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不能做的事情,敲重点
既然是普法,那就要接地气,直接上干货: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由此可知:
1. 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采编发布服务。
2. 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转载服务。
3. 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平台服务。
言外之意就是,在新闻传播领域,网络空间与纸质媒体必须一个样,都只限于国家许可的新闻媒体机构才行。
新闻报纸不能随便印,网络空间也不允许随意进行新闻信息的采编和转载。
02 何为新闻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03 何为新闻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
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
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04 这种许可指什么? 许可范围又指什么?
这种许可,是指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那么某单位取得了这个许可证,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这些所有业务呢?
并不是,而是要看取得的许可范围,即证上记载的具体服务类别。
新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记载有三种服务类别:
第一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
第二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第三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规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简言之,获准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提供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和转载服务。比如下图的南方新闻网,虽然其取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服务类别仅有互联网信息新闻信息采编发服务,但其可以同时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只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且只能转载白名单企业采编发布的新闻,不能进行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和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比如腾讯取得的就是该种类别的证,只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证的,只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若要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和转载服务,都不可以。但是单独取得第三类证的,笔者尚未看到过。请看搜狐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服务类别包含了转载和传播平台服务,只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转载和传播平台服务。
下图是中国军网、海外网和中国人民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取得了三类服务的许可,即可以从事全部三类许可服务。
经过这样解释,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采编发布、转载和传播平台服务,就比较好理解了。
05 传说中的“白名单”到底是什么?
“白名单”全称是“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最早一版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的。
10月20日,国家网信办公开发布了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 2016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同时作废,共涵盖1358家稿源单位。
而这些取得白名单的单位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通常都是国有控股单位。我们新闻舆论领域坚持党管媒体原则。
有意思的是,网信部门公布了最新的白名单后随即发言——即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必须依据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执行,对超范围转载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最后,再次敲重点 已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取得的服务类别从事相应的服务。 若要转载新闻信息,只能转载白名单目录单位发布的新闻稿件,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若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既不能采编又不能转载新闻信息,怎么办?那就看新闻,吃瓜。 END
来源|法度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