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泰斗微博账号被禁言后,新媒体人不得不看的避雷指南

作者 | 张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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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12月15日晚上7点,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定在B站直播封杀与行业禁入法律研讨会,与谈嘉宾包括4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刑司、比较法、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法学教授,各自研究方向分别为反垄断法、证据法、娱乐法、行政法,以及特邀嘉宾金盾影视中心主任李学政,研讨会主持人是洪范所所长王涌。然而这场直播一度被切断,前后辗转了B站、腾讯会议、微博等多个直播平台,均未能顺利进行,最终以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的微博账号被禁言而告终。法学大咖直播普法违规被封禁,也难怪网友们会调侃:


“你犯法了你知道吗?”

“犯什么法了?”

“普法!”


今天律新V品与大家分享由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张鸽带来的《学界泰斗微博账号被禁言后,新媒体人不得不看的避雷指南》,分析此事件微博账号可能被禁言的原因,以及新媒体账号在运营过程中切勿踏入的四大雷区。


作者丨张鸽


张鸽

上海市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微信:shgz66666)


01


学界泰斗微博账号被禁言事件分析


 1、事件回放 


下面是哔哩哔哩网站(以下简称“B站”)名为“洪范所”的账号,关于第二场劣迹艺人的封杀和行业禁入法律研讨会的直播预告。



就是这场直播,12月16日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根据微博上的消息,该直播先是在B站直播间被封,后转入腾讯会议、好律师APP,因两处平台无法满足超大量用户观看,又转入微博平台(账号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直播,该直播被切断十次后,微博系统提示:“因违反社区公约,该用户(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暂时处于禁言状态。”参与这场直播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各大院系的法学教授。网上被疯传的王涌教授的朋友圈截屏显示,王教授自己戏称,教授们疑似犯了“聚众普法罪”。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是由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和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于2002年发起成立,所长为法学教授王涌。旨在推进法律与经济等跨学科研究,以期建立法治市场经济”,这些信息来源于“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官方微博账号。


笔者于17日中午12:15分进行了检索,发现“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微博账号”仍处于禁言状态。



 2、微博账号可能被禁言的原因 


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为什么账号被禁言,一来让当事人以此为戒,二来让旁观者压根不要去碰触雷区。目前尚未看到官方发布的消息。


当然,笔者的观点既不代表微博所属公司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又不代表网信办。作为一名法律人,只是从法律角度猜测下被封号的可能原因。


笔者认为,该微博账号被禁言可能因为碰触了国家发改委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及,非公有资本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其中,第4条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万能的大叔认为,这明确了传统媒体在直播业务的绝对话语权。




简言之,在这些领域有关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的活动和实况直播,非公有资本都不能做。而上述开展上述直播的B站、腾讯会议、好律师APP、微博平台均是非公有资本。


那么,到底哪些领域不能从事实况直播呢?是指新闻信息么?答案并不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中有关于新闻信息的定义:“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而此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范围,很显然已经大大地扩大了。至于“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怎么理解,我想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最终认定权在执法部门。


何为公有资本?笔者认为,指公有资本的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公有资本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笔者不解的是,上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尚未生效已经开始执行了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截止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尚未检索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正式发布,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是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


 3、一些思考 


当我们注册了微博或者微信,不过是和微信、微博所属的公司建立了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当然得服从平台的管理,然而在平台管理过程中,用户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台的规则,可能会被禁言甚至被封号。那么,这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审核权,通常由合同一方的微信或微博所属的公司掌握。这样大的权力,相当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执法权,如何避免平台这一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作为背后的监管部门,是否发挥了监管的作用呢?若想进一步了解,可参考笔者文章《微信公众号被永久封号的合规问题研究》。


另外,如果这次的直播事件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平台直接采取封号或者永久禁言,是否裁量合理呢?这让我想起了今年10月29日律*社被封事件,律*社是以宣传律所和律师品牌为主要内容的头部宣传平台,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据知情人透露,截至目前,当事人仍不清楚其公众号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什么内容,至今也未收到腾讯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公示和通知。如果其发布的相关文章违反了法律法规,是否有必要对整个公众号予以封号处理,这是执法部门及平台要考量的裁量尺度的问题。


近年来,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大家认同,法律是无情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许多当事人的诉求是如果我违反了法律法规,我认可,但请你让我“死”得明明白白。若让当事人真心服法而不是憎法,那就要求相关部门普法惠民,要明示违反条款,定好法律边界,做好普法工作。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



02


新媒体人,不得不看的避雷指南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新媒体求生存求发展,切勿踏入如下雷区:


 1、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只有“白名单”内的单位,才有新闻采编权。


2017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10月20日,国家网信办公开发布了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详见网信办官方微信公众号),2016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同时作废,共涵盖1358家稿源单位。(关于这个话题,笔者会另发一篇文章详谈。)


 2、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新闻信息。


根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使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转载也要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可以理解成白名单单位),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3、新媒体人发布网络短视频,要注意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共二十一类、100条,是各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加强节目内容审核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其中第93条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法律工作者拍摄普法类视频节目,也应注意避雷,尽量不要落入视听节目的规制范围,可参考《北京某市场主体被罚后,如何制作发布短视频》


 4、若上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正式通过的话,新媒体人也要注意以下规定:


(1)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楚新解读认为,其旨在规范商业机构或组织等市场主体在传媒领域的参与活动,以确保新闻舆论工作始终在可管可控范围之内,防范非公有资本影响、操控新闻舆论的现象出现。


(2)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暨南大学教授谭天讲道,这意味着商业媒体不能再编译境外媒体的新闻,但具有新闻资质的主流媒体不会受影响。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四新指出,这一条是比较新的内容,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自媒体成为国外政治势力、商业力量的代言人、二传手,干扰舆论生态。


(3)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四新认为,如果此条清单获批通过,将意味着未来非公有资本不能作为主办方来举办新闻领域会议、组织评选相关奖项。但是,是否可以作为承办方、协办方来参与这类活动尚不明确。


03


结语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这是边沁的名言,也是善良公民的夙愿。作为执法者,应做到普法惠民,让人民信仰法律;而做为法律人,普法是我毕生要去做的事情,一直在路上……


END


来源|法度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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