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宜宽容,酿成惨祸悔终生 | 律新社以案说法

作者 |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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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律新社“以案说法”栏目通过遴选律师断案中最典型、最翔实的案例,以案情分析、法院判决和律师办案札记等方式,呈现各领域新近案件中的难点、亮点,供同行间相互借鉴和参考。


 案情简介 

本市住于同一居民楼五楼的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因邻里矛盾素有积怨,并发生过肢体冲突。袁某自感吃亏,遂准备了一把折叠式尖刀,乘被害人在楼道公用厕所内不备之际,手持尖刀冲上去猛刺被害人的头部、胸部等多处要害部位。袁某的母亲闻讯赶来制止,并夺下了袁某手中的尖刀。被害人被捅刺后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袁某被随后赶到的接报民警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胸部、头面部等处,伤及左肺上叶等而致大失血死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认为:被告人袁某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110接报信息、《受案登记表》、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上海市闸北区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病历卡》;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被告人袁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律师辩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李小华高级律师、刘素芳律师担任指控被告人袁某故意杀人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袁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的辩解。公诉人发表公诉观点后,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两位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袁某的行为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为琐事发生争执,引起肢体冲突,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对被告人袁某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对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杀人行为的本案被告人袁某依法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袁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公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取得法定鉴定资质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如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放弃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权利,却主张依法定程序取得的鉴定意见证据没有证明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知晓他人已经报案,仍等待警察的到来,在抓捕时没有逃跑或拒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无翻供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以及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持刀刺戳被害人头面部、胸部,致被害人死亡,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经司法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诉讼代理人提出袁某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以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袁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袁某有自首情节并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办案札记 


古语有云:远亲不如近邻;非宅是卜,惟邻是卜。邻里之间以和为贵。邻里和睦,既是邻里之福,也利于社会和谐。邻里之间无小事,日常生活难免摩擦,邻里纠纷在所难免,如不及时妥善解决,恐怕会越闹越大直至势如水火,甚至出现类似本案刀剑相向的惨剧。增强法治观念,理性对待,才是化解基层社会邻里纠纷行之有效的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2017年9月30日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出现邻里纠纷,亦可寻求律师调解,防范矛盾激化。

在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各方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刑法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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