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
广悦律师事务所商业刑事部律师
01
何谓“穷尽检索”
在不同维度,“法律检索”有其特有内涵。对年轻律师而言,法律检索不仅仅是一项基本技能、工作任务,也是自身获取知识、汲取办案经验的学习手段。律师界共识是,法律检索能够总结裁判观点、预判案件走向,也能帮助律师评估代理风险、确定代理思路的可行性,从而为律师提供客户满意的法律服务上一道保险。但想要达成此效果,无不需要将检索做到扎实、严谨的地步才行。
实际上,检索易,做好检索难。由于不同律师在主观认识、个体能力以及重视程度方面的差异,法律检索的成效以及检索报告的质量在现实中参差不齐。在此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与不足有:
检索过程不具有可溯性,关键词范围过小,不当限缩了检索范围,对刑事审判参考、典型案例等数据库缺乏统摄;
仅是对有关法条或普通案例进行简单汇编,没有结论,不成体系,装订散乱,阅读体验不佳;
检索资料能够成为一体,但权威性不足,片面强调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对判决文书的影响力、终局性缺乏足够关注;
检索案例相似性不足,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
对辩护观点缺乏足够支撑,结论分析部分回避争议,或是分析过程没有遵循逻辑推理、法律解释的基本法则;
分析过程具有明显倾向性,检索结论有失偏颇,单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自说自话;
对知识管理缺乏足够重视,过于重视完成检索动作,对于资料整理、知识成果复用缺乏足够耐心;
……
为了改善法律检索的质效,我们一直鼓励大家“穷尽检索”。信息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所谓“穷尽”,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就像罗翔老师所提及的“圆圈正义”一样,即便现实中永远无法实现,但不妨碍法律人努力去靠近。在笔者看来,“穷尽检索”不仅仅是对检索动作的要求,而是努力实现一整套“输入-输出”的完整闭环,既要“找得到”“研究透”,也要“展示好”。
具言之,即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锁定争议性问题,明确检索目的;其次,尽可能地挖掘有关信息,找寻权威、成熟的司法观点为自己所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辩护意见;之后,在沟通反馈的过程中,提供重点突出、简略得当的检索报告,说服办案人员采纳辩护意见;在任务完结或服务终止后,整理汇总有关资料,形成相应知识成果,扩大品牌宣传,为一下检索做准备。
在信息浓度方面,提供具有强相关性、权威性的内容;
在检索广度方面,尽可能涵盖法规、案例、行业等相关信息;
在分析角度方面,不偏不倚,遵循逻辑推理、法律解释等要求;
在结论高度方面,聚焦关键,给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观点;
在完成深度方面,聚沙成塔,实现“输入-输出”的完整闭环。
02
如何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穷尽检索”
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每一诉讼阶段对法律检索的要求不尽相同。在案件类型上,普通案件与认罪认罚案件对检索的目的、时限、报告形式也有明显差异。为此,笔者以公安侦查刑事案件为例,特意整理制作了一张表格(详见下图),并将相关注意事项简要叙述如下:
(一)洽谈咨询阶段
在接受潜在客户咨询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一份内容丰富、分析详尽、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检索报告,不仅能够彰显律师(团队)的专业实力,也反映出对客户的重视程度,显然是争取客户青睐的加分项。借助Alpha律师工作系统及以往知识管理成果,出具这样一份专业报告对律师而言自然不是难事,且可能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投入。对承办律师而言,完成这样一份报告,也是自身回顾法律知识、了解实务判例一次契机。过程中,除了检索法条、案例外,也要注意搜集相关政策性规定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新闻报道。见诸于网络的重案、要案,往往需要律师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代理,做好检索工作也有助于律师给出一个合理报价。另外,随着短视频的兴起,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也能传递出有效信息,可以一并纳入检索范围。
(二)公安侦查阶段
这一阶段检索的主要目的是准确解答嫌疑人咨询,合理预判案件走向;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律师文书提供有力支撑,争取办案机关对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措施(不呈捕、不批捕、不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刑事法规近年来变动较大,为了避免给出错误的判断,律师可以通过检索查漏补缺。此外,侦查阶段律师获取案情信息的手段十分有限,而随着捕诉合一在全国铺开,辩护节点不断前置(一旦检察官批准逮捕,往往意味着嫌疑人具有较大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期辩护空间变得有限),对律师会见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律师要通过法律检索梳理同类案件证据规格、罪名要件,提高律师会见问话的质效;另一方面,通过高效会见,能够获知更加全面的案情信息,了解清楚案件关键性问题,反过来有助于律师完成法律检索、文书写作等工作。
(三)审查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律师通过认真、细致地阅卷已经充分了解了案情细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法律检索的目的在于分析同类案件判罚尺度,合理引导客户预期,方便律师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该类案件需要尽快完成检索任务,避免检察官作出决定或形成内心确信之后再进行沟通,以免影响嫌疑人从宽利益的实现。
针对嫌疑人不愿认罪认罚的,其中涉及事实认定方面的争议,则需要通过(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更多案件证据,并不涉及法律检索。如若案件争议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则需要开展法律检索,广泛搜集相似判例、司法意见以及权威学者的观点,辅助论证辩护意见的合理性。期间,既要关注有利于己方的内容,也要站在控方角度找寻相反观点,确保分析的全面性。最后,则是根据案件需要,及时提交检索报告。
(四)法院审判阶段
检察官收到前述检索报告、听取律师意见后,要么是采纳辩护观点,(重新)调整量刑建议,嫌疑人自愿接受的并愿意认罪认罚的,律师便可见证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对不存在《刑诉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法院一般会采纳检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律师亦无必要再进行检索。
对于其他普通案件,律师在拿到起诉书之后应当着重研究检方指控思路,并围绕检察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进一步完善检索报告,补强分析结论,以期说服法官能够采纳辩护意见。二审过程中,针对一审判决,律师检索任务亦是相同。
(五)服务完结之后
在实现“穷尽检索”的过程中,律师(团队)为此投入了不少时间和心力。如果将检索报告使用一次便丢掉,时间成本未免太过高昂。对此可以在服务完结后,尽快对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收录在专门文件夹当中。相关成果及结论在进行脱敏处理后,可以对外发表,增强律师(团队)品牌影响力。
03
有关注意事项
法律检索的核心目的不外乎尽可能地挖掘成熟、权威的观点为自己所用,帮助自己说服客户、司法工作人员。“两高”作出有关案例指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让优秀的法律检索报告更有可能被采纳。结合笔者工作经验,想要实现“穷尽检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键词的选择
关键词选取事关检索成效。有关法律检索的课程、文章等,重点均是介绍如何选取关键词。借鉴其他优秀同行做法,笔者认为可以从案情特征、规范特征、行业特征中等方面着手选取关键词:
案情特征可以从案件基本事实中归纳提取,如争议事实、关键行为、典型证据、特定主体、判决结果、罪名等,可以参考判决原文认定内容;
规范特征可以从法规名称、法条序号、法条内容、政策文件、法律概念、法律词汇、法律关系中拆分或者提取;
行业特征可以从专业用语、行业黑话、从业人员俗语中发现关键词。
(二)类案的甄别
想要说服司法工作人员做到“类案同判”,前提必须是找到“类案”。而类案甄别一向是指导案例制度适用过程中的根本难题和关键环节。根据“两高”有关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法定要素情节)、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属于同一法律规则框架下、是否涉及相同法律争议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的判断不仅只有一个方向、一个维度,而是需要从多个方向、多个维度进行比较。”[1]
目前,实务界倾向认为,类案判断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可以效仿司法机关做法进行甄别。例如,重庆一分检检察官便认为,可以首先提炼出在办案件的关键信息以及裁判所必需的事实要素、证据要素和规范要素,然后检索类似指导性案例,寻找两者在办案方法、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通过类比推理进行同一性判断和针对性适用,以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2]
(三)报告的撰写
没有写作就没有思考,撰写检索报告是“穷尽检索”的重要一环。但受限于工作节奏、可支配时间,部分同行注重完成检索动作,而较少撰写检索报告。从某种角度来说,撰写检索报告是律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理清办案思路、明确裁判尺度的过程。检索报告既是对检索过程的再现,方便后期查漏补缺,也是对辩护律师加深对问题的理解、理清解释思路的重要工具。如果时间允许,最好能够在检索完毕后抽出一定时间完成检索报告。
其中,用于内部分析、讨论的检索报告形式可以相对简单,凸出关键信息即可(内部呈现应不仅包括对我方有利的检索资料,更要包括对我方不利的检索资料)。而提交给检院、法院的检索报告,则要力求全面、准确、美观。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所需要说服的不仅仅是经办人,还包括联席会议/办案小组/合议庭其他检察官、法官,检委会、审委会委员等。一份优秀的检索报告和辩护意见,便是律师同他们隔空交流的工具。对于类案检索报告,还应当主动对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提炼,减轻受众阅读压力。
(四)结论的形成
检索结论是检索报告的关键内容,“没有检索结果及检索人分析的法律检索,根本无法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辩护律师想要说服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拿出更加经得起推敲的分析过程和结论。因此,在分析过程中务必要做到客观中立,遵循逻辑推理、经验法则、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切忌自以为是、以点代面、以偏概全或刻意回避不利观点。
在结论的呈现上,仍需呼应辩护观点、突出重点、聚焦关键,不要留下强词夺理的印象。应当主动站在检察官、法官办案的角度,思考该结论是否能够被采纳。而在根本上,检索报告的目的是为律师辩护服务,因此对相关不利观点的披露应当是刻意而为之,对不被采纳的风险应当考虑妥当,切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甚至给嫌疑人造成不利后果。对于类案检索报告,还应当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只有充分证明类案与审理中的案件在事实层面上相似度很高,本质上系同一性质的问题,才能提高法院采纳类案裁判思路的可能性。
04
结语
对法律人来说,检索是一项基本技能,但想要从无数信息中找寻有效、权威的观点,却极为考验个人的法律功底和能力水平。作者华轶琳在《手把手教你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案件检索报告》一文中提到“第一步的检索已决定案件庭审的最后一步能走多远”,言简意赅地指明检索的重要性。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通过检索,即便是年轻律师,也能很大程度上预判案件走向,了解案件可能的结果。穷尽检索,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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