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代言收割机”考虑过广告合规吗?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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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盖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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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晓萍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圆满闭幕,家门口的冬奥会捧红了不少体育界明星,他们也自然而然地受到了各大品牌及广告主的追逐。比如“天才少女”谷爱凌爆红刷屏,特别是她在自由式滑雪大跳台的惊天一跳,不仅为中国队赢得了一枚宝贵的奥运金牌,也带火了20余个由她本人代言的品牌,估计还有更多的品牌都在排队中,数量远超一线娱乐明星,毕竟这种又美又飒、形象健康的年轻人谁不喜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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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爱凌商务汇总(来自百度)


但很少有人注意到的是,2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这一新规在发布的第一时间就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因为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仅在第三十八条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作了相关规定,而《合规指引》则对商业广告代言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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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规


对于广告代言人而言,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广告代言?哪些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哪些代言不可做?哪些导向不正确?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有哪些?上述都应该是广告主以及代言人进行广告代言之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不知道是否因奥运年,今年有大量品牌采用了真人代言,接下来我们就结合几个案例研究一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7日公布的《合规指引》的具体内容。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如果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特别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广告代言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里我们以谷爱凌为例,先普法一下:什么是广告代言?谷爱凌与各大品牌的合作是不是广告代言?

依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代言人不仅仅是自然人,但事实上多数情况下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名人。广告代言,是广告代言人受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委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商业广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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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从而被认定为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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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基于“代言人”的法律风险,很多品牌采用了“首席体验官”等名称以规避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所以是否是代言人、如何解读《广告法》所指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往往行政相对人会辩解自己不是“代言人”,或者说广告中并没有标识自己的名字,不能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服务做推荐。所以在这次《合规指引》中区分了如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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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如姓名、职业等,对消费者表达自己对产品的推荐、证明,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我是xxx,我推荐xx产品”,这样直白的广告已经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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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以其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属于广告代言(因为法律风险较大,机构做产品/服务背书的也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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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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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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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商业植入广告的综艺节目中,参与的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如通过创意中插、情节设计等广告形式),符合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所以谷爱凌出镜宣传的这20多家品牌,形式、媒体虽不相同,但都是广告代言行为。但是代言这么多品牌,势必会有专业团队参与,其背后的经纪公司应当在广告代言活动中需重点关注哪些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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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应当在广告代言活动中需重点关注什么?


(一)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尤其应当特别考虑广告的内容导向 


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应当对代言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应当充分了解并确认广告主已经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广告的内容导向。

比如去年闹得轰轰烈烈的李诞代言女性内衣“翻车事件”,就是因为广告文案欠妥,存在物化、矮化甚至歧视女性的倾向,被罚20万元。《合规指引》对于广告的内容导向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不得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不得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不得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等。


(二)广告代言人需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广告代言人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广告代言人要确认所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与广告相一致,并建议保存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书面记录,作为以后确认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广告代言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采用一般消费者认同的习惯和方式。可以想象得到,李诞代言女性内衣“翻车事件”,除了广告内容不合规之外,此处也存在不合规之处。


(三)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 


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要充分了解广告主的信用状况,防范涉及严重失信企业的代言活动风险。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如: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债券基金、投资理财、招商加盟等)的广告代言,应进行风险评估、谨慎代言。


例如前几年,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为某金融产品代言,后该金融产品暴雷,有激进的投资者甚至打标语“汪涵退代言费,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合规指引》出台之后,这也再一次提醒广告代言人应当爱惜自己的羽毛,用心呵护自己的公众形象,对于广告主的信用和风险评估十分必要。


(四)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妥善处置 


在代言过程中,发现广告主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或者实施了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等,继续代言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代言,消减代言的影响,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和处置。


我们发现,2021年11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对于著名运动服装品牌“PUMA”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群众匿名举报,“PUMA”品牌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利用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违反《广告法》。在受到举报后,涉事品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听证,并立刻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最终,市监局决定“鉴于当事人在单一媒体上发布,无社会影响,也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情节轻微,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五)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认真审查并履行合同相关内容,发现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代言人名义、形象或者做虚假推荐、证明的,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冬奥热潮之下,不少文体界明星艺人走红,他们背后一般都有经验丰富的经纪公司和合规团队,但是对于一般的企业家和广告主而言,可能都缺少相关经验。如果对于《合规指引》没有注意,一不留神就会踩“红线”。最后也建议大家加强对《广告法》和《合规指引》的学习,摒住“合规”底线,行稳方能致远。


END


来源丨公司法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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