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靖云:“以审判为中心”的创新解读——律师商谈机制有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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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本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这一《意见》出台,引发了巨大关注。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门负责人马靖云律师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大状”,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提出了一种新视角诠释司法目标与意义——律师商谈机制。在律师商谈机制中,就刑事审判而言,是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参与、彼此协作的结果。

此次《意见》出台,突出“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律师商谈机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大有可为,对一名刑辩律师而言,要在司法程序中,提升自己“有效沟通”的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推动律师“有效辩护”
律新社

律新社这次《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对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有何意义?

马靖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之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涵盖内容十分丰富,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尤其是进一步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意见》突出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将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积极条件。在法庭调查中,明确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这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律师辩护对司法裁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都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等等。这些有关强化律师辩护职能、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意见将会进一步推动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

虽然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律师的辩护权、司法人权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现实的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仍然存在诸多“以侦查为中心”,未审先判的情形,导致律师辩护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庭审流于形式。但是我相信这一意见的出台,会对刑事审判模式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更加期盼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充分领悟到意见的精神,转变传统的司法理念,认识到司法裁决结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绝非侦查机关或是法官的一己之力所能成就,它应该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充分的商谈沟通与协作,这也是我一直倡导的律师商谈机制。


刑事审判是律、检、法商谈沟通结果
律新社

您指的“律师商谈机制”具体是指?与这次意见的出台有何关联?


马靖根据我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我认为,就刑事审判而言,无论是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以及定罪量刑的确定都不应该是法官孤立的行为,而是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参与、彼此协作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不同司法角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应该存在着一种商谈性的沟通。这种商谈沟通不仅对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论证,以及对于司法裁决的正当性理由的确立、进而实现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连接枢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构建公正、和谐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商谈沟通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独裁与司法合理性的矛盾,增强司法裁决结果的可接受性

律师商谈机制是现实司法需求
律新社

您说的“律师商谈机制”在实际司法经验中效果如何?


马靖其实每一种司法机制的运行都会受到传统与现实的约束,律师商谈沟通亦不例外。由于司法的话语霸权主义、共识性价值体系的错位、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的律师商谈沟通并不如理想中那样顺畅,而处于一种现实的尴尬境遇。


律师商谈沟通是否顺畅,是否有效,亦是衡量司法公正是否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尺。因此,保障律师在司法过程中享有更大空间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就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我相信《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对此将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律师商谈沟通不仅仅是现实司法的需求,亦是社会治理的时代呼唤。

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有必要从传统的“统治思维”转向“治理思维”。司法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有的司法参与主体必须拥有更大的行为框架以及自由司法话语权,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振司法权威,才能做到社会治理的宏观功能与具体案件的现实处理的微观功能的兼容。

现实司法活动中,由于商谈沟通机制的欠缺,导致司法参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发生扭曲和变形,甚至在职业律师群体出现了一个独特的派别即“死磕派”。这一特殊派别的出现,是司法角色的话语权不均衡、司法角色沟通不顺畅、司法角色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

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搭建一个平等、自由、有效的沟通平台,让不同司法角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就司法裁决的考量因素进行充分的商谈沟通,从而实现司法裁决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刑辩律师重在“沟通与说服”
律新社

律师商谈机制中,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如何更好地发挥价值?


马靖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注重律师商谈沟通的情形,譬如在侦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变更强制措施听证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与检察官交换案件的意见等等。

同时,律师也应该意识到,我们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需要做的无非是“沟通与说服”,既然是与对方的沟通是为了说服对方,就不能不考虑对方的语境,只是自说自话。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注重法律思维与逻辑的运用,注重专业素养的修为,注重法律信仰的培育,谨记“在对当事人忠诚的同时,也应兼具对法律的忠诚”,从而增加对方的信任度与认同感。只有内心确信法律、忠诚于法律,观点才不会有失偏颇,才有可能获得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检察官与法官的“共识”。

总之,我个人认为《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一定会给刑事辩护律师更多的话语机会,律师在司法地位提升的同时,也应注重自身职业素质的修养,提升执业技巧,这同样是实现“有效辩护”不可或缺的条件。


马靖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专业领域:商业与金融犯罪、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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