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规经营是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律所在税务合规管理上的需求不断增加,律所要适应新时代下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税务合规管理之道。本期主讲人——魏志标,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财税业务研究会副主任。马新,华税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税务师,曾长期在税务机关从事税务征管工作,主要业务方向为涉税鉴证、税务稽查应对、税务筹划、税务顾问等。
律新社“V品计划——法律品牌运营50讲”系列直播第三十五讲,邀请到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魏志标及华税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税务师马新做客“律新V品”直播间,与我们分享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实务。
律所财税管理核算相对简单,成本费用主要集中在从业人员工资、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用、广告宣传等部分。其中,无票费用占比较高。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律所规模较小,存在会计科目混淆、未按规定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伙人不够重视财税管理等问题。
就律所税收政策而言,2000年前,律所参照企业所得税征税;财税[2000]91号文出台后,律所的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计征,税率最高达35%。近年来,随着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的加强,各地普遍针对律所实行查账征收,但是一些地方的税收征管方式可能缺乏法规政策依据。多地针对律师行业反应的税务问题推出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和律所针对律所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同观点,税务部门倾向于将律师行业界定为高收入行业。
介绍完律师行业的税收概况后,大家可能比较关注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方式。究竟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根据《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三项,律所的查账征收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
近几年,律师行业由于采取了“一刀切”式的查账征收方式,加之律所自身财税管理的薄弱,产生涉嫌偷逃税、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的税务筹划,对律所和合伙人律师的未来发展构成巨大潜在威胁。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和“金税四期”工程,在税收大数据的支持下,将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对纳税人实现全流程、精准化监控。针对历史遗留财税问题,律所要尽早自查,最大程度化解潜在税务风险点;另一方面,面对税收大数据带来的精准监控,要主动转变财税管理思路,坚决杜绝偷逃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律师行业日常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下面将以北京**(常州)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案为例,结合各地频发的偷逃漏税现象,为大家展现“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监管体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北京**(常州)律师事务所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事件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等级降到D级,其失信事实被公示在中国信用网站上,迎来了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惩戒措施。
我们注意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的几个细节。第一,北京**(常州)律师事务所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触及重大税收违法,而且已移送司法机关,说明主体的行政救济途径已穷尽。第二,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文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说明其他送达方式已穷尽,且未实现送达效果。北京**(常州)律师事务所在前期的税务稽查程序中,应该能收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如今的局面说明其可能未配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第三,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说明已触及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我们从该案能感受到税务机关2023年基本建成的“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税务监管体系,以及从经验式执法向精准式执法的转变。
除北京**(常州)律师事务所案,各地也存在虚开发票、偷税等问题。比如:北京某律所杭州分所、江苏某律所因虚开发票受到税务监督的行政处罚;山东某律所采取现金收款、个人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取案件代理费、律师管理费收入;广东某律所收取律师费不计收入、支付分成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某律所购买家电无偿赠送,低价销售宝马等汽车,并将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税目申报。案件详情大家可以查阅相关文书:杭税三稽罚[2022]114号、锡税一稽罚[2022]73号、杭税三稽罚[2020]491号、青税稽二罚[2023]46号、银税二稽罚[2023]30号、穗税三稽罚[2022]5号、潮税一稽罚[2022]8号、常税稽二罚[2022]110号。
以上是一些案例分享,希望大家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避免虚开发票、少记收入、纳税调整不到位等不规范操作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所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其中第二条谈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大家可能会质疑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外,个人所、国资所呢?抛开国资所不谈,对于个人所,我们认为它仍然符合财税[2000] 91号文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随着立法的完善,下一步,税法一定会将个人所明确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将合伙所按照合伙企业对待。
根据现行政策,律所主要涉及两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增值税相对简单,个人所得税相对复杂一些。
从2000年1月1号起,国家对律所停征企业所得税,开始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出资律师(合伙人)、提成律师和兼职律师,实行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出资律师(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提成律师、兼职律师和其他雇员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3%到45%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若律师以个人名义雇佣他人,那么适用劳务报酬所得20%的税率。
对于提成律师,若按照比例分成,存在律所是否承担律师办案费用的问题。若律所不承担律师办案费用(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费用),一般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律所报销律师个人费用或办案费用,则30%不得扣除。对于兼职律师,代扣个税时不能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比如每个月5000元费用扣除以及其他的附加扣除等。
合伙人律师按照“先分后税”对经营所得进行分摊。该比例首先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若实缴出资比例也无法确定,此时按照合伙人的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大家还需注意,合伙人应在司法部门登记备案。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即每一位合伙人都应分得一定比例的利润。
合伙人律师费用列支扣除标准分别来自于几个文件。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有七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比如每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以及房租、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等附加扣除。第二,投资者和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若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和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三,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若难以划分,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类型、规模核定一个比例,在税前扣除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第四,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如果当年度没有扣完,可以在之后的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大家注意,这里跟企业所得税不一样,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的比例扣除。第五,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第六,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不能超过当年营收的5‰,即同时受60%和5‰的限制。此时若想充分规划业务招待费,以5‰除以60%,大约是8.3‰的比例。第七,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如风险准备金含坏账损失等,只有实际发生之后才能扣除。
第八,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后,五险一金准予扣除。第九,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能结转。第十,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两个保险,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为基数。如果不超过这个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第十一,除依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之外,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比如个人养老金,从前2022年开始,每年12000元标准可以扣除(领取时单独按3%递延纳税)。第十二,如果发生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两个标准扣除。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可以据实扣除;如果是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一个标准,我们要找到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在同期同类贷款时计算的利率;如果能有这个证明,就可以在该幅度内进行扣除。第十三,国家针对重大事项会单独出台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直接对受益人捐赠,或者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而是赞助支出,均不得扣除。第十四,全部不能扣除的标准。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这里需要注意,涉及与取得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因为律所的经营模式可能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各位律师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以充分证明费用支出与开展业务相关,这样才能在税前及时扣除。
以上八至十四点来自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大家可以自行查阅相关资料作详尽了解。
第一,确定收入。收入含正常业务的收入、利息租金、接受捐赠以及各种补贴、违约金、汇率损益等。第二,可以扣除的是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我们重点关注损失,只有证明损失发生的合理性才能在税务上扣除,损失的相关税务处理参照有关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大家注意,有一些损失需要通过第三方出具报告留存备查,才能在税前扣除。第三,其他支出要注意与生产经营有关,并且为合理支出。第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或者待摊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及以后各个期间按照一定方法计算后扣除。第五,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个年度,即五个年度内都可以用税前盈利弥补。当然这个亏损并非会计核算口径的账面亏损额,而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税法口径亏损额。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此时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以现代服务业中的咨询鉴证服务和经济代理服务为主要应税项目,一般采取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税。
大家注意,有一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第一,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所谓的简易计税法,比如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的专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兼用于生产经营,又兼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此时进项税额允许扣除。但要注意留存证据和资料,证明这一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这里注意一点,交际应酬的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第二,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四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采用销售额×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刚才我们谈到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若销售额≥500万元,应去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当月未办理,且次月申报期15日内也未办理,税务机关会在五日内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在五天内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再逾期没有办理,总共超期25天,则从当月开始适用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于适用1%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若销售额达到500万,经过税务机关提醒仍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此时会被自动适用6%的税率全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指累计应该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当月纳税申报、当月稽查查补及当月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这里注意一点,如果有查补的税款或者经过纳税评估后补税的销售额,应计入申报税款的当月,而非查补税款所属的当月。销售额不含偶然发生的销售资产、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若纳税额虽然未达500万元,但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此时,税务机关也允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能取得充足的净利润,一般通过销项减进项的方式来测算;如果能够比适用1%的征收率还低,这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更合适。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同时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一,对于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季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直接免征增值税。第二,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在上述期间,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律师事务所执行的税收征管方式经历了从有权核定到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实施后续管理的演变。最近有一些省市已经在陆续出台文件,要求对于律所、会所等机构不得执行核定征收。理由在于这类行业本身具有较高的财务核算水平,不应与个体工商户或账务不健全企业等同。这属于各地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应该积极面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变化。
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多年累积巨大税务风险、不知道如何识别税务风险、不知道如何防控税务风险、存在侥幸心理、担心整改成本过高。就法律行业来说,上述风险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既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多年累积巨大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虚开发票和偷税问题,属直接故意。同时,成本费用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存在很多不合规情况,可能属于间接故意。除此以外,很可能的风险是不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若对个人所得税学习不够精确,有可能造成不正确申报的情况,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不到位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针对上述风险困境,我给大家四个关键词:自救、整改、合规、当下,即合规整改是我们当下自救的最佳方式。主动整改胜于税务机关提醒被动整改,汇算清缴是整改的最佳契机,专业团队是合规的最佳动力。借力专业团队的帮助,我们可以针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纠正、事后弥补。
在此向大家隆重介绍华税推出的常年税务顾问产品,含基础服务和升级服务。九项基础服务涵盖日常税务咨询、发票及税前扣除凭证审核、近一年纳税风险评估(每增加1年费用为2万元)、出具税务合规建议、纳税信用等级维护、年度汇算清缴审核与辅导、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应对、税务自查辅导和税务稽查应对(限15个工作小时),收费标准为5万元/年起;升级服务包括律所专项税务筹划。

华税是中国知名大型税法服务机构之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税务争议解决、税务顾问、税务筹划、个人税务服务、国际税务服务、税务审计等服务。凭借“税务+法律”的专业优势,华税擅长为客户复杂、棘手的税务问题提供最佳解决方案,旗下分设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及华税学院。
华税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多次被Chambers、ALB、The Legal 500、CLP、Aisalaw、《商法》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评为“最佳中国税务律师事务所”。华税的专业律师多次作为专家代表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机关的税收立法工作。多年来,华税律师先后代理过全国各地的1500余件疑难税务争议案件,实现了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业界独树一帜。
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是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5A级税务师事务所,拥有超过1200名专业人士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太原、长沙、济南、苏州、泉州等40余家下属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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