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黄少力:融合“诉”与“非诉”,护航“一带一路”丨精品争议解决律师

作者 | 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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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琼

出品丨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


法治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实现“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离不开优秀涉外律师的专业助力。上海律协国际投资与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少力不仅拥有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亦在律师行业奋斗近十年,具备律师和客户双重视角,能准确理解客户的商业需求,更善于融合诉讼与非诉的智慧,以商业目标为导向,为企业客户提供多元解决方案。精通俄语与英语的她,同时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游刃有余,多年来深耕“一带一路”尤其是中亚地区的法律服务,助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扬帆远航。

在律新社发布的《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中,黄少力律师获评“律新社2024年度争议解决领域品牌之星:新锐律师”奖项并荣列“争议解决领域律师名录”。近日,律新社与黄少力律师进行了深入对话,了解她在商事争议解决和“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经验和感悟。

 

好律师要“躬身入局” 时刻与客户在一起

所谓“争议解决”,很多人看到的是“争议”,但优秀律师的思维导向是“解决”。解决的方式方法有多种,核心是要“躬身入局”,深刻理解客户及其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方式,达成客户的商业目标。

祝贺您获评“律新社2024年度争议解决领域品牌之星:新锐律师”。在您的专业成长历程中,关于塑造争议解决律师的核心专业能力,您有哪些深刻的体会或见解?

黄少力

我理解的争议解决律师的核心专业能力,并不在于某一项法律技能,而是要具备一种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我认为,在处理复杂商事争议的过程中,优秀的律师一定是跳出了某一特定身份的观念上的束缚,而同时兼具“律师”“商业谈判代表”“项目管理者”等多个身份,从更宏观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技术层面上,首先是不回避矛盾,要迎难而上,积极寻求切实可行的、各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争取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而非动辄去法院打官司。其次,要深刻理解企业在整个商业链条当中的位置、其所在行业的特点,以及该企业在所属行业当中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找准企业的核心利益诉求。再次,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准确把握争议各方利益焦点和风险焦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技巧,在法律框架内和风险可控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当然,这个过程中效率的加持非常重要,很多时候争议解决的机会是转瞬即逝的,律师一定要快速响应、快速决断、快速执行。高效的前提是律师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互信基础和顺畅的沟通渠道,否则也很难实现高效解决争议的目的。

您曾有8年企业管理经验,这对您从事律师职业有何影响?您是如何将企业管理与法律专业知识相结合的?

黄少力

企业工作经历确实对我做律师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会本能地从公司运作或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去理解并把握客户的真正诉求。对于商事争议,法律手段只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其背后的商业目的才是核心。所以,我一般都会基于客户的商业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可实施的方案,而不是简单地给出“行”或“不行”的结论,或一味地鼓励客户走法律程序。我坚持认为,“诉”或“非诉”只是促成争议解决的手段,而非目的。律师也没必要将自己划分为“诉讼律师”或“非诉律师”,而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客户解决问题,为客户创造价值。

其次,8年的企业管理经验还让我更加注重跨领域协作。就我自己办理过多起复杂商事争端项目的经验来看,律师在整个争议解决项目当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复杂商事项目中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如企业、交易对手、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相关中介机构。律师在服务企业客户的过程中,不仅要为客户解决项目法律层面的问题,还要推动整个项目运作中不同利益主体的求同存异、协同配合,以确保各个环节丝滑流畅。律师一定要摒弃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思维,让自己“躬身入局”,始终与客户站在一起,以项目管理者视角推动项目真正得以解决和落地。做到这一点后,还有可能挖掘出企业客户更多的法律服务需求,比如合规和公司治理层面的需求。

作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和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您如何将教学、调解实践与法律职业相结合,以提升法律教育的实用性和争议解决能力?

黄少力

理论要解决实际问题才有价值。我个人非常注重案例和实务研究,比如:我的团队长期坚持大合规和新公司法研究并定期输出相关文章,迄今为止,团队已经发表专业文章27篇这些文章包含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分享,受到广泛关注和认可。而在大学授课时,通过引入案例教学法,向法学生们分享和传授自己办案和做项目的实务经验,一方面让同学们获得沉浸式的学习体验;另一方面,对自己也是一种很好的工作复盘和总结,可以说起到了一种教学相长的作用。

至于特邀调解员,我们知道,调解和诉讼、仲裁并称为“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从广义上理解,调解存在于所有争议解决形式中,比如:诉讼审判过程中的调解、执行程序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专业机构调解等。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调解无处不在。调解的核心在于自愿性、自主性、灵活性。调解的关键在于“谈”,作为调解员,沟通和谈判能力是必备素养。调解让我更有“问题解决”的思维导向,能更好地提升法律理解和运用能力以及商业谈判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诉讼+非诉经验融合 商事争议更多新解法

在商事争议中,有时候,诉与非诉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只有一纸之隔。正是这一纸之隔,凸显了非诉智慧与诉讼经验的融合,对商事争议解决能起到关键作用。

除了争议解决,您在投融资和企业合规业务领域也拥有出色的业绩,您为什么选择这些专业领域?可以分享相关的专业化经验吗?

黄少力

律师最宝贵的就是时间和精力,而个人的精力是最有限的,一定要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深耕主要专业。我之所以选择这些专业,首先还是基于过往的经验和优势积累。我本人有企业管理经验,且较早就取得了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一方面,我拥有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的经验;另一方面,我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企业客户和投资机构,涉及大量投融资并购业务,这些经验与我的专业特长高度匹配。

总体而言,这类业务特别强调律师的全程主动参与,要以项目经理的身份代入,以达成商业目标为目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而不是单纯只解决法律问题。

您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如何将诉讼实践中的风险点洞察与非诉业务的商业逻辑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商业目标的多元解决方案?

黄少力

诉讼的经验让我在做非诉项目时,能预判相关法律文件条款当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提前作出避险应对。我的这种风险识别能力异常敏锐,甚至发自本能。有一个项目让我印象深刻,是一家企业的多轮融资项目。作为该公司的融资顾问和牵头律师,我全程参与了融资过程,并协助公司获得数亿元融资。在投资协议起草和谈判过程中,我曾面临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投资机构要求管理团队承担回购义务。其实作为律师,大家都知道这个要求不算过分,也属于行业通行规则。但我对这个问题尤为敏感和谨慎,我不认为大多数公司都接受这个条款就代表我们也必须接受,因为我的客户公司具有特殊性。公司管理团队是公司的创始团队,在企业设立之初已经实际出资了数千万元,这对于初创企业是一笔巨大的投入。同时,在企业所属行业的其他公司融资案例中,管理团队往往采用知识产权出资,而非实际投入真金白银。我们的管理团队既实际出了巨资,又投入了全部精力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展现了极大的诚意。此外,投资机构已经获得各种优先权,足以对冲投资风险,且投资款是由公司取得,并非流向管理层口袋。故此,管理层不应承担回购义务,不应让出钱出力的创始管理团队再承担倾家荡产的风险。无论是基于公平合理考量,还是基于风险防范需要,我在多轮谈判过程中都坚持了这一观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投资机构最终接受了我的观点,删除了管理层回购义务的条款。当今经济环境变化导致行业下行,再回过头看这个问题,幸而当时我作出了艰难而正确的选择,没有人云亦云,没有参照惯例。


多年的诉讼经验让我对这种风险非常敏感,记得当时一看到这个条款,我的脑海中就闪现了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的画面。但是坚持这个意见是很难的,因为当时管理团队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担心我的坚持会耽误融资进度,从而使公司陷入困境。我当时还是面临很大压力。理论上,我作为律师向公司说明我的意见,将风险提示到位,最终由公司自己作决定就可以了,我就可以免责。但是,我内心的这一关总是过不去,我清醒地知道这个风险对于管理团队当中的每一个自然人是不可承受之重。他们当下未必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一旦发生将无可挽回。事后,客户很感谢我的坚持,我对自己也很满意。我认为,律师一定要有独立思考和自己的坚持。

当然,我也代表投资机构处理过多起股东退出和争议解决方面的项目。当被投企业发生公司治理失灵、公司决策僵局、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时,就会发生股东退出以及相关争议解决的各种问题。而这种项目往往是非常复杂的综合性项目,通常涉及民商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应对,利益相关方数量多,各方博弈复杂程度高,对律师的综合实力要求极高。这种项目无论对投资机构,还是对被投企业及其股东,抑或是对其他相关各方来说,都是特别重大事项。因此,律师在这样的项目中如果止步于提供法律支持,是无法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也很难获得客户的认可。

历经多年一线实务的磨砺,我更坚信律师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精神,要有自己的坚持,并且要让自己的坚持落地。只有切实帮助客户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律师的价值。


持续深耕涉外服务 专业助力“一带一路”

除了境内及传统涉外业务,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落地,黄少力律师带领团队积极发挥涉外优势,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展现了中国律师的国际化和专业风采。

我们知道您深耕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业务,您如何看待“一带一路”带来的法律服务机会和挑战?

黄少力

在过往的十年中,“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并且构筑起了一个更为宏大和稳固的国际贸易与投资舞台,这肯定给涉外律师带来了业务机会。

我个人是从中外合资公司出来的,公司工作中日常使用英语和俄语,这段经历为我现在从事“一带一路”涉外业务带来了优势。2023年,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及中国-中亚峰会召开之际,在我的积极推动下,汉盛与总部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多边主权开发银行——欧亚开发银行达成了战略合作,我们成为其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我作为牵头负责人,为其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我全程用俄语和英语与欧亚开发银行沟通,为他们提供高效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的赞赏;他们后续在中国还要开展更多的金融业务,都会找我合作。这是汉盛在拓展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代表了我们所未来国际业务重心的一种趋势,我很高兴上海律协关注到我负责的“一带一路”项目并吸纳我加入上海律协国际投资与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我会继续利用自身俄语优势,持续深耕“一带一路”业务,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战略和“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作为汉盛国际业务委员会执行主任,您认为当前争议解决领域有何发展趋势,汉盛将如何进一步提升国际化法律服务能力?

黄少力

之前说到文化差异给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带来了极大挑战,但为了实现交易与合作,必须想办法克服。所以,如何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法律管辖,往往是博弈焦点。国际仲裁因为保密性好、效率高,并且跨区域的可执行性较高,相对来说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主流方式。不过总的趋势是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需要律师越来越综合地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以达成最佳解决方案。此外,国际合作的增强和在线争议解决(ODR)的流行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机遇。

汉盛一直在持续深化国际战略布局。一方面,我们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倡议,利用自身国际化的专业优势,致力于为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与沟通平台。另一方面,我们坚持“走出去”的战略,加强海外布局与国际合作。目前,汉盛在欧美、中亚、中东等地都设立了办公室或与当地律所建立了紧密合作,目标是拓宽业务领域,全方位提升服务质量,为中国企业的全球化征程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汉盛在多个法律服务领域均取得了行业领先优势,请问汉盛是如何通过独特的人才制度、专业建设和管理模式,持续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的?

黄少力

首先是通过人才集聚效应发展特色专业,再通过各个高伙团队进行人才梯队建设。汉盛在自己拿手的业务领域成立了近20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成员都有专业输出“任务”在身,通过写文章、开讲座、办培训,一方面提升团队专业度,另一方面让客户感受到汉盛的专业度。我们日常也会举办各种内外部培训、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深入研究各专业基本点,掌握各个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通过“汉盛学院”持续向内向外输出。

在人才制度方面,汉盛非常重视青年律师的培养,有丰富多样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除了常规业务培训外,我们还提供大量的业务实操培训,以提高青年律师的业务技能。当然,汉盛也在不断吸纳各专业人才加盟,助推律所的专业提升。这些举措受到了律所内部青年律师的欢迎,也为我们持续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


结语

其实,无论是做国内业务还是涉外业务,无论是做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黄少力律师都始终坚持“法律服务于社会经济”和“全心全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理念。在这种“躬身入局”和“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指导下,她带领团队办理案件和交付项目的能力不断提高,连续多年获得诉讼和非诉优秀案例奖,并荣获业界各项大奖,不仅获得同行广泛赞誉,更是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客户口碑。以专业护航企业客户,敢为“一带一路”项目的开拓者、护佑者,是她觉得最具价值的、值得奋斗一生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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