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19日下午,首届“海关法十人谈”专业研讨活动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两用物项法律与监管”主题,对实务中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活动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杰律师进行开幕致辞。刘律师介绍了活动的缘起情况,本次活动由君合所陈锋律师、锦天城所刘杰律师、国浩所李繇律师、德恒所吕友臣律师、仁桥所史东海律师、中伦所徐珊珊律师、大成所展国红律师、环球所周和敏律师、盈科所朱曙光律师、峰京所张严锋律师等(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姓氏拼音排序)十位深耕海关法领域的律师共同发起。十位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等四地执业的律师在多年的实务交流中,发现打造一个专业、务实、高效的交流平台,有利于加强海关法律师之间的深度联系与信息互通,提升行业整体专业水平,共同推动海关法律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了高度统一的共识,本次活动得以迅速组织实现。为提高专业分析的深度,活动还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伟;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作为嘉宾点评。


会议分为两个主题,主题一为“两用物项出口监管与合规”,由徐珊珊律师主持。

徐律师指出,两用物项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因此需要汇聚法律、监管、产业等多领域专业力量,通过系统性研究厘清监管逻辑,在规则构建中传递专业声音,为企业构建合规体系提供精准指引。

德恒所吕友臣律师以《出口监管政策法律演变》为题展开分享。他回顾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政策的演变过程,认为从近年来两用物项管理规范逐步清晰,出现如企业出口资质限制被取消等显著变化。吕律师认为,两用物项的技术指标繁杂且变动频繁,相关参数的调整可能导致案件走向的变化,因此海关法律师更应关注相关规章、公告、清单及目录的内容及动态。

大成所展国红律师以《商务部与海关监管衔接》为题展开分享。她结合办案经验,从监管实务出发,深入剖析了商务部与海关在监管中各自的特点与侧重点。展律师强调,律师在处理两用物项相关案件时,必须精准把握这些差异,既要了解商务部的许可审批逻辑和监管目的,也要理解海关的监管思路,通过衔接两部门监管要求,为企业构建全流程合规方案,避免因对某一环节的忽视引发不必要的合规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

锦天城所刘杰律师以《<出口管制法>视角下两用物项监管逻辑》为题进行分享。他指出,当前监管体系主要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针对货物本身的监管,以动态更新的管制清单及目录为核心,辅以临时公告、行政警示函等补充措施;二是对交易对象的监管,通过实体清单精准管控高风险客户。刘律师认为,《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确立的“明知三项风险”可能引发不同理解和认识,这一模糊地带也给企业带来巨大合规挑战,对此,企业需采取审慎合规策略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环球所周和敏律师的发言主题为《国营贸易企业代理两用物项出口监管和合规》。周律师聚焦于“国营贸易”这一特定制度,通过实务案例指出,法律允许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周律师认为,虽同是许可证,但部分许可证如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监管逻辑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套用定罪思路可能产生错误,海关法律师应具体分析案件情况,避免简单类比其他类型许可证案件的处理思路,而应立足于两用物项管制的特殊性,结合立法本意对案件进行妥善处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伟为上半场的发言进行点评。沈教授分析了《出口管制法》的出台背景,同时指出,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出口管制法》正从常态化的监管性法律向非常态化的制裁性法律调整。律师应关注这一转变背后的法律逻辑,并关注随之而产生的新兴法律服务需求点,通过填补这一专业空白,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坛下半场以“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理”为主题,由国浩所李繇律师主持。

李律师详细介绍了选题背景,特别指出当前两用物项相关走私案件多发,但在实务办理中诸多法律问题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中的争议。因此,亟需深入进行法律研究和行业分析,凝聚专业共识,为促进此类案件处理标准明确、结果规范统一提供借鉴。

盈科所朱曙光律师以《逃避两用物项许可证行为定性》为题进行发言。朱曙光律师详细梳理了逃避两用物项许可证行为定性的法律渊源,并结合现有规定和实务案例,从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两个方面对逃避两用物项许可证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总结归纳。他认为,在刑事犯罪层面,该类行为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并与非法经营罪存在关联。在行政违法层面,该类行为可以具体细分为走私行为、申报正确但不能提供许可证的行政违法行为、申报不实逃避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重复使用两用物项许可证违法行为等四类行为。在具体内容上,朱律师详细介绍了相关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和竞合关系处理,并对所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行政处罚乱象进行了总结和辨析。

仁桥所史东海律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前世今生》为题发言。他指出,办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案件需了解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行为罪与非罪的历史沿革。1997 年刑法全面修订时的低级疏漏,导致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偶然排除出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但未能完整弥补漏洞。2014年10号司法解释将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解释成犯罪,并将借用、购买许可证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解释成犯罪,实际是司法对立法的僭越,解释制定过程中就曾出现极大争议。执法司法机关进一步将使用违规办理的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行为认定成走私犯罪,混淆了走私犯罪和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界限,“走私罪”的概念已经大大偏离其原始含义。史律师还特别指出:2014年10号解释中并未规定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应盲目套用解释中关于其他禁止类货物的量刑标准。史律师建议,司法人员、辩护律师都应该全面了解该罪名的来龙去脉,深刻理解此类案件定罪争议的形成原因,在尊重执法司法现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践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君合所陈锋律师以《将“规避”行为认定为伪报品名走私》为题,将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新增内容作为切入口,分析了“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的违法情形。陈律师指出,新规明确后,如何认定为“规避”行为,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引发较大争议。结合相关实务案件,陈律师创造性地构建了提出了“交易货物”“出口货物”“申报货物”三者一致这一认定标准。

峰京所张严锋律师以《两用物项走私案件的处理建议(以正在办理的走私案件中涉及“业务答复函” 为例)》为主题进行分享。他指出,两用物项监管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源头”不明,实务中通常由商务部出具答复函。该函具有三方面作用:作为合法性确认依据、具备免责证据效力、拥有司法采信优先性。但答复函若结论不正确,可能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其可诉性成为为关键问题,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认为其属内部流转材料,不具可诉性。若其不可诉却损害了行为人权利,如何否定其证据效力、实现权利救济,仍有待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为全场讨论进行了点评。孙教授高度评价了论坛的讨论内容及意义,同时指出,管制制裁属于现实法,两用物项相关规范具有高度的政策性、临时性,在特定背景下会快速制定或废止,将极大的影响刑事司法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刑事司法如何应对,行刑执法如何衔接,行刑执法是否应当适用相同标准等问题,均具有极高的理论及实务价值。

首届“海关法律师十人谈”暨两用物项法律与监管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落下帷幕。本次会议不仅汇聚了十位深耕海关法实务的一线专家律师,他们基于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件,分享了关于两用物项监管、走私案件辩护等实务领域的真知灼见;更邀请到多位知名学者从理论高度,为构建新时代海关法律体系提供了前瞻性的思考。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建立专业、高效的海关法律服务体系,不仅关乎企业跨境经营的合规命脉,更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未来,“海关法律师十人谈”将持续通过定期研讨、专题报告等形式,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