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丨孙统彪 京师珠海办公室执行主任、京师深圳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我国企业在践行“走出去”、“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因为企业合规管理不利或合规体系不完善而出现内部腐败、舞弊、欺诈等行为,导致企业正常经营受限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从快速、创新发展转型为诚信合规发展已迫在眉睫。合规创造价值已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共识。本文以“合规管理”的发展为视角,梳理从银行合规到企业合规的历史沿革。

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的,《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合规译为“服从、遵守、顺从”等意思。而合规字面解释为符合规范要求。合规管理源于美国银行业,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下的大萧条使美国监管者深刻认识到防范重大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性,加强了对银行业的合规监管,倒逼各大银行纷纷强化合规管理,有力保障了二战后三十年间美国银行业的稳定。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频发的金融行业风险案例使得金融机构认识到合规管理关系企业生死问题,严重的合规风险威胁到企业的生存,而良好的合规管理则可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合规管理不仅是应对外部监管的需要,更是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于是,美国银行业的监管中第一次使用了“合规”一词。20世纪70年代基于对“水门事件”中牵涉企业的各种违规和舞弊事件的反思,美国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到90年代《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明确把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机制”作为法院对企业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2001年美国最大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其曝出的一系列背后的违规操作令人震惊,布什政府紧急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上市公司强化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在美国范式的影响下,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通过完善规则之治,加强行业监管,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治理。合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规定:“合规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准则有各种各样的规范来源,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发行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适用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内部守则和行为准则。合规还包括超越上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以外的,具有广泛意义的诚信标准和道德行为标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合规管理的理念不再仅限于银行业,证券行业、期货行业和跨国公司也逐渐认识到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金融危机的重创,让金融企业开始反思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并开启了效仿金融管理进行合规管理的进程。部分公司设立了与CEO和CFO平行的CCO(Chief Compliance Officer,首席合规官)一职,来管理控制公司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合规风险。不仅金融企业开始重视合规管理,外部的金融监管机构也纷纷对金融公司合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美国、德国、英国、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内部合规部门的设置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在保险行业,国际保险监督协会(IAIS)在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必原则》中,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或数名官员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005年,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OECD保险公司治理指引》"中指出,"在良好的公司治理背景下,确保企业行为合规(符合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的规定,比如投资规则、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是董事会职责中必须涵盖的基本内容"。
在证券行业,2005年12月,美国证券行业协会(SSA)和国际证监组织(IOSCO)等国际证券组织先后发表了针对证券行业的合规管理相关文件,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合规的作用(白皮书)》及《关于市场中介机构中合规职能问题的最终报告》,上述文件对合规的作用、职能、机构设置、独立性、人员资质、合规文化等合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为期货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较好的指南。2000年前后,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企业欺诈丑闻,包括安然、世通、雷曼兄弟等在内的多个美国公司,因卷入欺诈案件而最终宣告破产。作为当时全球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公司,也因为向监管部门提供伪造文件而受到刑事起诉,并随即陷入分崩离析的困境,其不仅因此失去了从事证劵审计业务的资格,也失去了绝大多数的客户,员工纷纷离职或者失业,造成了美国经济的严重动荡。美国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推动企业合规方面,该项法案的实施代表了美国治理上市公司基本理念的转变,即从简单的信息披露走向实质性的监管。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针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推动了企业合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美国学者的分析,该项法案“更加重视公司内部的举报和合规程序”,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合规计划,以便有效预防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问题。
合规管理的发展经历了从银行合规向企业合规的过程。从20世纪30年代,西方银行业开始了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除银行业外,包括证券、保险、基金等整个金融行业开始合规体系建设;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安然、世通和安达信等企业欺诈丑闻的爆发,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的监管,通过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来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已经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重视。自此以后,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已成为企业为避免最严重损失而不得不采取的危机应对方式。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我国企业的合规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较为系统的合规管理也发轫于金融行业,原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颁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原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已失效)、中国证监会2008年公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已失效)。自此,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有效防控风险的合规管理机制,保障了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到2017年,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式颁布《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有力推进了合规管理从金融行业扩展至全行业各类企业。
我国在近几年开始兴起对企业合规的探讨,掀起了构建企业合规制度的浪潮,起初的动力是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经营或者上市,它们不但被要求遵守公司所在国、经营所在国和业务所在国的法律,还要求遵守相关国际公约。这引起了我国企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社会各界开始意识到合规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社会治理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合规管理作为未来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成为我国推进合规管理机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随后,国家发改委会同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这一系列的举动,意味着我国开始了企业合规的推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