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扫黑除恶”背景下,沪上法律人对如何打击“套路贷”犯罪建言献策 |

作者 |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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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套路贷”。

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及要求,5月28日,来自本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大政法院校、律所的领导、专家、学者们齐聚上海市法学会,围绕“扫黑除恶视域下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犯罪的界分”的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本次活动由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共同协办。律新社在现场记录,给大家带来众多精彩观点。


打击“套路贷”行为的扫黑除恶行动中,如何界定标准,把握尺度?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建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主持会议,他在发言中强调了涉套路贷犯罪司法认定中量化规定的重要性。他指出,打击套路贷,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期待本次论坛能对一些理论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提出有益于司法实务操作的建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

张志军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受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委托出席了会议,并就如何开好本次研讨会、如何更好地分享经验做法、如何做好会议成果转化、如何更好地服务扫黑除恶大局等作了交流发言。扫黑除恶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刑法学、案例法学研究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联合相关实务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为破解司法实务难题提供智力支持,很及时也很有意义。

他认为,研究会和专家学者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动服务大局,跟进了解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多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在研讨中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努力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法治保障。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孙万怀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孙万怀从三大角度阐述了对“套路贷”的看法。从实践角度,套路贷具有一些典型的特征,如刻意制造违约、虚构借贷金额、暴力追讨等,可考虑增设新的罪名;从犯罪形态角度,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应有明确区分;从政策角度,对“套路贷”的严厉打击应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探长

江祺俊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探长江祺俊对“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在他看来,“套路贷”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行为模式主要是诈骗、敲诈勒索。随着执法的推进,出现了诸如现金贷、校园贷等新型放贷乱象。目前,公安机关作为一线执法队伍,在扫黑除恶领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希望立法层面可以给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打击的精准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员

丁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员丁琪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给出了建议。形式上,“套路贷”应从民法角度审查双方的合同。要特别注意收集被害人角度的证据、案件中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签订的合同和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存在差异。确定双方合同的效力和性质是基础。实质上,调查借款的真实去向和实际用途是案件的关键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

王延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延祥从“打击”和“保护”的关系切入,在他看来,打击套路贷应与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并重。在目前的经济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只要不突破法律,就可以得到容忍和保护。同时,罪名应具有常态性、稳定性,现有的罪名基本够用,构成要件能够将套路贷行为容纳进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曹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坚则认为,任何罪名的界定都存在时间和案例的积累问题,套路贷并非刑事罪名,而是多种犯罪的结合体,主要涉及的是侵财类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在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往往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因此,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至关重要。除此以外,对套路贷也应有程序和正义的要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也应当纳入考虑范围。对于在处理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定期梳理分析并进行反思。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王宗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宗光认为,对套路贷的政策把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上海是最早出台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意见的,在这方面动足了脑筋,紧密参与其中。在处理个案时,要注意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对于出现的“反套路贷”现象,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惩治犯罪之间应有一个良性平衡机制。


加强民刑法官沟通交流机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的高级法官

程敬文

“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套路贷现象在沿海地区的出现十分频繁。自两院两部明确对套路贷的意见后,上海地区已经对套路贷的犯罪构成、情节认定及量刑有了一定的理解。事实上,套路贷经常披着合法的外衣,然而,很少有民事审判法官发现这种现象后转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对此,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的高级法官程敬文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应建立一种司法机制,确保民事转刑事渠道的畅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受理的具体情形;第二、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归纳、分析、预测,调取更加充分的证据;第三、关于新类型的犯罪,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和法学会要加强研讨,对一些问题达成共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金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金果表达了一线司法人员的心声,她表示:“套路贷”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基本上都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组织化和集团化的趋势,应当注意收集同案犯的证据材料。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傅建平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傅建平从实务角度分享了自己的四点看法。第一、应该严打套路贷。第二、应当区分界限,既要打击套路贷,也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走上另一个证据认定的极端。第三、高利贷和套路贷最大的区别是借钱过程中是否有“套路”。第四、民事法官对证据要求往往只考虑盖然性标准,而刑事法官则应更多地考虑合理性。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

蔡正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蔡正华分享了一则案例:曾有学生借30万明确要还60万,约定以违约保证金的方式打款至账户,事后该学生以套路贷名义报案。目前司法实践中,民事直接转为刑事的案件缺乏较好的过渡。应当加强民刑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移送案件应以法院而非法官的名义。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带头人、教授

钱叶六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带头人、教授钱叶六发表了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对于套路贷一般定性为诈骗,但行为人的行为涉及构成其他犯罪时,需要运用罪数理论解决;第二,对于黑恶势力的认定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能为了完成指标,人为降低认定标准;第三,在套路贷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应坚持主犯从严、区别对待,贯彻落实罪责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原则;第四,套路贷和高利贷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联系。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陈庆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庆安发表了三大看法:第一、司法解释应明确“套路贷”的罪数问题;第二、“高利贷”本质是民间借贷,重点是讨债的方式危害了社会治安;第三、套路贷的行为特征还是以套路为主,而非黑恶犯罪,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暴力性,因此,针对讨债方式进行刑法规制即可。

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负责人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娜认为:当下,“套路贷”现象主要集中于杭州、上海、浙江等金融活动活跃地带。从司法解释界定的角度,套路贷可以按照传统犯罪认定,然而,社会的发展对于传统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套路贷”的产生具有集群性、有组织性,往往和黑恶势力交织在一起,因此,我们更应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教授

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教授吴允锋看来,“套路贷”由来已久,我们经历了一个从形式到实质的过程,要透过形式到实质去判断。套路贷中的犯罪金额计算往往关系到犯罪形态的认定,是否会有既遂和未遂并存的问题值得探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谢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谢杰围绕时局动态展开了介绍,他认为,上海的司法机关多年来凝聚了宝贵的经验,很多内容都纳入了司法解释;套路贷影响到社会的很多方面。随后,他对国外的“掠夺性贷款”概念做了一定的介绍。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开骏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开骏认为:司法解释对套路贷和民间借贷做了明确区分,应当从“概括故意”的角度去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可以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去调查放贷人的涉讼情况、资金流向、个人履历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对本次研讨会作出总结性陈词,他强调:从实践角度,公安应坚持以现有的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从学术角度,应注重评判与建议。法学界对“套路贷”应有统一的理论评价,在法律上应将实质思维代替形式思维。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茂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长俞小海等人。

通过本次研讨会的探讨,大家一致地认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黑恶势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本次研讨会为相关的刑民交叉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套路贷”引起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的及时应对和正确处理增加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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