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研讨会在沪举行

作者 | 上海第三中院

扫码分享

2021年7月8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司法协助制度研讨会”在沪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办、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司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亚娟出席并致欢迎词,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萌做主旨发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做总结发言。

图片

会议设主旨发言和两个专题研讨,专题分别为“两地破产司法协助如何提升营商环境指标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适用要点和实践操作”。来自最高法院研究室、市高院商事庭、深圳破产法庭、厦门破产法庭、市发改委营商处、市律师协会和管理人协会以及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的相关负责人和法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近30位嘉宾参加了研讨。


发言、与谈嘉宾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本期推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的精彩发言。

微信图片_20210709152346.jpg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在座的很多同志都直接或者间接、或多或少参与了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助的有关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首先,我想代表工作专班对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大家的发言、讨论令我很受启发。内地与香港开展跨境破产协助,既是对我国破产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又是“一国两制”实践在司法领域的新发展,是人民法院服务中央对港工作大局的务实之举。尤其是在香港由乱及治的当前形势下,跨境破产协助对增强债权人和投资者信心、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支持香港由治及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试点工作,择定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三个试点城市,可以说,既是对内地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也是对三个试点城市破产工作和破产队伍的充分肯定。

在这三个城市中,上海具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上海是世界银行测评我国营商环境的样本城市,而破产制度是《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指标的直接考察对象,同时也是“获得信贷”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选取上海为试点,率先踏出跨境破产协助的一步,希望能够借此持续优化上海市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整体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本次研讨会在营商环境背景下探讨跨境破产协助问题,正是上海法院立足其独特优势,找准了跨境破产协助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着力点。


第二,上海与香港的合作源远流长、密切深入,“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要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启了沪港合作的新时代,为沪港合作创造了新条件、新机遇。6月9号,沪港合作与发展研讨会圆满举办,各方面都表示沪港要紧抓“十四五”的重大机遇。其中,加强沪港司法协助,尤其是加强沪港跨境破产协助,应成为上海法院服务沪港合作大局的重要内容。


第三,上海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城市,《试点意见》是内地首个有关跨境破产协助的专门文件,在上海率先探索跨境破产协助规则,希望能够有助于把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同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衔接起来,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下面,我就《试点意见》的贯彻落实与各位分享几点思考:


01、把握稳中求进原则


《试点意见》是我国第一份关于跨境破产协助的专门文件。在落实《试点意见》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一方面,切实吃透《试点意见》的精神,充分认识跨境破产协助的特殊性。一般民商事案件协助,仅涉及对生效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相对简单;而跨境破产协助,既包括对香港法院一系列破产命令的认可,又包括对香港管理人履职的许可,试点法院要充分认识其难度,将好事做好,切忌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产生若干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认识《试点意见》的框架性、试点工作的探索性、实践问题的多样性,对《试点意见》仅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未规定的问题勇于开拓创新,针对复杂多样的案件“因案制宜”,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试点意见》、扩大试点范围、签署司法协助安排乃至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供可行方案。比如,平行程序之间如何协调;衍生诉讼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时,人民法院判断的具体标准;涉及破产当事人的一般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应当如何管辖;香港破产程序系非主要程序时的处理,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加强研究。


02、把握统筹兼顾原则


跨境破产协助贯穿于破产程序全过程,关涉债务人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事关上下游交易的稳定。《试点意见》采修正的普及主义理念,力图在跨境合作与保护本法域债权人利益之际寻求平衡,司法实践中应当统筹把握、有机兼顾。在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和就重大事项提供协助时,要给予内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机会;认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时,应当综合考虑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等各种因素;对于内地债权人在获得通知、参与表决等方面未获得与域外债权人同等对待的,应当依据《试点意见》不予认可或者提供协助。同时,也应当正确对待债权人利益,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不能仅因跨境破产协助将可能降低内地债权人受偿份额而不予认可和协助,以至于违背了跨境破产协助关于公平保护境内外债权人的理念。


03、把握法院主导原则


跨境破产协助需要内地与香港法院加强沟通合作,还需要两地管理人之间加强协调配合。由于内地与香港破产制度、司法理念的不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范围、法院的介入程度等均有较大差异,跨境破产协助对两地法院和管理人都是全新课题和挑战。首先,跨境破产协助法律性、政策性、政治性非常强,试点法院应当就审理案件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确保《试点意见》不变形不走样。其次,三家试点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安排下加强协调,必要时可考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裁判标准。再次,加强两地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系统梳理香港破产法律规定,及时关注、认真研判香港法院跨境破产协助判例。必要时,可以探索建立跨境破产案件信息平台。最后,跨境破产不同于庭外自行重组,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引领两地管理人探索合作模式、加大配合力度、提高协作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助迈出了关键一步,前方还将面临各种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越是伟大的事业,越是充满挑战,越需要知重负重。相信在各位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将跨境破产协助事业做好、做细、做深!



文字:上海破产法庭

摄影:胡祥生

责任编辑:张文姣

转载请标明出处


长按识别二维码
相关律师
相关机构
留言
发送
返回首页 返回列表

联系方式

156 1870 5573

电子邮件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