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律协发布倡议抵制低价竞争!这记“耳光”打了谁?丨律新社观察

作者 | 赵颖欣 俞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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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月,各地律协陆续发布了针对行业恶性低价乱象的“倡议”,引起业界震动。

7月9日,合肥律协发布《规范律师收费 抵制低价竞争倡议书》

6月18日,浙江律协向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发出倡议,规范律师收费,抵制低价竞争

6月12日,南通律协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会员发出倡议,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月15日,长沙律协正式印发《长沙市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戒工作特别规定》

……

律新社注意到,自2014年岁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下发之后,现如今的律师行业,为了争夺市场资源,争抢客户,众多律师和律所为了短期利益采取的是低价竞争,不比谁的专业性更强,办案经验更丰富,比的是谁收费低。

伴随各地律协先后发布“倡议”要求规范律师收费、抵制低价竞争,这一举动无疑是向行业释放良性讯号——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才是维护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恶性低价竞争以牺牲行业标准和底线为代价来获取短期利益,无异于饮鸩止渴、竭泽而渔。

如何避免行业低价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恶性低价生态下,青年律师如何提升市场竞争力?我们必须直面的是,竞争旋涡下的律师们要为自身谋,也要为行业发展而谋,更要为职业的荣誉而谋。

挺在前面的律协

“我的报价是20万元,最低的一家律所报价2万元……”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浩文律师亲身参与过一次低价竞争,是一家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比选。“企业比选评分小组都更认可我们的专业能力、服务经验,20000元报价不靠谱,但最后他们还是选择了20000元报价,因为他们无法向上级交代。”

行业内,类似的低价竞争现象屡见不鲜。

2017年初,福州市律师协会陆续接到投诉,反映某某银行福建省分行下辖的福州地区各级分行、支行利用自身优势,在律师服务招投标活动中采取超低限价行为,并且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方面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等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

银行所采取的超低限价行为,其实是一种变相引导律师之间进行低价竞争的行为,而当时也确实有六家律所前去投标,并由其中两家以较低价中标。

该年11月,全国律协召开了自新闻发布会制度实施以来,第一次邀请地方律协会长发布相关事项的发布会。会上,福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许明表示,银行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低价中标、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的恶性循环,更不利于律师事业健康长远发展。他同时发布倡议、呼吁福州市全体律师依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优质优价、合理收费,共同抵制同行业之间的低价恶性竞争。

此后,越来越多的地方律协开始正面硬“杠”业内出现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大声说“不”。其中,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获得了业内的高度赞同,被誉为“青岛模式”。

律新社了解到,该《意见》对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规范和治理,不仅局限于律师行业自身的范畴,而且纳入到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监管的层面,无疑在规范治理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有了新的突破。

青岛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原会长王亚平提出“严管厚爱”的理念,他认为对违法违规违纪不正当行为的严管,就是对广大律师的厚爱,对广大律所的厚爱,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厚爱。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协会要挺在前面。

时间进入2020年,面对汹汹而来的疫情,律师行业的市场环境也遭受打击,让原本就已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变数陡增,低价竞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律新社观察到,为维护律师行业正常秩序,营造“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近两月内,浙江律协、重庆律协、福州律协、长沙律协、南通律协、合肥律协相继发出倡议书或相关规定,以期市场回归理性,律师共同维护行业发展与荣誉。

律师如何看待低价竞争?

有的律师认为,律师及律所要正确面对市场竞争。

部分律师认为律师费定价应是自由的,不应该干预,低价竞争是市场选择的结果;部分律师表示应当让低收入人群享受到律师的服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且低价竞争未必会影响办案质量……

但限制低价竞争很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沈田丰律师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异常现象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谈到,以律师行业名义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制止律师低价收费行为,这有可能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作为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使命的律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方法来制止低价收费,这无疑于是一种杀鸡取卵、自绝后路的行为。

同时沈田丰律师认为,律师行业的新进入者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在经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低价可能是他们唯一的竞争优势。他们需要业务来累积经验、维持生计,他们需要业绩来为后续的业务打下基础并参与真正具有内在实力的竞争。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雪彦律师认为,低价竞标本身是供求关系的体现,供过于求,价格必然下跌,这也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结果。既然实行市场调节价就应该把定价权交给市场,如果律所长期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最终市场会淘汰它。如果律所通过压缩成本能实现不低于成本价的竞争优势,那这种竞价即便价格低也应该得到尊重。毕竟每个律所成本不同,有的律所亏损的价格,可能有的律所就能做到略有盈余。

但这里需要区别正常的低价竞争与恶性低价竞争,正常低价竞争是市场行为,但恶意的低价就是不正当竞争了。这种恶意的低价竞争行为,最终破坏了市场秩序,出现了“搞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客户”的尴尬局面。

福州律协会长许明律师认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取得合理的服务报酬,是全体律师同仁的共同奋斗目标。一味追求低价中标,甚至恶意低价,不仅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且有损行业整体形象。

沈田丰律师从律师行业竞争和律师职业的角度谈到,律师这个行业,需要一定的竞争,但过度的竞争与过度的商业化,也会扭曲律师的职业特征,败坏律师的职业道德,动摇律师行业这个作为民间理性力量的形象。但是没有竞争,也会使得律师行业死水一潭,不思进取,不改善律师的服务水准,也同样会有损于律师行业的发展与进取。

据网络数据统计,从2018年起,中国律师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5万人时代”,在律师人数高速增长,生存状况堪忧的今天,在相关立法缺失、自律性规范不够明确的情况下,行业或许应当通过各种举措,例如立法、加强处罚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低价竞争的危害性,更进一步限制低价竞争行为,还律师行业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低价竞争为何屡禁不止?

对于低价竞争行为的限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地律师协会均有规定,但却为何却屡禁不止,鲜有被处分的案例?

究其原因,是立法的缺失,行业自律性规则较为模糊,对于何为低价竞争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导致难以认定和处分。

对此长沙律协和青岛律协给出了自己的方案。

2020年5月15日,长沙市律师协会正式印发由五届市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长沙市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戒工作特别规定》,加大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整治力度。

《特别规定》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恶性低价行为、恶意诋毁行为、恶俗宣传行为等。恶性低价行为,指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条件,进行业务承揽或法律事务竞争。

青岛律协则建立了不当竞争行为警示约谈制度,并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收费,律师协会有责任向相关律师事务所问询。在低价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如何保证向客户提供符合预期的律师服务?律师的低价收费行为是否属于一种不正当的对服务对象的误导行为?对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以及律师事务所明显误导服务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协会是可以进行必要的查处与纪律惩戒。”沈田丰律师如此谈道。

低价竞争下,青年律师的苦与路

从现在至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因为法律行业从业人数的骤增,经济的不景气,其他行业、资本(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利润的大块侵蚀,青年律师将会处于一个钱少事多的糟糕状态,很多青年律师,不管有没有意识到市场、商业模式、用户社会习惯的变化,但有一点是一样的,那就是面对变化的束手无策,大多数人只能遵循前人给出的经验前行,没有突破的勇气和方法。

律师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指该律师经验是否丰富、曾经代理案件的胜诉率如何、专业化程度怎么样等。但这些大部分都是青年律师所不具备的优势或竞争力。青年律师环顾左右,自身的竞争力唯价格尔。同时这种服务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各种律师服务平台的出现,好评差评一目了然,这样就使青年律师的犯错成本急剧提升,青年律师该如何选择,已是两难。

威廉·S·考芬曾说:“如果你没有任何支点,那么你将随时跌倒。”对律师来说,这个支点就是专业化。

一旦青年律师在律师行业站稳脚跟,青年律师就应该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等,认真思考并确定自己的专业定位,给自己贴上一个专业的标签,并努力在这个领域里深耕细作,争取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

法律博大精深,青年律师应不断地学习基础法律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各种法律渊源,并能做到理论和实践完美结合,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类法律问题。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参考,认真总结办案方法和技巧,并虚心向前辈和同行学习请教。

随着各地律协渐次“喊话”行业乱象,相信越来越多的律所和律师能够以身作则,带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律师是一个需要“熬”的职业,自贬身价的快餐式营销不仅不利于行业发展,对自身的职业生涯也无异于“自杀”。如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沈彦敏律师在《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谈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一文中写道,我们无法改变他人,但相信严格律己并非难事。作为青年律师,更应高瞻远瞩,从自身做起、共同树立维护行业基本规则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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