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猫鱼大战” 陈若剑陈易打赢国内首例电竞赛直播侵权案|律新社专访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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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主笔丨王琼


导 读

 


据央视CCTV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今年2月的报道,2016年中国电子竞技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高达504.6亿元,6年间增长10倍,已成为全球最大市场。这直接催生了另一个火爆的行业:电子竞技网络直播。和所有新兴的行业一样,火爆的背后必然是利益与纠纷。


2016年国内首例电子竞技比赛直播侵权案——“耀宇公司诉斗鱼平台网络直播侵权”,最终以二审维持原判,耀宇公司胜诉、获赔110万元终结。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不仅成为当时的热门话题,也因它的标杆意义,入选了《人民法院报》评选出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为此,律新社专门采访了这起案件中耀宇公司的代理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若剑律师与陈易律师,听他们解析这场经典的“猫鱼大战”。


陈若剑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陈易律师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争议解决部副主任,曾获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长征突击手称号,市律协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委员。


为“网络盗播”确立案例标杆



这起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耀宇公司与DOTA2(刀塔)这款游戏的代理运营商签订协议后,获得了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赛事进行期间,斗鱼公司未经授权,截取DOTA2赛事画面转播,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旗下“火猫”直播平台的标识。随即,耀宇公司诉至法院,告“斗鱼”侵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9月,对这起“猫鱼”之争一审做出判决,认定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随后斗鱼公司提请上诉,最终上海知产法院于2016年5月9日,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点评这起案件时曾评价,这起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为产业更新的过渡期内版权业与互联网产业利益冲突,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业进一步分工,各种信息分享平台从原来的版权投资者集团中分离出来。在不同产业的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得到解决之前,尚存在一段过渡时期,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这一过渡期内兼容并包、弥合并促进两个产业发展的必要工具。目前来看,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内容提供者的制度工具并不适用于本案,单方面保护不仅会加剧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的矛盾,还隐含着难以把握的滥诉风险。但如果不妥善保护版权业的利益,最终恶性的竞争会给两个产业都带来巨大的损害。究其根本,两个产业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市场竞争关系,在产权难以界定的模糊地带,从竞争关系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是一种稳妥有效的解决方案。


研究法律适用,精心制定诉讼策略



从李曙光教授的点评中,大致可以了解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入选“最高法十大案例”的原因。判断一起案件的含金量有诸多要素,个中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绝对考验代理律师的经验和能力!这起案件的事实虽然看似简单,但“官司”却不好打!


陈若剑律师告诉律新社,电子游戏网络直播平台是随着网络游戏的电子竞技产业的兴起,而产生并快速发展起来的从事游戏直播的新兴商业模式,这种新生事务在法律上则涉及到电子竞技赛事的直播权、转播权等多项复杂的问题,难免会在不同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这个案子在法理上涉及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有问题,比如网络游戏比赛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未经授权转播网络游戏比赛属于何等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都没有确切答案,也没有先例可循。



电子竞技比赛与普通的体育比赛也不一样,这就要求律师首先要确定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其实在此之前,电子游戏直播就已经开始火爆,竞技直播平台之间的“盗播”侵权行为发生较为普遍,但大都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即便是诉至法院,往往是以“调解”形式解决。


在立案之前,陈若剑与陈易两位律师其实已经非常了解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且知晓法院不太可能支持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比赛的情况。但是,如果著作权法无法保护原告权益,那么哪种法律可以适用本案呢?对此,他们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讨论,最终确定了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策略,并着重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了举证。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支持了其“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申请诉中禁令,维护当事人权益



维权过程漫长是困扰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另一个问题。知产案件中,受侵害企业最终赢了官司,但维权过程中可能已经丢了市场的尴尬时有发生。因此,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陈若剑和陈易两位在研究诉讼策略的同时,还采取了另一项措施——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以最大程度保护代理人权益。


陈易律师告诉律新社,因为整个赛事赛程时间较短,从预赛到决赛,前后也就短短一个月时间不到,此类案件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如果等案件最终判决出来,侵权方可能会在判决前继续实施‘盗播’,那么即便最终赢了官司,但整个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起诉的目的就是要制止侵权,维护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在连续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无效后,向法院申请了诉中禁令,要求在案件审理完成之前,被告不能继续直播此次赛事。


最终,基于陈若剑律师和陈易律师提交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支持了他们的申请,裁定斗鱼公司立即停止直播行为,而在收到法院裁定书次日,斗鱼公司也停止了停止直播该项赛事。这样就避免了在案件审判结束前,被告继续“盗播”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


公证现场取证  确保证据保全



在既往的网络侵权案件中,举证也一直是一个令权益人倍感“棘手”的问题。在这场“猫鱼”仗中,陈若剑律师和陈易律师也同样遇到这个问题。



陈若剑律师告诉律新社,由于该案件属于涉及网络游戏赛事转播权相关纠纷的案件,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进行证据保全?这也有别于普通的案件取证。在本案涉及的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的收集证据方面,证据保全工作必须做到位,因为这直接决定这法院是否认可该证据,以及可以从该证据中支持多少赔偿金额,因此案件的取证也非常有讲究。


陈易律师说,他们向客户建议并最终使用了公证保全证据,也就是在每一场赛事直播被“盗播”时,现场采用公证手段做取证。公证取证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证实“盗播”这个行为造成什么后果。因为网络直播平台一般都是根据点击量来估值的,流量就决定了你的价值。通过现场公证,证实了在被告方平台上,一场未经授权的赛事直播有数十万的观众点击观看,确实对当事人的直播造成了流量分流。


网络游戏直播具有即时性,这一场结束了它的直播也就结束了,如果不这样做取证或证据保全的话,很有可能法院的传票一到,侵权方可能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消除点击痕迹。通过公证现场取证,一方面可以将这种行为固定下来,成为证据,另一方面可以作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据,比如说一天“盗播”了多少场次,每一场有多少点击量等等。


正如法院的判决书中所体现的,最终法院是根据原告耀宇公司及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判定被告所播放网络游戏比赛的视频量、观众数量、点击数等,从而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


判赔110万,尊重律师价值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耀宇公司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说起案件的最终判决,陈若剑律师和陈易律师都认为这个结果已经令人满意,毕竟网络直播侵权造成的损失很难无法直接测算金额,在无法准确测算直接损失金额情况下,判赔100万元的赔偿金额这个数字在国内并不算低。更重要的是,在这起案件之前,国内大部分的网络平台直播“盗播”侵权几乎有恃无恐,但是本案的意义在于,为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的网络视频转播权开创了先例,其影响和其价值远远高于赔偿金额,甚至可能会对我国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经营和发展产生影响,这才是最重要的。



在代理这起国内首例网络电竞直播侵权案之前,陈若剑律师已是业内“大咖”,他同时是中国并购公会常务理事、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代理过俏江南股权案及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与《新财富》的名誉侵权案,华润电力小股东起诉华润电力董事宋林案件等知名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有诸多亮眼的案例加身,比如代理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维权案,代理上海高通起诉美国高通索赔240亿元商标纠纷案等。


陈易律师则是段和段国内争议解决部副主任,他在民商事、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实战技巧,曾代理过全球知名广告公司法国德高公司中国合资企业的广告合同纠纷案,代表世界知名软件企业美国甲骨文公司参与在国内的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等。


两位都是深谙诉讼之道的业内“大咖”,在代理这起案件之前,他们并未刻意要去“开创先例”。但对于任何一位从事争议解决的律师而言,能够在赢了案子的同时,参与推动某一类具有开创意义司法审判,这是一件更有成就感的事。在一些法律的空白领域或者说产业之间的衔接地带,律师通过其专业服务,为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这正是其专业价值所在。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维权费用的支持,比如律师费,公证费等,能够促进权利人积极维权,也避免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过高。这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律师费10万元的主张,也是看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付出和价值。我们也会持续关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希望通过更多的案例和法律,为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保驾护航。”陈易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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