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曳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监事会主席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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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公诉。公诉案件是指刑事公诉案件,是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刑事附带民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将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混同。
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检察院是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主体,在公益诉讼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于《解释》未规定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不同的办案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前,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履职、告知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过程。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遭受损害时,才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院机关应当履行诉前程序,即通知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设置诉前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节约司法资源,发挥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前期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社会组织可通过检察机关搜集的相关证据降低取证压力,提高胜诉可能性,有助于解决有关机关和组织取证难的问题,补强了社会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即使诉前公告期满,仍未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也能发挥好自身职能优势,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由
根据最高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实践中由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里,较为常见的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网络上、现实中出现了对英雄烈士极端性、侮辱性的言论、事件,相关行为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也出现了检察院对相关行为人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系列案件。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侮辱英烈罪”这一罪名,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相关侮辱行为是否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对相关行为人是应当提起公诉还是民事公益诉讼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从海淀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来看,拟对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事由是T公司的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可以确定本案涉及的案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四)“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见,立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案由的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可能有所不同。
以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将有关组织界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将诉讼主体进一步明确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对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 经登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2. 专门性。专门从事相关公益活动达连续五年以上。
3. 合法性。无违法记录。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立法者仅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对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领域内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尚未明确规定,其他公益诉讼案件是否类比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虽规定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未具体列明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适格主体。
2021年6月1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就T公司运营“王者荣耀”手机游戏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该游戏社区与论坛中仍存在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的网络信息。该案被称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不少媒体都评价此案影响深远。
就本案来看,存在最终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向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性。若无适格主体或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提起诉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02
就目前的公告内容来看,海淀检察院应当是掌握了T公司旗下微信产品的“青少年模式”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因此以诉前公告的方式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青少年模式:微信开启青少年模式后,微信小游戏、视频号、公众号等功能会受到保护限制,家长可以通过设置青少年模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目前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主要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校园周边安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包括“防网络沉迷”等方面的内容。
若本案经由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T公司提供的微信产品侵害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则T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产品进行整改(停止侵害)。同时,由于T公司还存在除微信产品以外的其他相关网络服务产品,不排除有关机关将督促T公司对其他相关产品同步进行整改的可能性,以此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可能会对T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的影响。网络上称T公司为“南山必胜客”(据称T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胜诉率高),此次事件号称是“南山必胜客”与“海淀检察院”的“强强对决”。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相较于民事主体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查取证,在搜集证据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是否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赖于案件的进一步发展,即在公告期满后,是否有适格主体对T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被告方的T公司不能提起反诉,只能被动应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此,在T公司积极回应检察机关诉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整改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本案也存在撤诉可能性。目前来看,T公司在公告公布当晚发布声明回应舆论关切,自称将认真自检自查,虚心接受建议,诚恳应对民事公益诉讼。从T公司的回应上看,T公司表示会对相关产品的整改,民众也可以保持持续关注,积极行使民主监督权。
03
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侵害的是社会法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保护的是个人法益,对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更多是由行政法或刑法规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设立初期在实践中并未广泛适用。但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实践的不断发展,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会随之增多,涉民事公益诉讼的企业也有必要警惕其经营行为存在侵害社会法益的可能性,避免自身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网络保护中,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
1、应当对平台中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管,不得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第八十条);
2、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七十二条);
3、建立未成年人防沉迷制度(第七十四条)。
首先,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筛查机制及反馈监管机制,放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例如淫秽信息、反动信息等)在网络平台传播,企业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存在“避风港”原则,但“避风港”原则不适用于明显未尽审慎义务的情形,因此刑事风险依旧存在。故而,互联网企业应当有效建立起对平台内容的审查机制,避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转让均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规范要求,对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更是进行了特别强调。自工信部开展对APP违规审查至今,已有不少互联网企业因个人信息违规使用、获取等问题受到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规范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针对企业数据活动开展刑事合规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此避免互联网企业陷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沼泽”。
第三,互联网企业也应避免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产生的刑事合规风险。从规范解释的角度上看,企业对信息的监管义务和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义务均属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若仍然拒不整改,则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本案为例,若公益诉讼相关诉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T公司将具有对相关产品进行整改的义务。若T公司拒不改正,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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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未成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不用再以“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相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界定。就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实践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上文提到的诉讼适格主体尚未明晰、“未成年人公益”范畴如何界定、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有待解决。
此次事件起因是T公司因微信产品的“青少年模式”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拟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更深层次体现的是互联网公司盈利需求与未成年人缺乏对网络事物认知之间的矛盾。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度,无论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长久得到民众的认同感、树立良好的商业口碑。
“青少年模式”并不是万能良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界、企业等多方力量。只有多方主体协同共治,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