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业务的浪潮中,破产管理人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更是企业重生的引路人。 刘正东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目前在上海办公室执业,是中国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代表。现任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曾任上海市多届人大代表,并担任过上海市第八届律师协会会长及上海市第一届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等职务。自加入君合以来,刘正东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卓越的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广受认可,尤其在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领域,以其独到见解和成功案例,成为众多企业和金融机构信赖的法律服务者。他还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与解读,推动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并注重跨领域合作,为客户提供全面解决方案。 近日,在接受律新社研究中心《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调研时,刘正东律师从破产管理人的视角结合自身丰富的从业经历,深入探讨了当前破产管理人在处理案件时面临的挑战、数字经济对破产管理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探索,以及跨境破产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01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角色与价值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背景与发展历程 2019年9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挂牌,上海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这一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破产管理领域向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迈进了一大步。而在作为第一届协会会长的刘正东律师看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旨在填补破产管理人与法院、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空白,以促进破产程序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刘正东律师回顾道,2019年4月至8月,他与另两家机构管理人的有关负责人一起发起设立了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会成立至今,已经成长为一个重要的行业组织。它不仅在破产管理人与法院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使双方能够在组织层面上进行更多的交流,同时也确保了双方在私下接触时保持谨慎的态度,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此外,协会还在破产管理人与政府部门之间起到了代言和建言的作用,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反映行业需求、寻求政策支持的渠道。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改善职业环境中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协会不仅在改善管理人的职业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还为整个破产管理领域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刘正东律师指出,协会的成立和发展对于改善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它促进了破产管理人职业形象的提升,增强了公众对破产管理人角色的理解和认同。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研讨会和论坛,协会提高了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这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其次,协会还致力于维护管理人的执业权利,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依法行事,免于不当的干预。协会通过与司法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使他们能够在遇到困难或争议时得到及时的支持和帮助。 再者,协会强调行业自律,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准则,指导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遵循高标准的职业操守。这种自律不仅有助于提升管理人的信誉,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协会在吸纳会员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目前,上海高院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订的本市管理人名册中的所有90家机构管理人和10名自然人管理人全部成为协会的正式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此外,还曾发展预备机构会员107家、预备个人会员164人,以及25家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作为首批特邀会员加入协会。这表明协会在行业内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随着协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未来有望为破产管理人创造更加有利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
02 破产管理人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社会认同缺乏带来的挑战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其职能在于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管理破产事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会对破产管理人身份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针对这一现象,刘正东律师提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了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即“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并且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但在社会实践中,人们经常将破产管理人与企业诉讼代理人混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债务人和第三方对破产管理人的合法职权持怀疑态度,不愿意配合破产管理人工作,这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进而对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构成了障碍。 此外,刘正东律师认为,社会认同的缺乏还体现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能会遭遇来自债务人、债权人甚至是其他第三方的不当干预或压力。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还需要应对来自不同方面的非法律挑战,比如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处理情绪化的债权人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破产管理工作的难度。 为了应对社会认同缺乏所带来的挑战,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强化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能是非常必要的。刘正东律师认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增强破产管理人内部培训等,以逐步提高社会对破产管理人身份的认同感,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抵触,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涉破产犯罪问题 企业破产过程中,一些市场主体可能会出于利益驱动而采取“逃废债”等不当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逃废债”行为通常表现为故意转移资产、虚假破产、隐瞒财产等,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欺诈破产罪或其他相关犯罪。 刘正东律师认为,从市场经济的特点来看,一定有市场主体会铤而走险。涉破产犯罪现象目前已经有所发现,特别是在日渐增多的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案件中,可能不乏意图“逃废债”者;但泥沙俱下时不能“把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给泼了出去”,应该通过加强破产识别、加大破产责任追究等机制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杜绝“逃废债”现象。作为破产法业务律师,不仅要精通破产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破产律师要正确引导企业依法破产,不能指导企业“逃废债”;而作为破产管理人,更要警惕可能发生的“逃废债”问题,应当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侵占、挪用企业财产或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案件,应当依法予以追回,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03 中国破产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破产法案件增长的趋势分析 近年来,中国破产法实践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刘正东律师为我们展现了一组重要的数据。他指出,自2018年以来,随着中国在全球营商环境评估中的排名不断提高,全国破产法案件的数量呈现显著增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总共审结的破产案件仅有1.2万件,而到了2018年至2022年的五年内,这个数字激增到了4.7万件。数据增长的背后反映出中国在推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同时也显示了破产法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破产法案件数量的增长不仅反映了企业生命周期中自然淘汰的过程,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随着市场的成熟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破产法的工具来实现有序退出或重组再生,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法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破产法不仅为企业提供了退出市场的合法途径,还为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对于这一观点,刘正东律师回应道,破产法通过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等多种制度安排,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与优化配置。对于那些因经营不善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企业而言,破产法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也给予了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对于社会而言,破产法的实践有助于缓解因企业倒闭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比如失业人员安置、债权债务纠纷等。通过有效的破产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倒闭对社会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此外,破产法的实施还能够鼓励创新和创业精神,为企业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试错环境,即使失败也能有机会重新站起来。
04 数字经济背景下破产管理的新课题 数字经济企业破产的特点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数字领域。在刘正东律师看来,这些企业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 快速迭代 数字经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这意味着它们可能需要更频繁地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从而增加了破产的风险。 2. 无形资产比重高 相较于传统企业,数字经济企业往往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如软件代码、专利、商标、版权、客户数据库等,这些资产在破产清算中的评估和变现较为复杂。 3. 跨境运营 许多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跨国业务,其资产分布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为破产管理带来了额外的法律挑战。 4.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在破产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成为一项重要的考量点,以避免侵犯用户隐私或违反数据保护法规。 5. 商业模式的独特性 数字经济企业通常采用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商业模式,例如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这些模式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需要特殊的处理方法。 数字资产处理的特殊考量 鉴于数字资产的特殊性,破产管理人需要采取专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来处理这类资产,以确保资产价值的安全性,同时也要注重合法性,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现状,刘正东律师也指出,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破产的办理提供了越来越快捷、便捷的技术支持,有助于破产办理质效的进一步提升。而数字资产将成为市场关注的甚至是越来越重要的特殊资产之一,破产管理人有必要重视并进一步研究数字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问题。同时,破产管理人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破产管理的新需求。
05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探索 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企业破产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常态化实施,因个人债务问题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者来说,由于企业与个人资产常常难以分离,一旦企业面临财务危机,往往导致个人负债累累,甚至影响到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刘正东律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减轻债务负担 对于那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偿还的“诚实而不幸”的个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提供一种合法的方式减轻其债务负担,给予其重生的机会。 2. 促进企业复苏 当企业主能够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时,这有助于企业摆脱困境,甚至重新启动经营活动。 3. 维护社会稳定 个人债务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地方试点的经验与启示 近年来,中国多个地方已经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这些探索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刘正东律师也为我们梳理了当前主要的实践现状。 深圳的经验 深圳市通过人大常委会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该地区试行个人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制度。这一试点项目旨在探索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浙江的尝试 浙江省探索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类个人破产实践,这一做法侧重于清理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以减轻其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江苏的探索 江苏省则开展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试图通过这些试点项目为未来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刘正东律师认为,这些地方试点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随着试点项目的不断深入,可以预见,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为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提供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方案。
06 跨境破产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跨境破产合作的现状与前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跨国经营,这导致跨境破产合作变得日益重要。跨境破产合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国家的破产管理人、法院以及政府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当前,跨境破产合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国际合作框架 各国之间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来促进跨境破产合作,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等,为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各国破产管理人可以及时获取有关跨境破产案件的关键信息,以便更好地协调行动。 3. 案例增多 随着跨国经营的增多,跨境破产案例也随之增加,这要求国际间的合作更加紧密,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未来,跨境破产合作的前景广阔,随着更多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化,跨境破产合作将变得更加频繁。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完善的跨境破产规则,提高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 中国律师事务所在跨境破产中的应对 随着中国的国际经济交往愈加频繁,中国法律服务机构也在积极开展海外业务拓展。在跨境破产领域,刘正东律师指出,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一带一路”事业的蓬勃发展,跨境破产业务将成为中国律师的重要机遇,也是重大挑战。其中,他所在的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的中国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独特优势,包括: 1. 广泛的国际合作网络 君合律师事务所是Lex Mundi和Multilaw两大国际知名独立律师协作组织中唯一代表中国的成员,与世界各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广泛的国际合作网络为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专业的跨境破产团队 君合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化、专职化的跨境破产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 深入的行业洞察 君合律师事务所对跨境破产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有着深入的了解,能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的建议,帮助客户把握跨境破产合作中的机遇。 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包括君合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跨境破产合作中的作用将愈发凸显。
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破产法不仅是解决企业困境的工具,更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正如著名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在其作品中提到的:“世界让人饱受打击,但有的人会在受伤的地方长出更结实的翅膀”(The world breaks everyone, and afterward, some are strong at the broken places.)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破产法领域,意味着我们需要勇于面对挑战,不断创新和完善破产法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为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