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方有“术”!《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30天意见征集期!四大技术接口催生法律服务新路径丨律新调研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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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丨律新社研究员 Zoe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当算法重绘航海图时,法律是定位规则坐标的罗盘。


202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6月29日开启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通道,最终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


从内容来看,《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新兴技术展现出鲜明的立法审慎,虽未直接规范区块链提单或无人船等具体技术形态,却通过四类条款为技术应用预留接口。一是强化提单物权凭证属性。否决“运输单证”泛化提案,但保留第132条对非物权电子单证的兼容可能,倒逼电子提单技术适配传统法律功能;二是扩展责任主体外延。第36条开放性船员定义覆盖远程操作岗,第22条及第十一章责任限制条款为算法开发者等新型责任方开辟解释通道;三是风险治理创新。第309条船东“互助组织”更名“互保组织”并删保险参照,允许章程自定义赔偿范围,从而覆盖将来黑客攻击、算法故障等新型技术风险;四是内河规则分离。删去原修订草案内河参照条款,虽在短期导致内河智能船舶缺乏上位法支持,却可能倒逼专门立法,催生更为适配的技术规则。


以上制度弹性与责任留白的设计,折射出立法对技术演进“不超前干预,但保留解释韧性”的务实立场。而技术落地的最终破局,正系于司法实践对主体范畴的渐进拓容、行政法规则对智能船舶的细则回应以及互保组织对技术风险的自治性消化。


伴随制度与技术碰撞的海事海商转型浪潮,律新社研究中心于2025年4月启动《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5):海事海商领域》调研。聚焦无人船、智能港口、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支点,律新社研究中心系统梳理了八位资深律师的前沿洞察,解构法律实践应对数字海事的现实困境与突围实践,展示海事海商法律业务在技术渗透、规则重构、争议解决等层面的复杂图景,从而为海事海商律师把握业务拓展重心、提升跨领域服务能力、优化应对技术变革的执业策略提供前瞻性参考,同时完整呈现海事海商技术挑战与创新激荡中的应对方向。





在当今航运业,新兴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力量重塑着海事海商行业的方方面面。从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应用,到无人船的研发与试航,再到智能港口的建设与运营,每一项技术突破都在改变着传统的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然而,法律体系在面对这些快速变革时,往往显得有些滞后,难以迅速做出适配性调整。



滕 跃

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海商海事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


目前,在技术革新深刻重塑航运业的大背景下,海事海商法律规则的适配步伐尚未跟上技术迭代的速度,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双重特征尤为凸显。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海商海事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滕跃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谈及新兴技术对海商海事业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其首先以区块链技术为例,指出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为电子提单等关键贸易凭证的可信度提供了保障。实践中上海海事法院已率先于2022年发布《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又于2024年研发“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系统推动技术与司法裁判的深度融合。该司法动态提示海商海事领域律师需关注技术原理与法律逻辑的融会贯通,协助客户构建交易过程中的常态化合规存证框架,实现风险的诉前精准预控。此外,无人船舶、智能港口等新兴领域中专业律师的参与亦不可或缺。其中无人船舶治理缺位问题更为紧迫,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自主航行责任主体,此类纠纷的处理需基于法律原理与案件细节充分论证,对于律师专业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在智能港口方面,物联网与无人技术提升效率的同时,衍生出数据跨境合规与网络安全责任划分等新兴业务需求。过去两年间,其团队曾协助客户应对不同司法辖区的数据流通合规要求,为企业发展持续提供专业服务和法律保障。


由此看来,未来律所与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将聚焦于“法律+技术”的复合服务能力构建。以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为例,专门组建跨学科协作团队由执业律师与人工智能工程师共同搭建智能合规系统,深耕法律规则与算法逻辑的有机融合。这种深度融合的服务模式,已成为突破同质化竞争的关键差异化优势。





技术创新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为海事海商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争议从证据效力的认定到管辖权的确定,再到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等因其涉及技术应用的各个环节,直接加剧了海事海商法律实务复杂性


王大荣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董事局董事、党委委员、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局董事、党委委员、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大荣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提出,在新兴技术中,区块链电子提单正面临明显的法律应用困境,尤其在实践中,其管辖分歧已然显现。杭州互联网法院援引互联网案件管辖规则主张管辖权,而上海海事法院则认为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上主要体现其技术价值,本质依旧属于海运提单,因此该类争议仍应当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进而引发互联网法院与专属法院间的管辖冲突,其核心争议点在于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争议如何定性以及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是否能够排除专属管辖?该类争议引发的管辖标准不明确将导致司法实践混乱。此外,在法律性质方面,商法框架下的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特指可转让指示提单,其传统背书转让行为构成物权转移依据。然而区块链电子提单依托电子密钥实现身份转换,彻底脱离纸质流转模式,致使其物权凭证功能受到法律效力质疑。若该基本功能无法得到确认,区块链电子提单在运输合同证明、贸易结算、金融质押等场景的传统核心功能将受到直接冲击,如何重建该类场景的规则适配体系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



实践中,国际规则重构与技术破局也在尝试同步推进。国际层面,联合国正在推动建立电子提单登记处,试图用统一数据库解决货权归属问题,鹿特丹港已试点密钥托管系统。国内司法系统则尝试海事与互联网法院联合作业,由海事法官裁判纠纷,互联网法院提供技术支持,避免因管辖争议拖延审案。企业层面则更为务实,马士基与中远直接把提单“撕”成两半,即货运信息留作电子单据,货权变成可自动交易的NFT通证。虽然NFT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但技术上已实现“付款即得货权”,码头见码放货,等于用技术流程填补了法律缺口。以上为我们揭示的新实践逻辑在于,与其苦等法律完善,不如先跑通技术闭环,用事实推动规则重构




随着前沿技术的应用深化,海事海商领域的实践正经历着显著的重塑。从智能化系统到数据分析工具,新兴技术正逐步渗透至航运运营、港口管理、海事安全及法律服务等多个环节。这些探索性的技术应用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尚未全面普及,但其在提升航行安全、优化运营效率以及应对新型法律挑战方面的潜力已清晰显现。


桂小雨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海商海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从应用效果来看,新兴技术在海事海商领域可谓是喜忧参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桂小雨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提到,厦门港作为智能港口建设的先行者,已在物联网调度系统和人工智能管理平台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落地成果。其自动化码头不仅实现集装箱装卸远程操控,更通过全数字监控系统对仓库动态进行实时追踪,显著提升港口作业效率。然而,技术迭代在优化流程的同时,也同步暴露出新型法律真空——尤其是无人船领域。具体而言,无人船因完全脱离传统船长现场指挥模式,一旦发生碰撞或搁浅事故,责任主体认定陷入多重困境,船东、远程操控方、算法开发商均可能卷入责任争议漩涡。更突出的矛盾在于,现有船舶登记制度与保险规则均以“船上配员”为前提,而无人船的“无人”属性直接导致传统法律框架失效,亟须建立覆盖船舶身份认证、数据权属界定及跨境保险责任的新型规则体系。


盛政军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针对技术落地与法律适配的断层现象,深耕海商法多年的实务律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盛政军则表示,当前,电子提单技术在某些客户单位如班轮公司和电商物流企业等核心航运物流企业已进入物联网实测阶段。该项技术革新将对提单下权利流转、货物交付等传统海商法核心问题产生系统性重塑,有望在船货双方共同推动下,快速发展和推广普及。实际上正在修订中的《海商法》征求意见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已经增加了“电子运输记录”一节,赋予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相比之下,无人船舶技术受限于船舶驾驶的复杂性,以及涉及责任主体、配套保险、免责事由、责任限制资格等众多未明法律问题,法律界对无人船舶之法律规范持审慎观望态度。




海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正在深刻重塑航运业的运作模式。船舶智能化的推进,例如自主导航和能效优化系统的应用在有效降低事故率、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也伴生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数据权益的归属、网络攻击的防范以及智能算法决策责任的界定等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已经摆在面前。与此同时,海洋数字经济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遥感数据交易市场日益活跃,基于数据的气象导航服务等专业平台不断涌现。这类服务的繁荣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海事海商法律服务行业尽快搭建起清晰的数据资产产权保护体系和高效安全的跨境数据流通规则框架。


另一方面,诸如海底电缆敷设、海洋通信网络建设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加速落地,更是将工程合规性审查、特殊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交叉性极强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向前台,对海事海商法律人才提出了全新要求——既要精通传统的海事海商规则,也必须具备理解数字技术核心逻辑的能力


综合来看,技术的持续迭代演进、国际监管环境的动态调整,以及市场需求的日新月异,都在强劲驱动行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身处这一变革浪潮中的从业者,唯有保持敏锐洞察,提前在专业知识储备、服务模式创新以及合规风控体系构建上布局落子,方能在未来的行业版图中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因此,海事海商领域未来五到十年的发展必将呈现多维度深化态势。


孙 翀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在此背景下,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翀认为,首先,法律体系与司法层面的国际化进程持续推进,海商法修订工作不断向前,旨在统一国内与国际运输规则,从而适应当前日益频繁的跨国航运往来。在此基础上,期待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涉及海洋生态保护、海事刑事等类型的案件数量预计增多,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将逐步提升;其次,技术与法律的融合也将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自主船舶的逐步普及正推动着相关法律规则的创新,责任主体认定、数据安全保障等问题亟待通过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同时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存证等场景的应用,也将优化传统的举证规则,为海事纠纷处理带来新的范式;最后,在业务领域,新兴增长点逐渐凸显,涉海金融领域的船舶、海工装备、海洋工程的新型融资方式及涉海企业的股权并购等相关的法律服务、海事行政与刑事合规业务以及海洋数字经济中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都将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为海事海商法律实务拓展新的空间。


吴 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虽然现阶段新兴技术对海事海商领域的实质影响尚未完全释放,但其作为主流趋势的必然性已获行业共识。基于此态势认知,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凯聚焦无人船技术展开分析指出尽管该项技术目前仍处于研究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商业部署。然而,无人船的潜在应用蕴含着显著的积极意义理论上,由于完全依据设定程序运行,能够严格遵守国际避碰规则,排除了人为失误和主观因素干扰,碰撞事故的发生概率有望大幅降低,从而相应减少海事纠纷数量。这对于提升航行安全、降低事故风险无疑是利好。然而,这一技术演进同时也给法律实践带来新课题。最大的挑战在于责任主体的复杂性。传统碰撞事故涉及的主体主要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而一旦发生无人船事故,由于船上没有船员,事故责任的厘定可能涉及更广泛的参与方。这除了传统的责任主体外,岸基操作团队、算法程序的开发者、保障通讯畅通的服务提供商等都可能成为责任链条中的一环。此种多主体参与的格局,无疑将对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以及法律归责分析提出前所未有的全新挑战。




技术应用天然伴生争议迭代,构成制度与技术融合的既定挑战。如何在这些争议中寻找合适的发展路径,需要行业各界充分发挥实践智慧,在不断探索中平衡创新与风险。实务层面,不同的从业者基于自身的实践经验,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视角和观点。


徐 润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权益人、国际业务部副主任


虽然新兴技术在不断发展,在谈及新兴技术落地阶段的现实约束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权益人、国际业务部副主任徐润向律新社指出,当前自主船舶、智能港口与区块链等技术正经历深度实践探索。其中无人船舶(MASS)领域的发展尤为关键2017年推动国际海事组织将议题纳入议程后,规则制定工作已从政策探讨推进至技术参数实质性细化阶段,例如自动驾驶等级L1-L5的明确划分;这种分级定义极可能颠覆传统船舶配员制度,显著缩减船员需求比例。航运减排方面,IMO强制燃料标准与碳定价机制对国际航企形成紧迫转型压力,相较之下国内沿海企业虽对绿色转型感知滞后,国际合规框架的倒逼态势已然形成。就海商法律实务影响而言,因海商核心始终聚焦贸易关系,即便电子提单等技术已提升运输效率,当前仍无法替代纸质提单主导地位,整体冲击维度相对有限。


刘丽娜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此外,在智能合约、电子提单等新技术重塑海事海商交易模式的背景下,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丽娜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达了其对新兴技术不断探索的理性态度。她认为,目前国内海事争议解决格局呈现出技术应用与制度滞后的鲜明张力。总体来看,诉讼仍占据主导地位,海事法院受理的提单等纠纷案量持续攀升,其背后是立法对海事专属管辖的强化坚守,尤体现于对智能合约中仲裁条款效力的限制性司法倾向。而技术驱动的跨境交易激增,却使仲裁困境进一步凸显。国际交易方基于对中国仲裁公信力及裁决跨境执行力的技术性疑虑,普遍协议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等仲裁成熟法域。因此,探索破解之道在于将技术适配融入法治环境建设,通过区块链存证司法互认、智能仲裁平台构建等实践,同步提升航运规则话语权与技术治理能力。




技术浪潮重塑航运业态,《海商法》修订以审慎留白回应创新需求,勾勒出法律与技术共生演进的时代图景。从区块链提单的物权重构到无人船的责任迷局,从智能港口的数据合规到跨境争议的解决范式转型,每一项技术突破都伴随着规则的碰撞与调适。


当前,海事海商律师站在规则与创新的交汇点,既需锚定法律原则的根基,又要洞悉技术迭代的逻辑,在立法留白处构建实务指引,于争议漩涡中探寻平衡之道。唯有以跨域视野融合法律思维与技术认知,方能在数字海事的新航道上,既守护航运秩序的底线,又护航创新实践的前沿,最终实现规则演进与行业升级的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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