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主笔 | 冯璞 2018年3月21日上午,延续昨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UNCITRAL Regional Center of Asia Pacific)共同举办的“2018亚太国际仲裁论坛”热潮,一场“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研讨会也在锦江小礼堂如期举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高级法律干事 Caroline Nicholas 本次会议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高级法律干事Caroline Nicholas主持并首先致开幕辞。她介绍称,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启动“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ISDS”)改革的工作以来,得到了国际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她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听取中国法律界的意见,寻求共识,更好地促进这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研究中心主任 姚宏敏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研究中心主任姚宏敏在致辞中表示,中国目前已是世界第二大境外投资国和第三大资本输入国,在此背景下,中国仲裁法律界开展投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的相关研究,对于维护中国企业健康的海外投资至关重要。 随后,研讨会围绕“加强投资者保护-2015一带一路倡议项下的发展”“如何提高‘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程序下的投资者保护”两项议题展开,与会者踊跃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杜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涛首先作主旨发言,他阐述了对中外BIT条款及ISDS改革的看法。他建议,ISDS机制一定要保持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此外公正性也要考虑到当事国的国情,否则无论如何裁判都会引起不满。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振安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进行了题为“如何利用ICSID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发言,他指出,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适用规则在不同的仲裁机构也不尽相同,他提醒中国的投资当事人应当注意尽职调查、合同条款、东道国法律、投资合规等方面。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主任王海峰提出,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签订的BIT协定都是不尽相同的。在她看来,东道国政府和投资者母国在签订BIT时,要穷尽当地救济措施才能提交仲裁的话,东道国政府已经让渡了自身的司法主权。 通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秦悦民认为,BIT用何种语言很重要,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引起对条款理解的偏颇,对条款的理解应当从条款背后的意图来考量。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专业顾问马贝艺分享了自身在中国行政征收领域的实践经验,她指出,在境外争议解决上,不仅要着力于国际协定,也要对各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联席负责人金立宇提出,如何制定公平公正待遇制度及平衡其中政府、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期待至关重要。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就仲裁规则透明度提出了“透明度”需准确定义、第三方参与国际投资仲裁规则需进一步细化、仲裁庭因透明度加重的负担可能对当事人产生的负面影响需更多考虑等建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近年来非常重视和关注中国仲裁的发展。此次研讨会充分听取了中国法律实践者对投资者-东道国地位平衡、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则、用尽当地救济等问题的意见,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善ISDS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