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高院这样设置新审判机制|律新社在现场

作者 | 董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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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类主要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营造良好的航运法治环境;“五项机制”改革着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今天(7月1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背景进行了解读。

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司改办主任郭伟清(图中)通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若干意见》的制定情况

相关背景: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作了系统的部署。

作为各类航运纠纷的裁判者、航运市场行为的引导者、航运市场管理的参与者和航运法治文化的传播者,上海高院严格按照上述国务院意见、上海市委《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政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产权司法保护、扩大开放100条等文件精神和目标任务,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而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若干意见》。

律新社注意到,该《若干意见》不仅强调了司法服务保障应当把握和遵循的职能定位和科学理念,并针对涉及航运中心建设的各类案件审理提出了司法服务保障的具体举措。同时,其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两个方面,分别明确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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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上海法院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上海法院在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中涉及航运中心建设的“十三类主要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营造良好的航运法治环境。

1、依法审理航运业投资与市场准入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涉及船舶、航空器设计研发、总装与零部件制造、承运与运输代理、货物装卸、集装箱场站和堆场等业务的企业设立和出资纠纷,营造航运业良好的投资环境;精心审理航运业外商投资纠纷,依法保障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法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加快对外开放。

2.依法审理涉海运、空运、集疏运相关合同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海上客货运输、航空客货运输合同纠纷,以及航运电商、共享舱位等航运新业态纠纷,平衡保护承运人与客货方的合法权益;精心审理海、陆、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促进集疏运网络优化发展;审理好涉航运仓储、物流、加工、贸易、会展等相关合同纠纷,推动航运产业链拓展整合。

3.依法审理涉航道、航线、海(空)港使用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因船舶碰撞、航空器坠落、货物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运输作业等引发的侵权纠纷,促进港航企业增强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审理好港口(航站)作业合同纠纷和港口(航站)作业事故责任纠纷,平衡港航企业权利义务,促进港口(航站)设施完善、服务能力提升。

4.依法审理航运企业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船员劳务纠纷,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劳务市场,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船员就业市场稳定;妥善审理飞行员等航运人才离职纠纷,平衡航运企业人力资源投资和劳动者职业发展利益,促进优化航运人才引进、培养和有序流动机制。

5.依法审理邮轮运营纠纷案件

根据邮轮服务的国际性、复合式经营特点,准确选择法律适用,妥善审理邮轮运营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平等保护中外邮轮经营者、合作方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邮轮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邮轮提高服务品质,营造有利于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6.依法审理航运金融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船舶、航空器建造融资和融资租赁纠纷,平衡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登记公示制度完善,促进金融支持航运实体经济发展;精心审理航运保险纠纷及再保险、离岸保险、船东互保等新类型纠纷,促进航运保险诚信,推动航运保险制度完善;积极探索审理涉航运基金、信托和衍生品交易纠纷,保护和规范航运金融产品创新,维护航运金融体系安全。

7.依法审理航运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妥善审理涉航运专利纠纷,依法加强保护船舶、航空器、港口、装运容器、装卸机械等设计、建造、运营、维护中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激发航运业创新升级;审理好涉航运商标纠纷,依法加强保护航运企业商标权和商誉,促进知名航运企业集聚。

8.依法审理航运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案件

注重对航运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效果分析,妥善审理航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航运竞争协议案件,制止划分市场、运价歧视、固定运价、不合理收费等垄断行为,合理认定涉航运联盟舱位互换、船期协调等新型合作协议效力,促进航运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9.依法审理航运企业市场退出案件

依法受理、妥善审理航运企业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严格船舶、航空器拍卖程序,依法保护相关权益,引导航运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妥善审理国际航运企业跨国破产案件,按照对等互惠原则,推动跨国协同,促进企业债权人一体受偿,维护航运市场稳定。

10.依法审理涉航运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

依法审理涉航运建设领域的土地规划、土地征收征用、征用安置补偿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确保征收征用依法合规,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有效缓解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资源瓶颈;精心审理涉海(空)港枢纽、邮轮枢纽港和水路、公路、铁路集疏运体系建设纠纷案件,促进海(空)港枢纽、基础设施的功能调整和布局优化。

11.依法审理涉航运监管行政案件

审理好航运市场监管、航运安全监管等案件,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督,又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审理好进出口关税征收案件,平衡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与个体信赖利益;审理好海关监管案件,平衡商品通关效率与海关监管需要,保障航运市场依法管理。 

12.依法审理涉航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纠纷案件

与环境行政执法紧密衔接,依法公正审理沿海、内陆港口及海域、水域、空域环境污染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涉航运环境公益诉讼,助推节能环保海(空)港、清洁航运燃料、绿色船舶和航空器修造、航运技术水平提升,促进绿色港航发展。

13.依法审理涉航运犯罪刑事案件

加强涉航运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劫机、爆炸等暴力恐怖犯罪,打击走私、外贸诈骗、货物和集装箱盗窃等犯罪行为;加强对涉航运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和指导,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办案程序,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平安稳定。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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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司改办主任郭伟清表示,上海法院将着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推进“五项机制”改革,合力完善航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积极探索航运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航运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1、科学构建专业化审判机制

进一步发挥上海海事等法院的职能作用,加强自贸试验区法庭、航运金融合议庭、海洋环境保护合议庭等专业化审判机构和组织建设;海(空)港枢纽集聚地所在地法院要探索完善新型航运审判团队建设,全面提升涉航运案件审判质效;建立航运专家咨询库,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重大疑难、新型复杂的航运案件。

2.有效强化航运案件执行机制

健全完善符合航运案件规律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多渠道网络查控体系。注重通过航运流转记录和航运关联关系发现被执行主体的财产线索,通过卫星导航精确定位船舶、航空器所在地,提高财产查控效能;充分认识船舶、航空器作为财产和经营工具的双重属性,结合航运市场状况,依法灵活实施扣押、保全、拍卖,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3.合力完善航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根据航运案件纠纷主体关系紧密、规则认同度高、纠纷解决专业性强的特点,推动律师、行业协会、相关行政部门等积极参与航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适应航运信息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网上在线调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鼓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航运纠纷,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促进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

4.积极探索航运司法协作联动机制

以航运枢纽辐射区域和集疏运路线网络为基础,加强航运案件管辖、送达、取证、审理、执行的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联动;针对沿海、沿江航运司法保障一体化需求,依托“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工作论坛”,完善涉国际航运中心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机制,促进区域内航运司法保障标准统一。

5.建立健全航运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推动建立法院与海事、民航、出入境等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健全对航运失信人的信息公示和信用惩戒;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航运市场波动和案件趋势变化,通过编发审判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汇编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向有关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社会提示风险、提供指引、提出建议。

据上海高院研究室主任顾全表示,除了此次出台意见外,近年来上海法院围绕服务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出了建立航运案件专业化审理机制、完善涉外航运案件程序机制、强化船舶标的物执行机制、助力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举措。

下一步,上海高院将真抓实干统筹推进,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审判原则理念和具体案件审理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水平,继续加强全市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积极听取各方意见,跟踪问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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