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
大家好!我所在的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和刑民交叉案件,企业合规与我们所的业务方向有很密切的关联。我认为当前企业合规的司法实施步伐非常小,从当前上海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区都没有尝试过一起企业合规案件。基于这样的司法现实,我认为下面这几个方面需要大家一起探讨考虑一下。
01
企业合规考察标准的条件国情化
第一,九部委指导意见第4条的理解和适用的具体化。九部委已经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按照其中第四条的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认罪认罚、正常生产经营、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这三项标准,并且在排除了第五条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措施。而且《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只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同样,我们的认罪认罚制度也没有如此规定。所以,《指导意见》以及我们的政策可以突破“三年”的界限,关于刑期考察方面是不是可以更多地将“三年以上”考量在内?
第二,关于适用对象的选择具体化问题。我个人觉得这个方面有四点可以考虑一下,即企业的盈利、纳税、经营、用工是否稳定。如果符合这四个稳定,是不是也可以给这些企业宽宥处罚的空间?为此,检察院有必要走出自家的大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我们可以从当前的制度实施来看,如果检察官不到企业实地考察,将很难识别这个企业是否有挽救的必要,因此走出检察院考察是很重要的步骤。
第三,传统保守司法标准的特点问题。我个人认为,现有《刑法》的标准在这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领航权。至少可以尝试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当前不仅适用的不多,而且太少了。进一步激活《刑法》第十三条的适用,这项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适用,企业合规政策来了以后是不是可以和《刑法》第十三条相结合?我个人觉得检察机关的步调可以大一些,执行速度可以快一些。
第四,关于平等保护的必要性和及时性。《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保护。
第五,建议检察院设立独立的部门。如设立企业合规检察部,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先设立企业合规检察组,以此来专门解决企业合规的问题。
02
犯罪构成考察基础的转变
首先,对于犯罪构成基础的考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规范违反说转向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容易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
而法益侵害说则可更多地考察可罚的程度问题,更好地把握定罪量刑和出罪入罪及从轻减轻等情节。
03
严格政治标准,增强使命担当
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司法适用具体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施落地化、党的政策的司法执行化。
基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冲击、国内外经济下行的现实,以及国外势力的经济封锁等苗头的发生,教育和挽救民族企业、民营企业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期。
“企业合规是生命力的问题,更是生产力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把企业合规和企业发展衔接起来,那真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