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送达问题探索——以近一年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检索报告为依据丨“海华杯”优秀作品展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扫码分享

图片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律新社、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办,海华学院承办,赢火虫和威科集团支持的首届“海华杯”法律写作大赛圆满落幕。本次比赛共计收到符合投稿要求作品159篇,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作品1篇,二等奖作品3篇,三等奖作品7篇,优秀奖作品15篇。


12月15日起,“律新V品”公众号将陆续刊出优秀作品。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优秀奖作品——《仲裁公告送达问题探索——以近一年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检索报告为依据》。


作者丨马小芳 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仲裁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被争端的当事人运用越来越广泛。而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则是仲裁中的一大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则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应仲裁裁决。在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以仲裁庭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的情况下使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对此所持观点如何?各仲裁机构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则又如何?故针对此类问题,以下将从司法裁判实践入手,通过案例检索报告来进行分析。


01


案例检索报告

2021年1月16日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案例高级检索界面,选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由,定位于裁判文书“法院认为”部分以“仲裁”“公告”“送达”作为关键词,同时选择法院级别为“中级法院”,且选择裁判日期为“最近一年”后,显示初步检索结果为83条。再经人工查阅,过滤掉其中的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后,当事人以仲裁庭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计39件。经阅读后,依序制作案例检索报告,并分别附以各仲裁机构相应的仲裁规则。以下将结合这些案例分析仲裁公告送达中的主要问题(案例检索报告附后)。


图片


02


仲裁公告送达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对仲裁公告送达持支持态度 


在检索的39件案例中,有38例的法院均认为仲裁庭采用公告形式送达不违反法定程序并驳回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仅有1例(见检索报告中第3个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2019)粤01民特901号裁定书中认为,广仲在按照当事人的电话号码无法送达成功并最终采用公告送达,但是“仲裁庭未能严谨核实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仍使用错误的电话号码向肖勇杰邮寄上述邮件,致使肖勇杰未能及时获知仲裁案件信息而无法参加仲裁庭审并提出抗辩。广仲未能严格审慎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仲《仲裁规则》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由此看来,在此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认定仲裁庭送达仲裁通知的程序违法,在于仲裁庭对于当事人联系方式未尽严谨审查,而非对于公告送达方式的否定。


(二)各仲裁机构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则不一 


关于检索的39件案例所涉及的仲裁机构,经查阅各机构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仲裁规则,发现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颇有差异。


1. 对公告送达设置适用前提条件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方可适用公告送达  


 如《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适用公告送达。”《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告送达的,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前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条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2)在此基础上,限于国内或内地案件,方可适用公告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国内案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经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2019年修订的《郑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根据本条上述规定,仍不能有效送达的,内地仲裁案件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非内地仲裁案件,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被申请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惯常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工作单位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3)再行设置其他条件,如需“一方当事人同意”“经当事人申请”“预交公告费用”“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等


如《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预交公告费用后,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本委的公告栏和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要求的方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按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本规则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但公告中不得描述双方当事人争议内容和仲裁程序进行情况”。


图片

2. 对公告送达不设置适用前提条件


如《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下称文件)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挂号邮寄、专递、电报、传真、委托、留置、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见检索报告中第6个案例,西安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次日即采用公告形式送达,依常理推测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仲裁委员会大概率并未先行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且收到送达不成功的结果,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陕01民特176号裁定书中认为该公告送达方式有效。)


类似的还有,《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递交或者以邮寄、电报、传真、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到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以邮寄、传真、电报、留置、公告、公证等方式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本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传真、留置或者本会以及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本会或者仲裁庭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3. 仲裁规则中对于公告期间要求不一


根据检索报告,有部分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设置公告期间为60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到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本会或者仲裁庭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四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第十款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也有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将公告期间设置为30日,如《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其他仲裁机构则未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公告期限。


4. 公告的渠道未有统一


根据检索报告,相关仲裁机构在进行公告送达时,所选择的公告载体多样,有襄阳日报(襄阳仲裁委员会)、南方日报(广州仲裁委员会)、西部法制报(西安仲裁委员会)、淮海晚报(淮安仲裁委员会)、大河报(郑州仲裁委员会)、人民日报(北京仲裁委员会、黄冈仲裁委员会、淮北仲裁委员会)、大连晚报(大连仲裁委员会)、工人日报(南通仲裁委员会)、晋中日报(晋中仲裁委员会)、常德日报(常德仲裁委员会)、浙江法制报(杭州仲裁委员会)。


此外,有两家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相对明确的规定了公告的载体要求,其他仲裁机构则未作要求。如《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本委的公告栏和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要求的方式进行。……”《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国内省外的案件需公告送达的刊登国家一级报刊;涉及省内案件需公告送达的统一刊登湖北省内国家二级以上报刊。”


(三)法院司法审查所依据的仲裁规则不统一 


在检索报告第14个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受理仲裁案件时的仲裁规则,即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然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时依据的却是经最新修订的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在(2020)京04民特135号裁定书中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裁决,符合《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同样,在检索报告第10个案例中,郑州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案件受理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即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然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时依据的却是经最新修订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仲裁委员会规则,并认为“在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况下,仲裁庭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符合《郑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第八十六条关于向当事人送达地址确定的规定,故仲裁庭送达程序合法。”


与之相异,在检索报告第36个案例中,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12民特21号之一裁定书中认为,“本案纠纷适用受理案件时泰州仲裁委员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而非泰州仲裁委员会最新修订的自2018年1月25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


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仍应当以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时所依据的仲裁规则为标准。若以后续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为准,无论是对于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当事人而言,因无法预测,均有所不公。


图片

(四)法院司法审查应当以《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为基础 


大部分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对于当事人以违反法定仲裁程序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当依照《仲裁法》、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亦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同样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然而在检索报告中只有1例,法院将《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对仲裁公告送达的审查上。即在检索报告第8个案例中,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08民特12号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里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是指直接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本案中,仲裁委在经过三次邮寄送达被退回,多次电话送达无人接听,直接送达找不到天泽公司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项观点相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五)仲裁机构公告内容及次数差异 


有学者反对仲裁公告送达方式,原因在于公告送达不仅违背仲裁的保密性特征,也与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不符。就检索报告中所涉及的仲裁机构而言,仅杭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公告中不得描述双方当事人争议内容和仲裁程序进行情况”。其他仲裁机构未就公告所能披露的内容作规定。


大部分仲裁机构就受理的同一仲裁案件,会进行多次公告,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分三次公告送达首批材料(包括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组庭通知与开庭通知等材料、以及仲裁裁决书(见检索报告第14个案例)。南通仲裁委员会亦是如此(见检索报告第24个案例)。淮安仲裁委员会分两次公告送达首批材料(包括组庭通知书与开庭通知书)与仲裁裁决书(见检索报告第8个案例),晋中仲裁委员会(见检索报告第25、26个案例)、常德仲裁委员会(见检索报告第31个案例)大体如此。


也有仲裁机构只进行一次公告,典型者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一次公告面面俱到,公告内容既包括开庭审理的时间、也包括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日期及领取裁决书的时间(见检索报告第3、5、21、28、31个案例),福州仲裁委员会同样采取类似做法(见检索报告第30个案例)。


图片


03


小结

综上所述,根据所检索的最近一年的39件当事人以仲裁庭公告送达违反仲裁程序为由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来看,仲裁公告送达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或者问题。


第一,法院裁判对于仲裁公告送达方式的肯定,反映了司法对于仲裁机构规则自治的维护以及对于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支持态度


第二,各仲裁机构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则不一。有个别虽未设置公告送达的适用前提(如西安仲裁委员会),但其他仲裁机构几乎普遍设置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前提,优先诸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这对于确保当事人收悉仲裁材料、参与仲裁程序的权利有重要意义。而加设“国内案件”、“当事人同意”等条件有利于维护仲裁本身的保密性,亦是向国际仲裁中的送达方式进一步趋同的方式。


不同仲裁机构对于公告期间及公告渠道亦未有统一。虽各仲裁机构在此方面具有自主性与灵活性,但难以保障当事人确能在仲裁机构选择的公告期间及公告载体范围内的知悉程度,或可考虑建立统一的、诸如全国范围内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平台的仲裁公告送达信息平台。


第三,法院对于所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仍应当以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时所依据的仲裁规则为标准,以符合当事人与仲裁机构的预测与期待。


第四,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亦应当以《仲裁法》、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为依据,而非《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公告送达的规定。仲裁与诉讼分属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仲裁尤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突出特点,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若将诉讼方面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仲裁案件,实为不宜。


第五,就仲裁公告所能披露的内容及公告次数,不同仲裁机构存在差异。但是,确需对于公告披露范围予以限制,因为保密性是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的一大优势。对于公告次数,无论是一次性公告还是多次公告,均应当以确保当事人能充分知悉并参与仲裁程序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灵活公告亦不存在障碍。


对于当前仲裁公告送达方式,在我国仲裁机构仍有适用必要的情形下,应该尽可能予以完善与规范,以保障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正当参与权利。


 附件:案例检索报告 


(以下内容摘录自各法院裁判文书;对于部分法院裁判文书中未列明的仲裁规则内容,根据该仲裁机构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规则予以补充的除外。)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END


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出品

图片


长按识别二维码
相关律师
相关机构
留言
发送
返回首页 返回列表

联系方式

156 1870 5573

电子邮件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