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西蒙:数字经济视角下的短视频版权侵权与规范丨知产大咖课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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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知同道合 智汇未来”——第八届徐汇滨江法治论坛成功举办,论坛汇聚了诸多行业领袖与专家,共同探讨新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论坛由上午主论坛和下午四场分论坛组成。在分论坛一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管理高级合伙人、西安仲裁委仲裁员马西蒙以“数字经济视角下的短视频版权侵权与规范”为主题,从“挖呀挖呀挖”短视频的原创之争切入,指出唯有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现行法律规范对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存在因素主义、规则主义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她同时指出,应当提升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完善民事案件在线取证制度,帮助维权人走出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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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马西蒙在论坛上的发言实录,与各位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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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蒙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管理高级合伙人、西安仲裁委仲裁员

陕西是一个科技大省、文教大省,但在市场经济上,同北上广地区相比依旧存在差距。然而,真正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就在大家身边,无论在哪都能感受到数字经济给生活带来的新变化。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这是一位幼师给小朋友们唱可爱的儿歌、表演手指舞的短视频。该短视频在今年五一期间爆火,并衍生了包括交警版、医生版在内的各种版本的“挖呀挖”视频。除此之外,网络上还流传着非常多信息相似、歌词相同的短视频,火爆程度不一。


在对“挖呀挖”视频进行搜索时,我们发现,它最早是由抖音用户“王小玲”于2021年3月10日发布的,而真正火起来,是在抖音用户“音乐老师花开富贵”于2023年4月28日再次发布之后。对比二者的数据,第一则视频只获得了12万点赞、1万收藏、2.1万转发,而第二则视频获得了4706.3万点赞、55.6万收藏、183万转发。


这个名为《小小花园》的“挖呀挖”视频引发了大家对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思考,它背后涉及的与版权有关的问题有很多,包括背景音乐的作曲者是谁、作词者是谁、手指舞的创作者是谁等等,这些都是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需要讨论的内容。今天,我们就从这个小小的案例出发,谈一谈短视频版权侵权的界定与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与规范,以及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完善与建议。


01

独创性:版权侵权的界定与类型


短视频的定义是相对于长视频而言的,它时长短但内容丰富。短视频的类型包括:直接从长视频中截取的小段的视频、对原有视频进行二次剪辑创作的视频、自行拍摄剪辑的小视频等。无论哪种类型,能构成作品的短视频一定要有以下几个特征:能够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能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具有独创性。


实际上,作品强调最多的就是独创性。作品一定是独创的,不能抄袭,这也是作品能够得到版权保护的核心要求。回到《小小花园》的案例上来,“王小玲”和“音乐老师花开富贵”的两则视频,哪一则具有独创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从字体、文案、图片、音乐、视频等各个方面进行思考,每个细节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分析两则视频,其中的相似之处甚多;二者在对音乐进行引用时,也看不出作曲者是谁,更没有人说明词曲来自何处。


据“王小玲”所言,《小小花园》是由她改编后命名;我们进一步检索发现,其背景音乐是周杰伦的《听妈妈的话》。那么,倘若要合理使用《小小花园》这首歌,首先应该标注出“背景音乐:《听妈妈的话》(周杰伦)、词/曲改编:王小玲”等类似字样;其次,要言明引用目的,比如我今天引用这两个视频的目的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如此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由此可见,在短视频版权保护方面,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探讨。短视频版权的侵权类型众多,给界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王小玲”和“音乐老师花开富贵”的视频内容基本相同,但由于表演者的形象不同,收获的流量也不同。哪怕二者本身可能并没有明确的经济目的,但较好的形象可以帮助其获得意外的流量,甚至能够让网民对平台产生粘性,这种粘性随时可能为平台带来隐形的经济价值,为创作者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在短视频问题的研究上,特别是在个人制作完成后上传的短视频中,对已经归类到所谓的“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依旧要保持着谨慎的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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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合理使用:现行法律的保护与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内涵,但从判定方法和使用规则上,与英美国家有一定的区别。“合理使用”有两种不同法系的判断方法。


首先是因素主义,它通过四个因素来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第一,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所有的侵权到了诉讼阶段都会有原告和被告,法官会从使用目的和性质上判断原告占优还是被告占优。第二,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比如,一个人将迪士尼的几十部电影剪辑成每集1~2分钟的合集,这种情况下,数量就成了一个判定的因素。第三,被使用作品的属性。第四,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是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的判定因素。


而对于大陆法系来说,则更多讲究规则主义,即它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除此之外的都不能判定为合理使用。但是这种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在我国已被打破,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在内,审判时都更多地偏向于使用因素主义。


03

维权困境:版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当前,权利人取证难、平台责任追究难等问题显著。平台追责大多都发生在侵权之后,采取的措施一般都是删除侵权视频。我们发现,短视频维权动力不足,因为维权成本高,获取侵权人信息难。因此,有观点认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和之中,也应该建立审查机制;平台应该通过算法进行大量对比,将侵权内容提前删除,以此来保护创作者们的权益。但这种观点存在争议。当然,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提前删除视频会限制创作者们的创新和表达。


在这个问题上,我建议要促进和提升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完善其内部的审查机制,引入更多事前、事中的内部审查规则,采取加入黑名单等措施;同时,平台要建立自己的版权库,增加对比文件数量;此外,还要完善民事案件的在线取证制度,推广电子数据的在线取证、公证实践,加快对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优化数字时代的取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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