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平:多长个心眼!工伤离我们并不遥远 | 律新社公益直播

作者 | 黄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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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 | 黄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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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传统思维中,在工厂里干活容易发生工伤,而如今很多人的工作环境是在办公室内,是不是“工伤”就远离我们了呢?

关于“工伤”认定、界定中的各种细节,普通的劳动者很难完全通晓。在由文汇报社、12348上海法网共同主办、律新社协办的公益直播“法律锦囊”节目中,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将把“工伤”这一概念,为您掰开了看,揉碎了讲,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维护劳动权益!

李华平极擅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员工关系管理、保密与竞业限制、规章制度制定与合规管理、企业裁员与改制人员分流方案设计、集体协商谈判、群体性劳资纠纷处理等专业法律服务。曾成功代理了400余起劳动争议案件,发表专业案例文章70余篇。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做客律新社直播视频 律新社视频中心出品)

李华平在直播中说,“工伤”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传统思维中“手指被机器切掉”的情况现在已经很少见了,而更常见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场所由于各种原因摔伤或发生其他意外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岗位上突发疾病猝死。对于这些情况,工伤认定是如何进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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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平表示,要了解工伤认定,首先要明白法律对于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一方持何种标准和态度。从大原则来看,法律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因此在工伤认定方面比较宽松、宽泛,并没有对工伤的各种情形作出很严苛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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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比较容易理解,“因工作原因”有时容易引起争议。用人单位经常认为本身没有过错,是员工自己不当心,摔了一跤;员工则理解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伤害。

考虑到这些因素,国家在立法时在“因工作原因”这一问题上明显倾向于劳动者,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都会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不需要员工来证明。李华平表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举证能力都是比较弱的。所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会有很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包括单位以员工能力不足,未履行职责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也不需要证明自己足够优秀,而单位却有义务举证证明该员工能力如何不足、职责如何未履行。

实践中,一名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室里受伤,用人单位往往很难证明“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基于这些原因,国家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参保后的员工发生工伤是有国家保障的,绝大部分医疗和康复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这也是国家立法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托底保护,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降低单位的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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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工作岗位的特点就是频繁外出,工作地点就是户外。这类岗位上的员工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又当如何认定呢?李华平介绍说,这种情况又涉及到另一项法律规定——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伤害,一律认定为工伤,只要员工证明自己外出办事是单位安排的即可。日常生活中,聊天记录、邀请信、出差申报单等都可作为证据。反过来说,这也要求劳动者在外派期间应该注意“留痕”,以便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另一种常见情形就是工作期间由于疾病“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比如我们经常听说的所谓“过劳死”。李华平表示,这类问题的工伤认定相对复杂一些。首先,该员工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次,员工是在自初次送医时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李华平告诉大家,工伤认定实际情形往往非常复杂,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员工违纪,早退途中遭遇事故;又或者员工违反规定穿高跟鞋上班导致摔伤等等。但万变不离其宗,有关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员工违纪,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他在工作期间受伤,一般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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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最常见的工伤情形是“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李华平从实际办案经验来看,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相对还是比较高的。对于这类伤害的认定,立法上其实是有一个演变过程的。

 199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是“上下班途中在规定时间内、必经之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当时的这种规定对劳动者的限制是比较大的,上下班的路线不能随意改变,还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随着人们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到了2004年的时候《工伤保险条例》就作出了修改,不再要求“规定时间、必经路线”了,只明确了一句话“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时间、空间方面的限定被解除,却增加了车辆属性的限定。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再度修改,把关于“机动车”的限定去掉了。也就是说,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撞伤乃至单人单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这其中仍有例外,2004年的规定中,只要员工被机动车撞伤就可认定为工伤,哪怕员工闯了红灯;而在2011年的规定中,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情况则被排除在外。举例而言,假如现在某员工过马路闯红灯,被汽车或助动车撞伤,并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的话,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了。这也要求员工也必须规范自身行为,出行时遵守交通法规。反过来说,员工真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必须拨打120送医,明确伤情,也必须拨打110报警,以明确事故责任,避免给未来的工伤认定造成障碍。

李华平表示,人们的生活娱乐越来越丰富多彩,很多人下了班也未必第一时间回家,比如顺路买了点菜、下班路上接孩子等等。对于这种常见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弥补,规定“上下班途中因为日常生活必需的活动造成了伤害,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劳动者只要是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的相对合理的活动,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公司规定9点上班,员工因任务需要早上7点就赶到公司作准备结果发生意外伤害,仍属工伤范畴。而比较极端的反例就是下班之后泡吧到半夜结果发生意外,这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

同时李华平提醒大家,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了伤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中必定会出现交通工具,如果员工走在路上,被另一个人跑过来不小心撞倒,这种情况是不算交通事故的,自然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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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也是有特例排除的,法律上也作出过相关的明确规定。有一些情况下,即使员工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况:

 故意犯罪导致自身受伤。2011年以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有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导致受伤的,不属于工伤;2011年以后该规定被进一步限定为员工因犯罪行为导致自身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其实也是在将工伤认定的标准宽松化,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醉酒或吸毒导致受伤。吸毒无须讨论,而醉酒则是工作应酬中常见的现象。李华平表示,作为成年人,明知醉酒、酗酒可能伤害身体,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不鼓励员工为了“拿下单子”“维护客户”而过度饮酒。

 自杀或自残导致伤害。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有自杀自残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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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员工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个月不进行申请,则此前发生的费用要由用人单位买单。

同时,员工自己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且员工申请的时限是比较宽松的,一年之内申请即可。现在的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比较强力的托底保护,哪怕碰到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员工工伤付钱,工伤保险也会先行垫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认定中最根本的要素是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退休人员返聘、雇佣钟点工、装修工、搬运工等劳务雇佣关系中,一旦受雇者发生伤害,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需要追究雇主责任。这也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用工,员工也应该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平时具备保留证据的意识。伤害发生以后,劳动者也应该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间拖得越久,对于劳动者越不利。

李华平在直播中反复强调,虽然立法精神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劳动者自身也应该具备维权意识,主动迎前维护权益。按照程序,工伤鉴定以后会形成结论,如果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还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里要提醒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以前的时间段内,劳动者因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属于“停工留薪”,在一年期限内享受全额工资。而伤情严重的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到劳动部门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最多仍可延长一年,这样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享受全额工资,就可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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