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庭:疫情下困境企业的方舱医院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扫码分享

图片

图片




作者丨乃菲莎 王荐芹 陈文基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积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2022年3月,又一场气势汹汹的疫情突袭上海,给这座拥有超2500万人口的巨型城市按下了暂停键。


在新冠疫情反复的两年多时间里,国内大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对中小企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甚至有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债务逾期、经营受挫等困境。如果说方舱医院是为新冠患者隔离病毒、帮助患者重获健康的生命之舟,那么对于困境企业而言,破产法庭则是为其隔离风险,挽救它们东山再起的保护之伞。




01


破产制度的“止血”功能


在企业出现危机之后,外部环境对其作出的反应往往不是善意的纾困帮扶,反而更有可能是加深的敌意,比如债权人愈加频繁地追索债务、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大幅上涨罚息,或者投资者的信心下降、撤回投资,再或者员工士气不振,人心涣散等。可以说这时的企业已经鲜血淋淋、血流不止,而破产制度则可以为企业提供迅速止血的良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利息的停计固定了金钱债务的数额,让债务人在不堪重负的债务面前能够暂时获得喘息,增加企业“起死回生”的可能;保全措施的解除让债务人可以使用、处置其资产,为企业的运营创设了条件;诉讼仲裁和执行的中止避免了在企业危困时债权人争相抢夺债务人财产,为债务人自力救济、盘活资产、恢复经营秩序和债权人公平清偿奠定了基础。




此外,《破产法》突破了最早时《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权只能由非违约方行使的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挑拣履行的权利。即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分析,有选择性地主张继续履行或解除,从而帮助企业继续履行那些有利于提高破产财产价值的合同,拒绝履行负有负担或者继续履约成本超过可获取收益的合同,以更好地恢复经营,减轻债务负担。




在上述破产程序“止血”的组合招下,危困企业可以首先把血止住,为下一步的治疗和康复创造基本条件。



图片




02


破产制度的“治疗”功能


(一)债权人会议制度 




《破产法》等规定设立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即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意思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制度下,债权人会议有权对核查债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行使表决权,这就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提供了一个权威的谈判平台。相比于债务人时间和经济成本双高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个别谈判程序,债权人会议这种集体磋商程序大大降低了本就危困的债务人在谈判上所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债务人可就财产分配、债务削减、债务重组、展期清偿等事项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议案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有利于一揽子解决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可以说,债权人会议制度为困境企业的“治疗方案”“手术方案”的合理确定提供了高效、权威的沟通渠道和平台。




(二)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 




传统的“破产”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甚至将债务人当作“罪人”对待,传统“破产”的目的在于强制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向债权人清偿。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破产”保护的权益从单方面的债权人保护逐渐过渡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保护,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出现。破产重整制度是指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在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来保护其继续营业,并对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进行调整,使之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经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以终止破产程序、挽救复苏企业的法律制度。两种制度均承认债务人非罪人的观念,同时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主张“该破的破、该救的救”。对于仍具有挽救价值的公司,积极增添新力量挽救,令其焕发新生机后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经重整和和解,一方面,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得以存续。重整或和解后的公司仍享有法人资格,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保留了债务人公司未来继续获得收益的可能,维护了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供货渠道、消费客户、知识产权、公共关系、技术秘密等大量无形资产,有利于最大化利用债务人的资产。而且,重整和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对濒临失业的员工妥善安置、对欠付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优先清偿,避免了人数众多的职工群体与债务人直接产生冲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还可以招募投资人、向债务人引入新的优质资产、优化公司的产业结构。这时,迈向正常的债务人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扩大发展,便又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投资机会,实现了清偿债权、公司增值、扩大就业的多赢局面。




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得到消灭或改善,金融环境得到提升。之前公司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通常选择向金融机构大量贷款来满足资金流动的需求。公司陷入困境后,如果不选择重整而直接破产清算,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债权将可能大量流失,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重整和和解程序中,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中可以规定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债、债转股、债务豁免、延期支付、调整债权偿还比例、斩断担保等,妥善安排债务人所有经确认的债权。经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对债务人而言,经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豁免的债务可以不再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或改善,信用也可以得到修复,为将来的进一步融资打下基础;对债权人而言,金融资金的流失减少,金融环境得到稳定和提升,避免了债务危机的“传染”和“外溢”。



图片


(三)府院联动机制 




府院联动机制是指不断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协作联动,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多元矛盾化解等工作,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破产程序是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协调的事项多,因此府院联动机制就显得格外必要。




一方面,府院联动机制可以对危困企业本身提供事中救助。在当前疫情汹汹的大背景下,很多突然陷入困境的企业都还拥有优质资产、不错的产能以及相当规模的市场网络,只是由于企业陡然面临危机,缺乏各项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措施,无法依靠自身力量重新调动企业的生命活力。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适度参与,协助企业来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比如引入新的投资人、注入新的融资、给予减免税负和财政资金支持等。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对于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本着救助企业的目的,建立一整套企业救助制度体系,如企业信用恢复、经营行为恢复、税费优惠、资产有效组合(包括各项变更手续)、土地增容变性、企业股权调整、融资渠道的构建等。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并非只是审理案件、对案件监督指导,必要时还应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力促对企业的救助更加合理、合法、高效。




另一方面,府院联动机制有助于解决破产衍生问题。破产程序是一个社会外部性极强的程序,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问题,还会产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与破产相关的衍生社会问题,如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破产的税费缴纳、工商登记、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大量的行政协调工作。在此过程中,政府能够起到的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也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决定了破产程序中往往离不开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



03


破产制度的“急救”功能


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破产程序较为繁杂,越来越不能适应近年来暴涨的中小微企业破产需求。在此背景下,简易破产程序应运而生,为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高效、及时的救助手段。




简易破产程序是指对于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债权人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法院审理时所采取的一种经过简化的破产程序。相比于普通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首先,简易破产程序适用对象特定。简易破产程序针对破产财产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中小微企业及部分“僵尸企业”而适用,此类企业均涉及的金额较小、审理难度较低,适用简化的破产程序不仅不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还能较快结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其次,简易破产程序审理流程简单。简易破产程序通过将普通破产程序审理流程加以简化处理、缩短破产案件审判期限来促进司法资源向复杂案件倾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程序运行的实质正义。最后,简易破产程序仍具有破产程序的法律效力。简易破产程序虽然在程序上有所精简,但仍是与普通破产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法院所作出的各类破产裁判的法律效果和普通破产程序一样。




因此,具有上述特点的简易破产程序不仅可以降低程序成本、提升司法效能、防止疫情背景下司法资源的“挤兑”,也更助于加快债权债务矛盾的解决,对有价值的企业果断采取“急救”措施,对无起死回生可能的企业果断出清,加快市场的新陈代谢。



图片




04


结语


疫情冲击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金融等领域风险有所积聚,失业频发。可以预见的是,在不远的将来,会有大量的企业申请破产。但由于破产意味着“倒闭死亡”的观念还较为盛行,其“挽救”的价值还未深入人心,再加上申请重整或和解需要向法院提交较为专业的可行性论证或方案,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中小微企业寻求破产保护的门槛。




为此,不仅迫切需要国家在宏观政策上给予支持与扶助,更需要破产法庭担当起收治危困企业“方舱医院”的职能,简化因疫情受困的企业申请重整或和解的材料、手续,对符合条件、积极向生的企业“应收尽收”。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应自觉担当起“大白”的角色,以为困境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加强与破产法庭的沟通等力所能及的方式,帮助困境企业更多地了解破产程序这剂“特效药”,缓解企业的焦虑与恐惧,协助其顺利地寻求破产保护、获得重生。



乃菲莎律师团队公益


作为法律人,我们愿意报名第一批“大白”,急需帮助的企业可联系邮箱获得咨询服务:

moertizha@zhonglun.com


疫情当下,让我们群策群力、共渡难关!



图片

乃菲莎律师团队


乃菲莎律师团队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配置岀最对口、高效的工作组。从寻找不良资产到处置、重组、融资、架构设计,再到最终投资者的退出,为客户提供全程性、一站式法律服务。



END


来源丨不良资产研究院

图片

图片



图片



长按识别二维码
相关律师
相关机构
留言
发送
返回首页 返回列表

联系方式

156 1870 5573

电子邮件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