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题:《倪伟:律师要做营销吗?答案出乎你意料》
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我思考了很久。这个话题不单单关乎律师,可以说一切组织,特别是智力服务型组织,莫不如此。
先问大家一个问题:成为一名合伙人,与普通律师比,有何质的区别?相信无论是过来人,还是年轻律师,都会说:律师与合伙人,本质区别在于市场能力。
是啊,律师事务所的营收靠合伙人,合伙人没有了营收,律所何以为继?显然,这句话是对的。
但根据我30年的经验,我认为:答案并非如此。
这个问题非常非常重要,它决定着一名律师会被引向何方。如果答错了,年轻人很有可能最终会被带进沟里。
律师或律所,要不要做营销?

这里的营销,包括市场营销(marketing)与销售(sales)。相信所有人都会说:废话,当然要做。
大家都说律师和医生很像,请问医院做营销吗?
是的,你应该见过很多医院在做营销。但你见过哪家一流的医院在拼命做营销?相反,花了很多功夫在营销上的又是哪些医院?
在我看来,企业有两种:营销驱动型组织or产品驱动型组织。
什么意思?有的企业以营销见长,有的则以产品见长。所谓产品见长,指企业把主要资源投在做好产品本身,让好产品自己说话来推动企业的业绩增长。
比如早期的苹果,乔布斯开个发布会,产品就卖疯。即便现在,你去苹果专卖店,店员也基本不会急吼吼地向你推销产品。其实,这是更高级的“销售”——既显示卖家的自信,又表示对客户的充分尊重。
所谓以营销见长,就是与产品能力相比,他们更擅长营销,更会讲故事,更靠推销来完成业绩增长。
以营销见长的公司,典型代表如可口可乐,你很难说其产品本身有多牛——实际上就是加了气的糖水,但他的营销,的确非常牛,以致巴菲特都推崇备至。
营销驱动或产品驱动,其实两者没有孰优孰劣。甚至通常营销驱动型的企业,可能营业规模更大,利润更高。于股东而言,这或许是更好的企业。
也许你说:难道没有两者俱佳的企业吗?我认为没有。
道理很简单:一个组织的资源总是有限的,比如你只有10块钱,要么9块在营销,1块在产品;要么9块在产品,1块在营销。
当然,你也可以5块在营销,5块在产品。但这样一来,其实:
也许你说,难道不能7分产品3分营销吗?
可以,但请问你希望在用户眼里,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相比,是7分还是10分?相信你一定希望是后者。
只有7分投入,却希望获得10分的产品,结果一定是,虽通过营销吸引来了一批新客户,结果却发现很难留住他们。那么只能是:
营销驱动型企业,很难产生把企业做到极致的文化。
多年前,联想杨元庆嘲笑特斯拉一年只卖了三万多辆车。那时,一脸稚气的马斯克说:
我真的不喜欢营销这个概念,我认为有时候市场营销,是试图欺骗人们去买不好的产品。
以营销为导向的联想,很难做出世界一流的产品;而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产品本身的马斯克,任何一个产品,都是世界级的。
是的,绝大部分企业是营销驱动型。甚至,我们引以为傲的华为,也是营销驱动型。前两天逛华为上海旗舰店,我发现从手机、电脑,到电视,华为什么都参与,最近店里还赫然停着一辆新出炉的车.
反观苹果,早就号称要造车,但快十年过去了,估计还在埋头研发中。也许在他们看来,产品不完美,绝不与消费者见面。这就是为啥苹果手机,一家能独占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利润的90%还多的原因。
《圣经》上说:凡有的,还要加倍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不做营销反而大赚。这个结论为啥和我们的直觉是相反的?我也是琢磨了很久才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在很久很久以前,企业都知道,要想赢得竞争,就要提供更好的产品。那时大家都傻乎乎地只知道在产品上下苦功夫。但后来,有聪明人发现:产品再好没人知道也不行。于是有人悄悄做起了营销,结果尝到了甜头。后来更多的人跟进,直到营销成为所有企业的必选项。
很快竞争进入白热化。专家们更是火上浇油,不断发明各种理论,美其名曰“帮助你”在激烈竞争中胜出。我一度很痴迷于“定位”理论,觉得它太有道理了:顾客的心智空间是有限的,除了第一名,顾客很难记住你。所以你要使出浑身解数,证明你是第一名。
但你不知道的是:没有天量广告费的投入,一切都是自嗨而已。
你看哪个耳熟能详的品牌,不是用海量资金砸出来的?这样的军备竞赛,真的好吗?
每个人都做,等于谁也没做。就像电影院里,前排的人站了起来,后面的人只能纷纷起立,直到所有的人都站了起来为止。
所以现在有两条路:一条路是集中精力,投入全部的资源,打磨出比所有对手都好的产品;还有一条是,挪出很大一部分资源,砸出一个响当当的牌子来。
绝大部分人都是浮躁的,希望走捷径,希望立竿见影,自然加大营销投入是其最佳选择。而极个别的人选择了逆行——专注打磨产品,甚至耻于自我宣传,于是:
他们反而成为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这样的人反而成了极少数,反而成为了大家梦寐以求的那种独树一帜的存在。这不正好是定位理论所说的“第一”吗?
四年前,蒋勇律师邀请我与天同合伙人做了一次分享。晚上和蒋律师聊到无讼时,他无意间的一席话却让我茅塞顿开。
他说:因为当初无讼融到了大把的资金,所以当新研发的产品销售不理想时,就铺资金去做营销,于是销售立马有了起色。但后来才发现,这个产品其实并没有生命力。
他说,直到读到霍夫曼的《让大象飞》一书时,才被书中的话点醒:
“初创企业通过花钱来掩盖公司严峻的现实……金钱只是让他们回避了出现的问题,如果你在找到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前就已经融到了钱,你很容易就陷入这样一种模式。”
我们大多数人,都落入了这样一种模式中:产品力不足→营销来补→产品力更不足……
20多年前,我在博恩·崔西的培训课上,学到了一句对我而言影响深远的话:老客户带来的新业务,是陌生客户的15倍。
是的,你唯一的客户就是你手上正在服务的人。不要好高骛远,只要服务好他们,你的生意就会源源不断。
如果能超越客户的期望,就会给客户带来惊喜,惊喜就是最大的口碑。而老客户的口碑,一定能带来转介绍。这样生生不息,还用愁没有业务吗?
在虹桥正瀚,最好的业务几乎都是老客户介绍的。在我个人的印象里,几十年来几乎没有一笔不是朋友推荐而成的。更为有趣的是,很多时候即便我们的收费远超他人,客户最终还是选择了我们。
现在让我们回到开头那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成为一名合伙人,与普通律师比,有何质的区别?
在我看来,一名真正优秀的律师,一定是既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又有敏锐的商业能力。只有两者兼具时,才可以说是一名合格的合伙人。
专业能力是基础,每个成功的合伙人,在专业能力上都应有其独特的闪光点:
对年轻的律师而言,就是要挖掘你可以变现的独特闪光点,不断打磨它,直到能捅破天为止。
那何谓商业能力呢?如果没有前面的铺垫,你很容易认为是指市场能力。现在你知道不是。究竟指什么?这个很难定义,它更像是一种经营企业甚至是一种创业的能力,即:
当然,帮助客户实现了目的,你自然也获得了回报。有意思的是,专业能力与商业能力之间,不是加法关系,而是乘积关系。如果每个是10分,两个相乘满分就是100分:
专业能力(10分) X 商业能力(10分)= 100分请注意:专业能力与商业能力两者彼此影响,相互牵制。商业能力不高,专业能力不可能满分;同样,专业能力不高,商业能力也不可能满分。
因为没有纯粹的专业能力,这里的专业能力需要服务于客户的商业目的,商业能力不强,必然影响专业能力。
同样的,这里的商业能力,是通过法律专业来为客户实现商业价值的,离开专业能力,律师的商业能力就变成空中楼阁。
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客户的商业利益,其次才是律师自己的商业利益。虽然说没有利润就没有服务,但是如果客户没有了利益,就没有了需求。
这样就够了吗?其实,还要考虑对手的商业利益,甚至其它参与者(比如法院)的诉求与痛点,等等。
如此看来,越成功的合伙人,他所站的维度越高。理论上,你应该用上帝的视角与智慧,来解决问题。所以:
别误会,我特别强调律师应该专注产品本身,并非就是视营销为洪水猛兽。如果一定要问我律师究竟应该如何开展营销,我会说最好的营销就是写文章和公开授课,就是:
这就是虹桥正瀚不断与同行及客户,无私分享《诉讼可视化》等100多门课程的秘密。严格来讲我们从未把它看作是一种营销,我们认为这就是一种分享。甚至,当客户找我们时,无论案件有多疑难,我们都会汇聚一帮人,花无数的时间,为客户寻找最优解——通常,此时的客户还没有决定与我们签约。
或许你会问,如果被客户白嫖了怎么办?我们经常这么说:
事实上,客户常常被我们的方案所折服,也有的甚至过了很久,还会回头再找我们。还记得我前面讲过的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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