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科技人才流动与技术秘密保护丨知产大咖课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扫码分享

图片
图片


任何一家技术企业都会面临科技人员的流动问题,而人员流动间的技术秘密保护是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的重中之重。虽然科技人才的一般流动及其竞业禁止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中若有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则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此外,技术成果专利的生命周期分为六个阶段,商业秘密和技术成果专利通常会在第二阶段(完成后,申请前)和第三阶段(申请后,公开前)产生交集,需要注意对技术秘密加强保护。


图片

“知同道合 智汇未来”——第八届徐汇滨江法治论坛分论坛四上,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教授陶鑫良作“科技人才流动与技术秘密保护”主题分享。陶鑫良教授是我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参与了我国多部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修法工作,现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等。


本次论坛汇聚了诸多行业领袖与专家,“律新V品”将各位大咖的分享整理成文,形成系列“知产大咖课”,并同步收录进“律新社友汇”会员课程频道,供知识产权法律人学习、参考、交流。陶鑫良教授的主题分享整理如下:

图片

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教授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百慕大三角”;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技术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头戏与重灾区,而科技人员流动中的技术秘密保护是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的重中之重。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科技人才的流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但科技人才流动应当“流水不流沙,水流沙不流”,其中的“水”指必要且必然的人才流动,“沙”指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首当其冲是商业秘密,尤其是原单位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虽然科技人才的流动应当是“流水不流沙,水流沙不流;流水留下沙,沙莫跟水流”,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流水又流沙,水流沙暗流;急流卷沙走,沙随水横流”。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保障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放眼今天,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样需要如此。


一、科技人才流动及技术秘密的事与案


讲一个故事:硅谷某公司研发中心门厅的见闻


我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访问硅谷某公司研发中心,走进其门厅,迎门就是一个很大的落地景德镇大花瓶,里面插有若干鸡毛掸子。当时我好奇问其含义,接待者说这象征着公司的基本信条之一:告诫新加入公司的技术人员,进门之前先把自己掸掸干净,不要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带过来!同样,也告诫从本公司离职的技术人员,出门之前先把自己掸掸干净,不要带走公司的技术秘密。由此可见,在科技人才流动中,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动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技术秘密保护问题;而技术秘密保护的重要方向,也就在于科技人才流动之中。


说一个案件:J公司与R公司技术秘密诉讼案


我应当是较早代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主要涉及技术秘密;在世纪之交前就代理了十多件技术秘密案件。譬如,1997年起涉讼的一个案件就让我印象深刻。该案中,上海J公司常务副总带队集体跳槽,另立山头成立了R公司,带走了原单位大量技术秘密。该案在原告举证及其技术秘密范围“提存”、被告侵权证据保全等方面都有探索,最后一审认定被告侵犯了7项J公司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180万元,这在当年是数额很高的赔偿额。该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最后达成调解,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


在科技人员流动中确实存在“技术秘密跟人走,只要人才挖到手”的现实情况。如何应对这一现状,首先,应当平衡科技人才流动与技术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其次,需要准确甄别科技人才的专业经验与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再者,优化技术秘密的认定及其鉴定;同时还要完善技术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制度等。


二、科技人才流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知识产权“权利冰山”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海洋”


关于何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郑成思教授曾提出这样的比喻:“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1. 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律法规)

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2. 半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其他商业秘密),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3. 非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帝王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有法条并非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下面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的梳理,其中第九条就涉及商业秘密纠纷。

图片


(三)科技人才流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解决一切因科技人才流动造成的法律问题,科技人才流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1. 科技人才一般流动及其竞业禁止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 科技人才流动中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技术成果专利生命周期及技术秘密


(一)技术成果专利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


图片


第一阶段(合同后,完成前):尚未形成技术成果的“期货阶段”;
第二阶段(完成后,申请前):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的“现货阶段”;
第三阶段(申请后,公开前):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的“现货阶段”;
第四阶段(公开后,授权前):“临时法律保护”的“准现货阶段”;
第五阶段(授权后,终止前):专利权的“现货阶段”;
第六阶段(终止后):公开、公知、公有技术的“现货阶段”。


图片


实务中,需要讨论某项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形通常发生在第二、第三阶段。

(二)技术成果专利生命周期第二、第三阶段之技术秘密


第一阶段(合同后,完成前):协议开发技术成果的“期货阶段/无”;

第二阶段(完成后,申请前):技术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1”;

第三阶段(申请后,公开前):技术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2”;

第四阶段(公开后,授权前):技术成果的“现货阶段/临时保护”;

第五阶段(授权后,终止前):技术成果的“现货阶段/专利技术”;

第六阶段(终止后):技术成果的“现货阶段/公开、公知、公有技术”。


图片

图片


(三)专利生命周期所对应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这四类合同又可再向下细分得到更多的合同类型。


图片

总而言之,科技人才流动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关系可概括为“科技人员流动忙,知识产权屏与障;技术秘密王中王,右手保护左手防”。至于如何在科技人员流动中保护企业技术秘密,概括而言,可谓“防人之心不可无,攻人之心不可丢,识人之心不可少,害人之心不可有”。
长按识别二维码
相关律师
相关机构
留言
发送
返回首页 返回列表

联系方式

156 1870 5573

电子邮件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