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丨法律修音机
近日,一年一度的律所/律师榜单陆续发布。
这些由外资机构主办的律所/律师评奖榜单,在中国律师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背书作用,以至于很多知名律所都设置了专门的岗位来负责榜单申报——很多律所的品宣部门核心职责就是申报榜单,而具有相关申报经验或人脉资源,就是这些岗位的基本要求,市场上还有专门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
在更早之前,业内还曾对这些榜单有过一些激烈的争论,简单来说就是:中国律师为什么要由外资机构来评价?而且还存在一些不客观的因素,但最后却不了了之。
这就有点儿意思。
于是,“构建中国自己的律师评价体系”呼声越来越高。事实上,从多年前开始,就有很多公司在这一方向上努力,但总体上“雷声大雨点小”,做着做着就做成了另一份榜单。
与商业机构的做法相比,国家则打造了一个中国特色的“律师评价体系”,而且就目前来看,这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律师评价体系”,未来会如何发展、我们又该如何参与其中?
“律师评价体系”
到底是哪些客户需要
“打造律师评价体系”,这个观点的缘由通常是有的法律人认为客户不知道怎么选律师,比如有的律师认为自己很专业,但客户却选了他认为不专业的律师,因此认为客户不懂律师,所以需要一个律师评价体系。
但该观点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客户不知道怎么选律师”和“需要律师评价体系”之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这也是律师行业最常见的问题:忽视真实需求。
同时,“客户不知道怎么选律师”,这里指的“客户”也需要明确,不同客户的需求并不一样,不是所有客户都需要律师评价体系。
首先,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平时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没那么复杂,涉及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没那么重大,所以老百姓并不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他们聘请律师,核心要解决的是“信任”问题。
亲朋好友介绍是最直接的,事实上多数律师的案源都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的;和律师聊一聊,也就是免费咨询,也可以很好地解决信任问题,但现实中很多律师都不愿意提供免费咨询,这会让律师丢掉很多潜在客户。
当然,免费咨询会占用律师的时间是事实,但如果是因为占用时间而不愿提供,那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用更低的成本、更高效的方式来提供咨询服务,而不是直接拒绝。
其次,对于涉及的人身财产权益比较重大的案子,尤其是对于大型企业客户或政府机构来说,他们聘请律师,就需要一定的“资质”了,比如你的专业性够不够强?有没有做过类似的案子?这时往往专业取胜;又或者,你说你很专业,有没有证据来证明?这时,律所/律师评价榜单的作用就出来了,所以市场上有很多机构都在做榜单。
但是,即便部分客户非常看重“专业”,也需要让客户感受到你的专业——专业能力是基础,关键是怎么让客户觉得你足够可信,所以本质上还是要解决信任的问题。
综上所述,不论是亲友关系,还是咨询服务、榜单奖项,客观上都能起到“律师评价”的作用,都有存在的必要。
字节跳动创始人张一鸣说过一句话:“同理心是地基,想象力是天空,中间是逻辑和工具。”有了同理心,你才能知道用户怎么想,以及如何提供客户需要的服务。
“律师评价体系”是一个产品,那这个产品的用户是谁?所以,先明确目标用户,然后分析他们的需求,再看有没有必要构建一个“律师评价体系”——对于很多用户来说,其实是不需要的。
“大众点评”和大数据匹配
艰难发展的商业律师评价体系
在多年前的“互联网+”浪潮下,就有很多机构试图构建律师评价体系,总体上包括两类:
1. 通过收集客户评价,试图构建“大众点评”式的律师评价体系;
2. 通过收集律师的专业能力数据(比如提取裁判文书中的律师信息),以及律师其他个人信息(比如自媒体、学习痕迹等),试图构建完整的律师画像,将其精确地匹配给有需求的用户。
为什么?

首先,法律服务低频且分散,这直接导致了第三方平台获取流量困难,首先成本高企,而且竞争激烈,因为搜索引擎厂商自己就能做类似的事情,其次流量的质量不高,而没有流量就很难聚拢律师,解决不了法律服务供给端的问题——做知识服务是一个方法,但律师的核心诉求终归是客户。客户评价只有真正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获取,但法院不会做,有意识地去收集客户评价的律师很少,而且律师也不会把这些评价给到第三方平台,除非律师就是在第三方平台接单的,但这又回到第一个问题,平台的流量哪里来?核心还是要解决流量的问题。最后,虽然平台可以根据各种用户画像标签推荐律师,但真的有用吗?这是需要打问号的。普通的老百姓没有辨别律师分类和专业的能力,而且缺乏法律专业背景,所以大多数人遇到法律问题后,还是会习惯先找亲友帮忙推荐律师,或者是上网搜索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找律师——见到真实的人,这是建立信任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大数据推荐?将信将疑,年轻人尤为如此。因此,基于获客的核心在于“建立信任”这一洞察,如果律师想获客,与其依赖第三方平台,更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其实是经营自己的社会资源网络,获得更多潜在客户,以及运营自己的朋友圈,做内容、做品牌、做市场营销,提高转化率,而这也是律师的短板,是律师最需要帮助的地方。当下的市场真的需要“大众点评”式或者基于大数据匹配的律师评价体系吗?可能还不是那么需要。如果不需要,那就很难商业化,只能慢慢做,不要希望通过它赚钱,而如果不能商业化,那这个商业模式就很难存续,最后很可能就变成少数律师付钱的“榜单”,缺少评价体系该有的公正性。美团创始人王兴曾在美团收购大众点评后做过一次演讲,说做一个好的美食榜需要三样东西:爱、钱和耐心。有爱是前提,但还远远不够,现实是需要付出很多时间精力,更重要的是需要很多的钱和耐心,而且最好不要希望通过它赚钱,否则就会影响它的公正性,而它最需要的就是公正性。
中国特色的“律师评价体系”
与商业公司按照互联网打法,走“大众点评”或者大数据匹配的路径不同的是,国家打造了一个中国特色的“律师评价体系”。
2017年3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目标是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参评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职业能力等。
2019年3月,司法部在《试点方案》和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发布《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并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1年11月,司法部开发建设的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开测试运行,2022年2月正式上线运行。

当时法律修音机就认为,律师评价这事儿,最终还是由国家来办了。原因很简单,当一件事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但商业变现路径不清晰时,它就应该变成公共服务。而这个平台的名字其实已经说明了一些问题:只是公示律师执业诚信信息,而不是评价信息。2022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的改革方案》,要求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调整增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注意,该政策的发布机关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说明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的改革工作,要服务于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大局。2023年3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而早在2017年,全国律协就发布过一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对比这两份发布时间跨度五年的文件,可以看出《意见稿》要求公示的信息更多且更全面,而且新增了公示“评级评价信息”的要求,即公示平台需要公示律师协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评级评价的信息,包括评价主体、评价等次、评价称号、授予时间等。
事实上,从2020年起,全国各地的司法局就陆续印发了针对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的相关文件。

2021年10月,天津市司法局印发了《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社会公众可以实时查询天津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和信用信息情况,为其选聘律师提供参考,从而不断提高律师服务领域的透明度。具体来说,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实行分级评价,以1000分作为基准分,按照从高到低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评价依据包括表彰奖励、公益法律服务时长、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年度考核等内容。社会公众登录天津市司法局官网或者“12348”天津法网,进入“找律师”板块,在“律师查询”和“律所查询”中输入律师姓名或律所名称,即可检索律师、律所的基本信息、执业状态和信用等级,在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时,可以通过查询其信用评价情况,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对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加大对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激励、扶持力度,适度管理A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强化对B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C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质量,不断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据悉,天津市司法局将在本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运行实际和律师行业特点,进一步扩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维度,强化数据归集和应用,形成更加全面、科学、客观的律师行业“信用画像”。同时,积极探索将行业信用信息与天津市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海河分”融合对接,方便律师执业群体享受“信易+”的惠民福利。总体上看,与市面上收集律师专业能力数据或者客户评价的路径相比,国家采用的做法则是公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评价依据主要是表彰奖励、公益法律服务时长、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年度考核等内容。这是因为,我国推动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从来都不是为了解决少数客户如何更好地找到合适的律师的问题,而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中国律师的定位,从来都不是自由职业者,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我国所有关于法律行业发展的重要文件中,涉及律师行业发展的部分都从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范畴。现实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都比较简单,说白了收不上很高的律师费,但需求量巨大,我国的法律服务供给仍然不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就需要律师多去解决这类需求,多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齐,所以评价体系就必然与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公益法律服务时长、处分处罚等诚信指标挂钩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还处于从追求“数量”的阶段向追求“质量”转变,即法律服务的供给还远远不够,此时重点追求法律服务质量就有点不合时宜了。由此可知,我国的律师评价体系一定是中国特色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以“客户评价”或“律师专业能力数据”为基础的律师评价体系就没有建立的必要,这些体系也有价值,但只是对于少数客户而言,也注定只有少数律师才能进入的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