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案件执行中还能再开庭?法院裁执分离助力破解“执行难”|律新社在现场

作者 |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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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正式成立执行裁判庭,专门负责诉讼程序中的涉执行诉讼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这是上海“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助力破解执行难”的试点工作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中国法院的难题。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一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不仅影响社会诚信,更对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民众亦对此反应强烈。

发布会现场(摄影:龚史伟)

那么执行裁判庭对解决执行难有什么作用,在这两年的实践中有什么样的成效呢,面对执行难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呢?

8月29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召开裁执分离助力破解“执行难”暨执行裁判庭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律新社带你到发布会现场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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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通报该院执行裁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两年来,执行裁判庭在执行监督、排除执行妨碍等助力破解“执行难”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成效,并发布五件执行裁判典型案例。

设立独立编制的执行裁判部门,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规律理顺执行权力配置,调整优化执行机构、组织体系、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扫清“执行难”拦路虎的重大举措。两年来,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对外提供执行救济,对内实施执行监督,在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打击处理执行当事人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

据了解,自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成立至2018年6月底,共审结各类案件623件,且呈上升趋势。其中,执行复议、涉执行诉讼和执行异议三类案件占绝大多数,合计占比高达86.59%。从结案方式看,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支持率达21.82%,异议撤回率为20%;执行复议案件中,改发率为8.71%,撤回率为9.54%;民事二审案件中,调解撤诉率为20.11%,改发率为15.22%。

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播放了该院拍摄的原创公益微视频《法眼观象:两次被提出执行异议的房产》,视频素材来源于该院审结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王先生向庄先生借款139万余元,却未如期还款。后庄先生将其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将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王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以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她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庄先生认为张女士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涉案房产应该继续执行,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张女士对涉案房产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际权利,准予执行涉案房产。

据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周林安庭长介绍,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上述案例上海一中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体利益的判决,保证了相关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推进。发布会上,周林安庭长还分别从保护当事人诉权、依法实施执行监督和排除执行妨碍三方面对发布的五件典型案例一一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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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了解到,长期以来,法院执行权的配置不尽合理,虽然内部设置了专门的执行部门,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均集中于执行部门,相互制约监督不够。“审执分离”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突破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及相关会议上多次明确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上海设立独立于执行局的执行裁判庭,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局仅负责执行实施。根据《上海法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改革后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的司法职能是负责诉讼程序中的涉执行诉讼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由此,将原归属执行实施部门的执行异议裁决权、执行复议裁决权分离出来,由执行裁判庭行使;将原本分散在各业务庭的涉执行诉讼统一归口执行裁判庭受理。即如今的执行裁判庭,不仅承担以前执行局裁决组的功能,还负责之前分散在其他庭的涉执行诉讼的审判。

设立执行裁判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对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具有关键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是执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如此说。

执行裁判庭的成立是执行机构改革的开端,是实现执裁分离的重要一步。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的构建,克服了以往执行人员对案件执行全程包揽的弊端,通过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使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更注重执行行为的规范,尤其在程序上更具透明,提高执行案件的公信度,增强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裁决结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发布会现场(摄影:龚史伟)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在总结两年来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的工作情况和成效时指出,该院主要从“三个注重、三个提升”着手,保障执行裁判质效。

首先,注重执行裁判力量投入,着力提升执行裁判工作能力。选取兼具执行、民商事审判经历的复合型人才调任执行裁判庭工作,实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制、同类案件专人审理制等,既提升司法效率又保障类案的适法统一。

其次,注重立案、审判、执行衔接,着力提升执行裁判工作效率。建立执行裁判案件前期审查制度,制定系列立审执衔接规定,强化执裁衔接协作,对试图通过不当手段拖延、阻挠执行等行为依法及时裁判。

第三,注重执行裁判权运行机制建设,着力提升执行裁判工作质量。注重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固定每周听证审查日和案件集中评议日,落实裁判工作的“全程留痕”,实行背景调查制度与司法干预制度,建立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并依职权进行法律释明化解涉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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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矛盾:贫富差距拉大,一些社会主体偿付债务能力下降;经济运行中信用杠杆加大,一些经济主体遇到市场风险;各类工厂事故、矿山事故、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传统道德约束能力降低,部分经济主体诚信丧失等。这些矛盾经沉积而未能化解,就会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进而堆积在执行程序之中,使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难度持续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去年在接受人民网访谈时谈及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将执行难归纳为“四大难题”:一是查人找物难,二是应对规避执行难,三是财产变现难,四是有效管理难。

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

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得不到及时惩戒,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反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长期以来,对于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没有及时给予惩戒,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造成执行难。在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中,约60%的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成现金,才能向当事人支付。一直以来,财产评估拍卖是一大难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财产变现更是难上加难。

此外,执行体制机制仍处在发展变化的不稳定阶段,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执行完毕,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能全部执行完毕,时间跨度也较长,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归档,与审判业务部门相比,执行部门具有现场执行、院外作业、“散兵游勇”、运动作战等特点,法院领导、执行局领导对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度和执行人员的工作状态很难全面、及时掌控等原因都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上海法院推行的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就是针对执行难中的这类难题。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只有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进一步增强,以及社会各项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执行难的问题最终会得到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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