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仅危害社会个体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威胁社会安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毒品犯罪一直受到严厉打击。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毒案件,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三人处以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女士和被告人姜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认识。2020年2月,被害人陈女士的一个朋友想要毒品,被害人陈女士遂想到被告人姜某曾说过有渠道购得毒品。于是,被害人陈女士联系被告人姜某商谈购买冰毒事宜。
2020年3月,被告人姜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询问有无冰毒。手上无毒品的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表示也没有毒品,但是提议谎称有毒品,骗取被告人姜某毒资。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张某遂在没有毒品的情况下,谎称将以快递的方式将150克冰毒寄送给陈女士,骗取被害人陈女士支付毒资8万元。被告人姜某在得知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张某二人并没有毒品的情况下,称反正毒资是被害人陈女士支付的,提议寄送假的毒品给陈女士,三人将毒资占有。
随后,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姜某经预谋,又向被害人陈女士虚构多准备了150克冰毒的事实,让陈女士增加毒资。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由成都至上海,伙同被告人姜某,以300克假冰毒(实为头痛粉)再次骗取被害人陈女士毒资及好处费13万元。第一次8万元及第二次13万元,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三人均参与分赃。
此外,虽然被告人谢某没有300克冰毒,但是却有小部分毒品。4月19日,被告人姜某向被告人谢某转账1万元购买冰毒20克。4月22日,被告人姜某将其中约1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谢某、姜某行为另构成毒品类犯罪。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判决后,被告人谢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张国滨表示
毒品对人体危害严重,毒品犯罪及其诱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并侵蚀社会、民族的健康肌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此外,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还应从重从严处罚。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骗取他人财物的,则应承担诈骗罪的罪责。
特此提醒广大群众珍惜生命
远离毒品!
案例来源:(2020)沪0113刑初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