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营企业刑事诉讼合法权益损害现况及保护,这场研讨会提出了新思考丨律新社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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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驱动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和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深圳新光实业公司原总经理梁兴辉职务侵占案”为例,研讨会围绕六大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第一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设立职工清理整顿小组取代民营企业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做法性质及救济的相关问题。

 第二  司法机关将刑事诉讼扣押的民营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及公司存款等财物交职工清理整顿小组保管、占有、使用做法性质及救济的相关问题。

 第三  职工清理整顿小组使用司法机关扣押的印章擅自办理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工商变更登记做法的性质及救济问题。

 第四  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及其显名正当路径的法律评析。

 第五  因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检察机关要求改变一审判决定性,加重罪名,是否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问题。

 第六  二审期间,侦查机关收集补充新证据是否应受到诉讼期限的约束限制的问题;审判机关以此为由二审严重逾期审理(两年),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

王俊民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


此次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教授的主持下展开,他指出现阶段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极度关注与重视,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围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希望与会嘉宾藉此机会畅所欲言,多层次、多角度,碰撞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胡晓山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晓山律师从律师的司法实务、刑事诉讼的辩护角度出发,从法理性的阐述和程序性法律问题两个层面上分析了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权利司法保护现状及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关注。


王诗诣

上海律师协会民商法研究会委员


上海律师协会民商法研究会委员王诗诣律师认为,隐名股东显名,必须得到代持股东同意,还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然后到工商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显名有争议的,隐名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以这个案件争议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另外股东为第三人诉讼。涉及显名诉讼判决书是一份没有争议的判决书,原告起诉,被告同意,法院出判决,但其可能涉嫌恶意诉讼。隐名股东显名诉讼请求虽得到判决背书,因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信息仍然为显名股东,造成司法认定与工商登记认定的股东重叠,隐名股东及显名股东并存的现象。


宋瑞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博士宋瑞针对隐名股东发表观点,他认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转换需要有明确清晰的代持股协议的约定,明确隐名股东持有的具体股权信息、具备的核心权利、违约责任等。同时他强调该约定的程序性合法也至关重要。


张驰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张弛教授通过分析法治社会的公与私的区分,从公司法、诉讼法领域出发,强调程序和实体的不可分割性。他提到,公司作为一个小团体,需要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而实践中往往公司的章程缺少程序性规范。


陈波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律师事务所研究所副主任


在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律师事务所研究所副主任陈波看来,新时代背景下,如何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成为司法实践的焦点,其中就需要司法机关加强民商事工作、刑事工作、执行工作,尤其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


曹雪雅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曹雪雅通过引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阐述了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指出我国虽然采用该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则适用存在着不同方面的认识和做法,致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许建丽

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法学教研室副主任许建丽教授全面分析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这是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待加强,才能更好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案件审理过程往往会出现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此时公司运作该如何操作?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特邀研究员王建平教授表示,为了保障企业免受法定代表人犯罪的影响问题值得大家重视。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该《意见》的第16项中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如果单位没有涉嫌犯罪,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粗暴的牵连查封行为也必然使得许多创业者对创业望而却步。他同时提到,隐名股东的问题实践中错综复杂,如何将其合法变更为显名?公司议程合法性审查?股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确认?如何在程序上合法的确认公司股东资格?如何避免隐名和显名并存的怪圈情况?


王建平教授长期研究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务问题,他提出了对司法机关的职能角色思考,总结出五个关键词:“营商环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严格区分、沟通渠道”。其中,司法实体监督有些不足、程序性有些不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边界与定性最为关键。


周雪祥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周雪祥教授通过对司法机关法律地位的分析,指出民营企业刑事诉讼合法权益损害现况及保护机制的缺乏,导致实践中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审视力度不足。


周雪祥教授提出我国刑事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并以此基本要求作为评断标准,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程序不公正的主要表现和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到确立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从刑事诉讼立法完善到司法改革,从制度建设到人的素质建设诸方面提出实现刑事程序公正的相关策略。


刑事诉讼程序作为我国的三大诉讼程序之一,由于其涉及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较量”问题以及更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其是否公正、完善、科学,将直接反映我们国家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比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实现程序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有待研究和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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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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