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双面性:职业者与一般人丨“海华杯”写作大赛优秀作品展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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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写作的力量可以传播法治的力量!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律新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威科集团、法蝉、中华遗嘱库等机构大力支持的第二届“海华杯”法律写作大赛于6月4日圆满落幕。本次大赛共征得符合投稿要求作品325篇,最终评选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5篇,优秀奖作品28篇。

律新社将陆续刊出优秀作品。今天展示的是三等奖获奖作品——《律师的双面性:职业者与一般人》。







作者丨朱羿臣(辽宁师范大学法理学硕士)

“为什么选择律师这个行业?”“你认为出色的律师应该完善哪些方面?”“想不想做律师”“为什么喜欢律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几乎是每位初出茅庐期待展翅翱翔的法学院毕业生在律所面试时的必答题。律师,这简单的二字组成的词汇,在我之前的认知里,不过是一项纯粹技术性的工作,不过是收人钱财替人办事的敛财者抑或巧舌如簧钻法律漏洞的作口舌之争的取巧者罢了。但随着逐渐懂得四年本科和读研期间的教育内容后,特别是经历过在法院和律所的短暂实习后,我深深觉得“律师”这两个字承担了太多沉甸甸的东西。

这也许是因为当任何人谈起律师时,不可避免会谈及法律、法院、诉讼等,所有的这一切都围绕着一个行动核心: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律师该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因与法律的伴生关系而饱含着诸多复杂和矛盾的内容;其二,因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而有着职业理性和一般理性的双重理性。也就是说,律师首要的是尽可能的对当事人忠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一切努力达成当事人的目标。其次,律师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放下自己所有的成见,抛弃对当事人品行以及追求的目标和行事动机等一切有关的个人评价。总之,律师要考虑的只有两个因素:法律以及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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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虽然很写实,但对于很多向我一样的、对未来充满渴望和抱负的懵懂法学小白的本科生、硕士生来讲是憧憬的破灭,不是因为案件有多么疑难而被打击,而主要是因为未能恰当处理一般理性的“正义情感”与职业理性的职务需要之间的关系,即使在私下场合认同“正义”或法院或社会舆论的看法,也不得不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用法律去和内心认同的道理、感情、伦理等作顽强的斗争。律师的职业就是如此,可以为正义呐喊,更会为贫困群体雪中送炭,可我们不得不承认,律师也可以为不道德甚至犯罪代言。这正是律师界老生常谈的话题之一,即“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做辩护”。这个问题有很多答案,很多在书本上的答案:法治、人权、公正、形式正义等等诸多“大概念”,很多单向性的中国法律、道德、政治、文化的评价标准占主流意识影响下的答案,而不是我想要寻求的那份答案,不是那份在一千零一位活生生的律师心中的一千零一种的“小答案”。
因此,我一直在寻找一个机会问一问真正的律师的想法,想找到一份不通过“大概念”说服我的“小答案”。随着有机会去律所实习,我逐渐了解到一份可能不是最好,但够真实的答案。虽然实习的带教律师是主要负责婚姻家庭案件的,但侥幸有一次可以跟随所里的一位刑事律师L会见当事人,案情并不复杂,甚至可以说过于简单,简单到以致于任何人都会认为这就是一起铁板钉钉的交通肇事,但L律没有任何畏难情绪地接受了代理。当事人离开后,我鼓足勇气向L律问道:“为什么要接这个一定败诉的案子?为他辩护任何策略都难以起作用吧?”
L律似乎早已知道我会这么问,先是笑了笑,后叹了一口气说道:“败诉?你又不是法院。就算最后真的败诉,那也只是败诉,不是他的失败,也不是我的失败,只是法律如此规定,法院依法宣判而已。这只是工作,工作不就是为了自己和他人能生活得更好吗?”
我当时并不理解,心想如果官司都输了生活怎么还能更好,但也没有继续提问。L律也知道我并没有理解,仍旧是笑着说:“等你毕业就明白了。”但总感觉他好像仍叹了口气,尽管我没有听到。

至今也不能说我真切理解到L律当时的内心想法,但这至少使得我对法律有了与之前不一样的理解。对于律师的看法不再停留在充满宏大的道德话语当中,而是聚焦在一个个鲜活的和具体的个人与案件。假设一位为人正直行事正派的律师,面临辛普森、药家鑫、杭州保姆、劳荣枝等等连他自己都认为当事人有罪且难以胜诉的委托时,他能放弃辩护吗?他能和民众一样站起来指责当事人违法犯罪吗?他能选择和法院一起为正义发声吗?他不能!因为他是律师,所以他不能!这和医生不能拒绝救治病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案件的道理一样,律师当然不能拒绝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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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之外一定还有人会思考这样的问题:律师会不会受到社会舆论和现实压迫的影响?律师会不会因为自己的正义感而害怕为有罪的人甚至是黑恶势力的代表而放弃辩护?律师会不会因为担心抨击而不敢代理敏感案件?律师会不会惧怕刑法306条的风险就不敢接刑事案件?也许真的会有律师作出肯定回答,但也仅仅是他个人的选择而非律师这个职业的答案。可以认为这是为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像L律那样认为只是尽职工作,但无论认可哪一种问题的答案,此时泛意识形态大话语与日常法律生活的“地方性/行业性知识”之间的隔离和屏蔽的的确确被打破了。正是二者之间藩篱的消失,可以让我从比较贴近日常法律生活的角度去把握律师作为人和律师的双重身份的形象,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和自身道德之复杂和多向的关系。也只有在这个时候,站在道德制高点的人对律师诸如“有钱人的走狗”的定位,以及律师“既可敬又可恨”的双重评价才有可能进入理论视界,引起所有法律人的认真思考,并且也能够将其视为一个可以讨论和研究的学术问题。
《legal high》中有一处古美门律师与黛的对白正好对应此情此景:
“你口中的所谓的正义,不过是居高临下的同情和怜悯每次出现在眼前的可怜之人而已。”
“如果否定这种行为的话,那么正义到底在哪里?”
“我们又不是神怎么可能会知道那种东西,你就认为正义只存在于特摄英雄剧和少年JUMP之中吧。为自己的委托人利益全身而战,我们律师能做的只有这个,而且也不应该去做越份的事情。”

特别是当我从法学院走进法院,从知网走向律所后,对于上述双重评价有着更为深刻的体验和感受。这不仅由于身份发生了转换——从进入法律世界成为外人眼中的专业人士倏忽地短暂成为实践型法律工作者,更为重要的是因为认知上的变化——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圈里人”的骄傲和得意逐渐变为处理大大小小的法律工作时对所学知识产生的怀疑和茫然。双重身份、双重认知和双重道德标准的进退维谷让我产生在法学院好像只是学了很多概念和词汇的错觉,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的真谛对于想成为律师等法律人来讲是需要积累大量的社会知识,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我无意贬低任何法学教育的意思,仅仅从对一些资深的律师观察可以发现,法律人终身学习不是口号,而是真理。因为总要面对陌生领域的案件和事件,总要解决一个又一个接踵而来的问题,而单单依靠法学院的那些知识远远不够,但没有这些知识亦万万不能,否则容易滑向对法律和案件激情式的批判有余而冷静的理性分析不足,受此激情化取向的法律行业发展战略也自然易于接受理想主义路径而缺乏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特征。可以想见,理想化与现实性、个人正义与职业要求、形式制约与实质判断、职业者和一般人等两两成对的概念是在律师本人、律师行业、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周而复始地来回摆动和交战,理性、正义与程序性的法律抉择始终呈现在律师在每一个案件当中身体力行的辩护行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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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在做一场关于中国律师的使命的演讲时如是说:“作为律师,苦乐是你个人的感觉,善恶是你的社会形象,成败是你个人的事业,而律师职业的兴衰关系国家的命运。”这句话我已反反复复看过、读过许多遍,但每一次看罢、读罢后内心是久久不能平静,唏嘘不已。我们都知道律师本身就不是完美的,甚至有些时候在普罗大众眼里律师不是一个好人,可以说这是律师职业的必然属性或者必然缺陷。很多时候,特别是当案件中出现罪大恶极之人或者悲惨可怜之人时,以一般人的内心情感为标准进行评判难免会使得“律师”成为某种贬义词汇。但扪心自问,当人们痛恨律师为“坏人”辩护抑或帮腔作势、推波助澜之际,是不是同样希望有一位正义的天使维护他们的权利呢?这是因为任何人一旦进入司法体系,大多数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是否真的有罪都会感受到恐惧。能够缓解恐惧和安抚当事人的律师,还不能称之为他们的天使吗?
《十二公民》中有这样一句经典的话:“你认为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哪怕只有百万分之一但却是他的百分之一万。”我想,这便是律师这份职业的魅力所在,也是优秀执业者的底气与操守所在。还记得曾经在一个案件中的庭审过程中,有一位律师在发言时被法官阻止,而这位律师义正言辞地说:“对不起法官大人,不让我发言是不可能的,我是律师,我不是好看的盆景。”恰恰是这一句“我不是盆景”,道出了多少律师的心声以及多少当事人的希冀,女人不是好看的花瓶,律师也不是好看的盆景。试想一下我们处在罗尔斯在《正义论》设想的无知之幕,或者至少设想现在是没有法治的社会,可以说此时的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因为人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没有尊严和人格,也感受不到安全和保护。因此,当生来弱小和卑微的人捍卫权利时还需要理由吗?此时,能帮助捍卫权利的除了弱势地位之人饱经风霜的双手之外,就只有以职业道德克制一般道德的律师了!

成为律师的人既不是圣人,也不是“哲学王”,但律师的职业需求一直以实现正义为目标。正义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有着一副普罗透斯似的脸庞,以致于没有人能够决断正义,也无法给什么是正义之事设定明确的标准,但对于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法律人来言,实现正义皆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旨在为每一个与法律打交道的“你、我、他”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辩护、裁判和帮助,旨在让任何人感受到自己心目中的公平正义。也许,这个正义看起来可能不尽完美,有时会历经千疮百孔,甚至有时候会变得太小或来得太迟,但这些缺陷是正义本身和追求正义的我们以及整个社会应当接受和忍受的。赫伯特·西蒙和孟德斯鸠分别指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和“法是人类的理性”,而被人类创造的法和以此去实现的正义更是有限的,因此实现正义只能是一个不断趋近而无法真正到达的持续性进程,但这不代表着以前、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人的工作和努力没有意义,恰恰是因为不能实现才能不断以正义为理想目标而前赴后继地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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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因为尚未从法学院毕业,还没有反复经受社会和现实的锤炼和拷打,充满着渴望美好的书生意气;也或许是因为仅在律所和法院实习过几个月,而不是实际工作几年,不能真切体会到生活和现实的压迫感;更可能是因为只是渺小的个体,而不是知晓所有律师真实生活的万能神,所以才会在此处写下一些不成熟的、片段式的、有关律师的看法。想写L律感叹“工作”中的无声叹气,想写因为律所房租等开销而倍感压力的刚刚喜得一子的合伙人,想写挺着肚子每日身披法袍为每一个案件伸张正义的D法官……想写的很多,未写出的也很多,大体上能够为律师的职业者和一般人的双重身份描绘出一幅相对格式化的关系图谱,我不反对以“圈内人”的专业视角洞察律师在案件中如何处理事务,但时至今日,我更愿意重新设想,除非在某些特殊场合,更多情况下,一位职业法律人,即使身为律师或者法官,在工作时未尝不会尽量地将公事与私事分开,在履行职业的同时也显露出一般人日常生活的样态。这种样态也未必一定是基于职业素养的要求或对“法律权威”做出的表态,更为主要的可能在于受整个社会生态环境所塑造出来的双面性本能,亦或者本就是行业内存在的一种打通制度与社会角色分界与穿透公私行动场域区隔的为法律人之道。前辈们的身影不仅时时刻刻告诫着不要去在意好还是坏而要在意合法与否,还在不经意间提醒他们脱下法袍、西装等工作服时也是父亲、母亲、儿子、女儿。法律人的双重身份性使得我的目光在崇高的目标和现实之事物中不断来回流转,也使得我愈发珍惜所剩无几在法学院读书和畅享的日子。正如带教律师在会见完一对泪眼婆娑的夫妇之后不经意间的感叹:“当律师的这几年,看过很多人间疾苦,所以明白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有多珍贵……”
我深知自己没有资格用他人的勇敢去换取个人所期待的法治进步。无论坚持多么崇高的理念,都不应该在个人之坚守上强加不着边际的价值甚至于牺牲他人。但期待的是,当有一天我成为了律师的时候,能有足够的勇气去践行心中的法治理念,去成为我想成为的法治之光。不是因为把正义挂在嘴边,而是因为律师行业甚至是大部分行业的中坚力量,其实才是法治的奠基所在——日夜奔波的小所律师、边远山区的派出法庭、简单琐碎的案例——构筑了生活的日常和一般人的模样,并没有想象中的光鲜亮丽,花团锦簇。但用最美好的年华做抵押去担保一个带光的律师梦想,是真的值得!

从事法律工作,或为实现个人抱负,或为补益社会民生,或还有其他美好初衷,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变得更好。首先是人,其次是法律人,如若命运将我们推向特殊的时刻,愿我们都能有期待中那般勇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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