家说,你们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那你们这是拿国家的工资了;是的,拿国家的工资;那你们就是不是独立的,你一定是替国家说话;所以你要和我们做生意,如果有了争议,你只能代表国家,你就不能代表我们对不对?
 
Lee Edward(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外国律师):作为律师或者雇员需要向雇主报告工作,那么作为外商,我们把商业秘密告诉中国律师,你们律师就有义务把这个汇报给中国政府;中国的公司又都是官办的,那么因此你们律师的身份导致不可信。

 

早在1985年,在经贸部中国外经贸咨询公司的武晓骥,就有成立非官办律师事务所的想法,但是各方面条件不成熟,武晓骥决定去美国看看。1988年,政治空气松动了。

 

武晓骥:88年春节前后,我在美国看领馆免费给寄的《人民日报》海外版,每一天都有一个新部长访谈,当时司法部长是蔡诚先生,他就提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亮点,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吸引了媒体的目光,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此进行了长达一分钟的报道。

 

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决定首先在北京市进行改革试点。为此,北京市司法局专门举行了一场宣讲会,会后,第一个跑到副局长周纳新面前报名的就是王以岭。然而根据改革方案,所有合作所的创办人员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要求辞去公职。很少有人敢这么的辞去公职,国家不发你工资,国家不给你房子,那时候公费分房,公费医疗没有了,什么待遇都没有,就等于你辞职去干活,怎么办,你有没有这个胆量。

 

原本北京市司法局只打算搞一个试点,而这唯一的一个名额本决定给另一个五人小组,在最后的批准关头,那个小组还是因为无法辞去公职而放弃。机会留给了王以岭。

 

王以岭:在今天来看是一个机会,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吃螃蟹,在当时来说觉得挺悲壮的,就觉得我出来做个铺路石。那时候你把公职一辞你真就成个体户了,你就无业了,也可能你后边到底是什么样生活你自己都搞不清楚了。当时反正大家也觉得自己本身也热爱律师这个职业,自己宁可当铺路石。做不起来,就是说中国的法律建设没有到这一步;如果到这一步,大家通过自己的努力也应该能做起来,那时候就这样想。
 

傅洋,彭真最小的儿子。1988年,傅洋辞去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的工作,创办了司法部下属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决心改行的时候,父亲和他谈了一次话。

 

傅洋:他就一句话,律师没有什么可以凭借的权利,就是说你要那是真的要辛辛苦苦自己去干了,按我们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当律师要到处求人的事情,这是跟原来工作巨大的反差。

  

最初的创业是艰难的。经纬所靠着第一个免费代理的业务开始被人承认,业务开始出现转机;君合所咬牙坚持,完成了当年留下的唯一的一个外资项目,捱过了那个最艰难的创业初期。

 

王以岭:应该说付出的努力和付出的辛苦,比我们辞职之前做律师的时候,至少要多几倍辛苦乃至几十倍的辛苦,才能够把业务做起来,但是当时我们就抱定一个观念,就是我们走的路是对的,而且我们也相信用我们的法律基础法律知识和我们最到家的服务,能够慢慢的把业务发展起来。

 

经纬律师事务所在第一年年底取得了丰收,不到半年的时间,经纬所的5个人创造了26万元的利润;而当时,北京市第一顾问处的近百位专职和兼职律师,全年收益不过31万元。

 

王以岭:26万,那时候是很大的钱,跟现在的26万是两个概念;那时候就是说,哇,怎么这么多钱!把房租水电一交,最后结余,实际当年的利润摊到每人身上,每人当年有四万多左右,就是半年把四十年应该挣的工资钱都挣出来了。

 

邓小平的南巡讲话无疑是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又一崭新契机。1993年,北京市司法局一举批准了六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到1999年,全部国办所、合作所改为合伙制。律师不只是出庭打官司,律师业务领域也拓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1993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中国律师制度也迎来了根本性的转变。1996年5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作出了新的定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那种套用行政级别的概念来界定律师的概念开始进入历史,同时,律师执业机构也开始从单一模式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管理模式。对律师的管理也开始从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向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模式转变。

 

最大的变化是人们的观念变化,人们对律师的认识也得到了巨大转变。

 

1994年,美国律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再次出现在中国。这一次,他本人并没有来,而是他的新作《最好的辩护》被翻译成了中文,这本书一时间成了北京街头大大小小的书摊上的畅销书。

 

张思之:律师的发展,按照我的想法,粗劣的想法是受三个条件的制约,第一个是政治,政治条件,第二个是司法,第三个是经济的,如果这三个条件我们还没有大家比较完善的程度,我们的律师制度要想发展得十分十分理想,这难度太大了。
 
武晓骥:直到今天我都认为,律师体制改革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我觉得功不可没。但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律师的作用,还没有被很多人,特别是决策层认可;有人总是觉得律师这支队伍不可信,律师老给政府给党找麻烦;所以我觉得,应该说今天律师和79年恢复应该说有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大的发展;但是远远不够。

 

人们不无惊奇地发现,在每一年的初春时节,在北京和全国各地的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知名律师的身影。

 

韩德云:其实人生总有很多偶然,我1978年走入西政,1987年留学美国,1994年选择做律师,2003年以律师身份开始走向参政议政的舞台。这些都不是因为我有什么特别能耐,不过是凑巧赶上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赶上了这一拨又一拨的机遇。

 

律师不是也不应当是唯利是图的专业人员。在我们主张强化律师的专业服务职能的同时,也同样推崇和鼓励律师从事公益性的社会工作。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还设立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该法指出:“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郭建梅:公益诉讼不以胜败论英雄。通过一个案子引起大众重视或者引起网民的讨论,这就是一种胜利,公益律师做的工作很大程度是启蒙性、倡导性、引领性的工作。

 

05


尾声 

 

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兴起和发展与国家的改革开放休戚相关。有人说,律师手持正义之剑;也有人说,律师手握民主之犁;有人说,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也有人说,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诚然,就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日中国而言,这些论断更多属于人们一厢情愿的神话。我们始终期望着,这些神话有朝一日能够演绎成真实的现实生活。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台。
1979年3月,北京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律师组织“北京市律师筹备委员会”。
1979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出《关于恢复律师工作的通知》。截止1979年底,全国建立了79家律师顾问处,共有212个律师。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不难想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中国社会将为律师大展身手提供更为宽广的舞台。中国律师们的成功与挫折、神话与现实、风采与艰辛,无不折射出这个正在飞速发展的时代色彩。正如人们期待的那样,一个健康理想的社会离不开律师。毫无疑问,关注当代中国律师,也正是关注我们这个时代的命运。

 

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当我们有一天早晨看到,深圳警方押着数百名妓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时,当我们有一天傍晚看到,延安警方闯入私宅将在家里看“黄碟”的夫妻“抓获归案”时,那些持乐观态度的人们忽然发现,在和这个国家日趋膨胀的GDP数字并不相关的其他领域里,在和这个国家曾经主办过的宏大辉煌的奥运会并不相关的其他领域里,进步还微不足道。一个尊重法治和尊重人权的时代,其实距离我们还十分遥远。仅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中国还远未达到盛世。

 

无论如何,中国法治的发展,依旧在按照自己的逻辑前行,那些过于乐观的期待或过于悲观的猜想也许都无法改变这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对此,中国的法律人似乎应当比其他领域的人具备更多的耐心。

 

此时此刻,中国律师制度的大门似乎还没有完全打开,只是打开了一扇窗,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人们正在鱼贯而入。

 

此时此刻,中国依法治国的列车似乎已经启程,登上列车的人们时常难以确切做出判断——这辆列车是在前进、停滞,间或有时还是在倒退;唯有车厢的颠簸,还有车轮与轨道之间的锵锵磨合声,时时在提醒着他们,一切都还在运转之中。

 

今天的中国,几乎一切都在发生变化。旅程一经启动,这辆列车本身以及登上列车的人们,都已经走入一个身不由己和深不可测的宿命。

 

中国律师们此时的心境,就像一个知名的诗人后来所写到的:


我不去想,
是否能够成功,
既然选择了远方,
便只顾风雨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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