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法院:解热镇痛不上瘾的“冰”?被告人诈骗和涉毒数罪并罚被判重刑

作者 | 上海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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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文:审判监督庭 胡明冬   主审法官:刑事审判庭 张国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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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仅危害社会个体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威胁社会安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毒品犯罪一直受到严厉打击。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毒案件,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三人处以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女士和被告人姜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认识。2020年2月,被害人陈女士的一个朋友想要毒品,被害人陈女士遂想到被告人姜某曾说过有渠道购得毒品。于是,被害人陈女士联系被告人姜某商谈购买冰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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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被告人姜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询问有无冰毒。手上无毒品的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表示也没有毒品,但是提议谎称有毒品,骗取被告人姜某毒资。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张某遂在没有毒品的情况下,谎称将以快递的方式将150克冰毒寄送给陈女士,骗取被害人陈女士支付毒资8万元。被告人姜某在得知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张某二人并没有毒品的情况下,称反正毒资是被害人陈女士支付的,提议寄送假的毒品给陈女士,三人将毒资占有。


随后,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姜某经预谋,又向被害人陈女士虚构多准备了150克冰毒的事实,让陈女士增加毒资。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由成都至上海,伙同被告人姜某,以300克假冰毒(实为头痛粉)再次骗取被害人陈女士毒资及好处费13万元。第一次8万元及第二次13万元,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三人均参与分赃。


此外,虽然被告人谢某没有300克冰毒,但是却有小部分毒品。4月19日,被告人姜某向被告人谢某转账1万元购买冰毒20克。4月22日,被告人姜某将其中约1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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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谢某、姜某行为另构成毒品类犯罪。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向被告人姜某贩卖毒品2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20克并已贩卖部分予他人,其行为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结合被告人谢某属累犯,谢某、姜某属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谢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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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张国滨表示 


毒品对人体危害严重,毒品犯罪及其诱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并侵蚀社会、民族的健康肌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此外,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还应从重从严处罚。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骗取他人财物的,则应承担诈骗罪的罪责。


特此提醒广大群众珍惜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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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2020)沪0113刑初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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