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衔接机制实证研究——以辽宁省为例丨“海华杯”写作大赛优秀作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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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律新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威科集团、法蝉、中华遗嘱库等机构大力支持的第二届“海华杯”法律写作大赛于6月4日圆满落幕。本次大赛共征得符合投稿要求作品325篇,最终评选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5篇,优秀奖作品28篇。

律新社将陆续刊出优秀作品。今天展示的是二等奖获奖作品——《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衔接机制实证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作者丨王恩术(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本文系202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辽宁省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衔接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L21BFX006)、2021年度辽宁省法学会一般立项课题“辽宁省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LNFXH2021B002)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衔接机制的构建对建立多元解纷机制、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至关重要。本研究以辽宁省为例,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探究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的“诉讼爆炸”、仲诉分流衔接机制形同虚设的现实困境。产生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人民法院的“门户之见”、“重司法轻仲裁”,当事人因对仲裁不甚了解从而缺乏主动选择仲裁以解决纠纷的动力,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导致其缺乏主动参与仲诉分流衔接机制构建的意愿。结合实证研究结论以及近年来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可知,解决困境的关键在于完善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重点在于多途径加大对商事仲裁的宣传力度,必然要求在于推动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改革。
 关键词:商事仲裁;民事诉讼;分流衔接;实证研究;辽宁省

一、引言

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是我国民商事领域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常常面临“诉讼爆炸”的情形,仲裁机构却“门可罗雀”。商事仲裁作为重要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并未对诉讼分流起到应有的助益。理顺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分流衔接机制,对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提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水平,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而维护社会安定平和至关重要。
本研究创新之处和研究价值如下:首先,当前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分流衔接制度较少涉及,本研究着眼于破解仲裁机构在商事案件中未能充分发挥应有功能的难题,助力辽宁省多元解纷机制的构建,切实解决新时代人民群众解纷需求,强化当事人自治的机会。第二,当前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本研究着眼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问题,强调民间私法救济不可或缺的作用,贴合国家政策导向与时事热点。第三,本研究基于实证研究结论提出优化辽宁省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分流衔接机制咨政和立法建议,有利于减轻法院商事诉讼压力,还商事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的本源属性,激活仲裁机构发展活力。
本研究主要采取问卷调查与访谈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总样本为辽宁省全部14家仲裁机构在编的的管理人员、仲裁秘书和仲裁员,共计140余名。子样本采用分层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从总样本中抽取。辽宁省仲裁机构数量较少,管理人员、仲裁秘书和仲裁员数量也有限,故本研究所抽取的每一个子样本及其问卷回答内容都有较强代表性。每个子样本均处于规定样本范围内,分布和数量均合理。在正式问卷调查前发放了5份预调查问卷以检验问题的信度和效度,回收后对问卷内容进行调整,删除或更改信度和效度不佳的问题。本研究采用线上方式精准对抽取的子样本发放问卷,发放49份问卷并全部收回,无无效问卷,问卷有效率100%。

二、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衔接现实困境与原因

(一)仲诉分流衔接的现实困境

 1  人民法院“诉讼爆炸”现象显著
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压力巨大。纵向来看,近年来辽宁省商事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对诉讼的依赖程度远超仲裁。表1和表2分别反映了近三年来辽宁省商事纠纷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额的对比情况。近三年来,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民商事案件总数居高不下,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020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总体上仍稳中有增,2021年诉讼案件标的额同比增长近一倍;而仲裁案件数量在辽宁省民商事案件中占比极低,仅有0.5%左右,标的额占比也仅2%左右。

表1 辽宁省诉讼与仲裁案件数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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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表2 辽宁省诉讼与仲裁案件标的额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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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横向来看,全国范围内辽宁省仲裁机构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图1和图2反映了2021年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排名。以2021年为例,辽宁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排名第22位,受理案件标的额排名第24位,在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排名均较为靠后。
图1 2021年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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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等

图2 2021年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仲裁机构受案标的额排名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等

“诉讼爆炸”的直接后果是法院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从而导致审判质量下降。裁判结果精确度下降,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而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的发展,尤其是在辽宁省这样一个营商环境亟待优化的省份。

 2  仲诉分流衔接机制形同虚设

辽宁省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衔接机制虽已有雏形但未能起到应有作用。图3反映了辽宁省仲诉分流衔接机制的构建情况,22%的受访者认为当地没有建立仲诉分流衔接机制,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并不清楚所工作的地市是否已经建立了仲诉衔接机制。图4反映了受访者对于辽宁省仲诉分流衔接机制发挥效果的评价,对认为所在地已经构建了仲诉分流衔接机制的受访者进行进一步调查,其中只有12%的受访者表示该机制的效果较好,近半数受访者表示对于该机制发挥的效果不甚了解,10%的受访者直接表示该机制在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增加仲裁机构受案量等方面没有发挥实际意义并达到预期效果。

图3 辽宁省仲诉分流衔接机制构建情况

图4 辽宁省仲诉分流衔接机制发挥的效果评价

(二)仲诉分流衔接存在问题的原因

 1  人民法院的“门户之见”
首先,人民法院“重司法轻仲裁”的观念导致其不愿意将案件主动分流。通过在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走访了解到,尽管法院面临着“诉讼爆炸”的压力,但是主观上也不愿将标的额或者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分流至仲裁机构,“重司法轻仲裁”的观念在尤其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者心中根深蒂固。部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自诩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排他的法律权威和法律地位,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对立面来看待,认为仲裁机构是与法院争抢“案源”的竞争对手,仲裁庭的裁决过程和裁决书是对自身权威和地位的挑战[ 参见王峥,曹伊清:《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故抵触与仲裁机构进行合作,更莫论主动向当事人推广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
其次,法院对仲裁机构的过度监督导致仲裁机构公信力不足。图5反映了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标准是否一致的情况,高达76%的受访者认为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或者较大程度上不一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院如果认为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不符合规范,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受访者表示在实践中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率较高,这降低了民众选择仲裁化解纠纷的信心。[ 参见程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虽然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在判定仲裁程序不合法时发回仲裁机构要求重新仲裁,但部分法院为了省事,经常撤销了事。
图5 辽宁省仲诉标准是否一致情况
 2  仲裁宣传的不够充分
当事人因为对仲裁不甚了解从而缺乏主动选择仲裁以解决纠纷的动力。图6反映了当事人不选择仲裁以解决商事纠纷的主要原因,44名受访者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不太了解是导致当事人不选择它的最主要原因。在对辽宁省14家仲裁机构进行调查后发现,仅有大连仲裁委员会和沈阳仲裁委员会两家仲裁机构设有官网;在工作时间内向各家仲裁机构多次拨打电话,有4家仲裁机构始终未能联系上;在与取得联系的仲裁机构进行访谈时,问及仲裁机构能否提供详细的仲裁员名录时,8家机构都表示“这是保密事项”并拒绝提供。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是仲裁核心——“意思自治”的最主要表现。当事人如此最基本的信息都无法获取,深入了解并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跟无从谈起。
图6 当事人不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主要原因


 3  仲裁机构的行政依赖
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导致其缺乏主动参与仲诉分流衔接机制构建的意愿。图7反映了辽宁省仲裁机构性质的情况,76%的仲裁机构的性质都是事业单位,8%的仲裁机构明确表示自身性质为行政机关。同时,部分受访者表示,即便自己所工作的仲裁机构的性质名义上为公益性非盈利法人组织或者社会服务机构,但是自己的工资收入仍然由当地财政局统一划拨,“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也与其他事业单位并无二致,收入与工作量几乎脱钩。此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多为公务员序列,难免对仲裁机构的运行造成影响。以鞍山仲裁委员会为例,该仲裁委员会共有1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1人,其中在行政部门拥有职务者共有8人,占半数以上。由此可知,辽宁省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倾向明显,市场化竞争机制的缺乏,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然无较大意愿主动参与仲诉分流衔接机制的构建。
图7 辽宁省仲裁机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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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衔接机制的重构与革新

(一)立案登记制度

完善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是优化仲诉分流衔接机制的关键。
首先,科学评估案件以选择最恰当的解纷方式。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分流主要体现在立案环节,人民法院可以丰富立案庭的人员构成,吸纳仲裁机构尤其是受理部的工作人员,与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一道,对纠纷适用的解决途径进行判断。案件进入法院登记后立案前,立案庭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或者发放格式化案件信息表格等方式,收集案由、案件标的额、当事人数量等参考要素。各级法院将参考要素系数化,设置权重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案件分流标准,建议当事人采取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参见前注⑧]如果适宜仲裁,则将案件移送至仲裁机构;如果不适宜,且案件情况符合法院受理的标准,法院则受理案件。随着智能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法院立案庭可以采取“智能分流+人工辅助”的方式,利用人工智能设备和技术对案件进行评估与分流。
第二,建立解纷机制选择咨询窗口。我国民众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且仲裁的知名度、普及度远不及诉讼,所以当事人难免会对仲裁采取排斥态度。[ 参见郑世保:《论我国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7年第4期。]此时应该充分发挥律师等具备较强法律知识和素养人士的作用,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解纷机制选择咨询窗口,当事人对工作人员推荐的仲裁方式产生疑虑时,可以直接获取公益性咨询。这样可以提升诉讼和仲裁的分流效率以及成功率,推进“诉源治理”。这些人士可以是外聘律师、法学专业在校师生,也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员,对于除法院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可以适当给付报酬或者给予志愿服务证明。
第三,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可以与辖区内的仲裁机构定期举办联席会议,就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诉讼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与仲裁案件发生管辖方面的交叉或冲突及时进行沟通,总结工作经验;[ 参见刘双玉;《完善仲裁公信力提升机制若干问题研究——以北京地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分析样本》,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通报仲诉对接调解平台工作情况,研究典型案例,分析对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推动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财产或者证据保全、仲裁裁决撤销和执行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从而优化仲诉分流衔接制度。
(二)扩大仲裁解纷方式的知名度
多途径加大对商事仲裁的宣传力度是优化仲诉分流衔接机制的重点。
首先,通过媒体报道、案例通报、案后回访等多种途径推广仲裁。保密性、自治性以及相较于诉讼的快速性是商事仲裁的主要优势,且由于裁决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简洁,耗费的时间也相对较少。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诉讼与仲裁分流衔接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让市场主体更多的了解其运作机制和具备的优点,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在签订民商事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陷入纠纷时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通过媒介宣传平台提升仲裁机构的透明度。仲裁机构应当着手建立或完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APP等多样化的媒介宣传平台,作为公众了解商事仲裁的窗口,并设立诸如宣传部等专门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定期发布信息、维护平台。仲裁机构可以在此种媒介宣传平台上公布仲裁员名录,列出仲裁员的照片、职业、背景,专业方向等,以便当事人自行了解、自由选择[ 参见孙巍:《中国仲裁立法的二元模式探讨》,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也可以在其上大力宣传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诉讼程序不可比拟的保密性、自治性和快速性等优势,吸引公众的兴趣,激发公众选择商事仲裁的意愿。
(三)推动仲裁机构改革
推动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是优化仲诉分流衔接机制的必然要求。在国家大力倡导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的背景下,推动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提升其公信力以分流案件,缓解法院诉讼压力[ 谭启平.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J].东方法学,2021(05):150-164.DOI:10.19404/j.cnki.dffx.20210906.005.]。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仲裁机构改制以提升其公信力的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事业单位性质是辽宁省仲裁机构目前的主流选择,但因为事业单位的人员往往同行政机关关系紧密,从而使得仲裁机构具有行政化色彩,而且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也缺少法律支撑[ 张朝勇.我国仲裁机构设置与市场化改革研究[J].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01):35-46.],故进行“去行政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表3 我国关于(商事)仲裁制度的关法律文件


引入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强制退出机制。取消以往的固定编制,引入合同聘用,打破仲裁机构人员一成不变的状态,这也符合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普遍意愿。在有灵活的人事机制的基础上,就可以引入退出机制,实现仲裁机构人员的优胜劣汰,使其重焕活力。

第二,实现仲裁机构自收自支。仲裁机构在完成性质由公到私地转变之后,仲裁收支两条线的模式也应该转变为自收自支,凭借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是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应有之义。仲裁机构其本应该作为一种民间服务的提供者、参加社会的竞争,如果无法达到收支平衡,就表明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市场,进而其要么提升服务,要么退出市场,将案源让由他人竞争[ 参见前注]。此外,仲裁机构改制后应当为社会服务机构,其仍可以接受政府的捐助,以保证自己的存续,同事业单位的收支两条线不同的是,社会服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以便更好地跟进市场的变化。
四、结语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以辽宁省为例,探究出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分流衔接存在的两大现实困境:一是人民法院“诉讼爆炸”现象显著,商事仲裁在辽宁省远没有受到重视;二是并未建立完善且有效的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分流衔接机制。进而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一是人民法院“重司法轻仲裁”的观念导致其不愿意将案件主动分流,对仲裁机构的过度监督导致仲裁机构公信力不足;二是当事人因为对仲裁不甚了解从而缺乏主动选择仲裁以解决纠纷的动力;三是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导致其缺乏主动参与仲诉分流衔接机制构建的意愿。针对于此,在梳理近年来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以其精神为指引的基础上,提出重构、革新辽宁省仲诉分流衔接机制的建议:首先,完善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是关键,法院立案庭要科学评估案件以选择最恰当的解纷方式,建立解纷机制选择咨询窗口,加强与仲裁机构的信息共享;第二,多途径加大对商事仲裁的宣传力度是重点,通过媒体报道、案例通报、案后回访等多种途径推广仲裁,通过媒介宣传平台提升仲裁机构的透明度。第三,推动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是必然要求,仲裁机构可以引入工作人员强制退出机制,实现自收自支。总之,本研究希冀理顺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关系,建立有效分流衔接机制,推动多元解纷机制构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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