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18日,“知同道合 智汇未来”——第八届徐汇滨江法治论坛成功举办,论坛汇聚了诸多行业领袖与专家,共同探讨新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论坛由上午主论坛和下午四场分论坛组成。在分论坛四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就“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提出了涉及商业秘密性质、保护客体、侵权审查重点、保护水平和单独立法问题的五点思考,并指出以上五点问题是引发商业秘密有关争论的基本问题,应当予以明确。

程永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01
商业秘密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权益?
02
商业秘密保护的是权利持有人的利益还是市场竞争?
03
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审查的重点是行为还是结果?
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不同主体进行分类,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正当手段,二是违约行为。当商业秘密持有人怀疑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自己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相同的内容,又发现存在离职或窃取等行为,即如果被诉侵权内容与商业秘密大致相同并且被告有接触的手段,那么从保护商业秘密出发,就应当让被告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做法并非如此,甚至给原告附加了过重的义务:原告需要首先提出秘密点,然后鉴定该秘密点是否非公知,再鉴定被诉侵权内容与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最后说明被告利用什么不正当手段获得。该做法与专利侵权保护大体相当,但是否与商业秘密适配是值得研究的。
04
当下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是强保护、弱保护还是适度保护?
05
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应当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