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强:企业合规考察标准的内涵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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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企业如何做好合规,实现长久健康发展?企业出海,面对多样化的国际规则,如何落实合规?企业合规改革又面临哪些瓶颈,有何解法? 

2021年12月27日,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工商联指导,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中心承办的“临港新片区首届企业合规高峰论坛”在临港新片区滴水湖会议中心顺利举行。圆桌论坛环节,就“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评估标准及有效性审查”这一主题,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王超强为大家带来《企业合规考察标准的内涵和举措》主题发言,律新V品将其发言内容整理如下,与各位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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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


大家好!我所在的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和刑民交叉案件,企业合规与我们所的业务方向有很密切的关联。我认为当前企业合规的司法实施步伐非常小,从当前上海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区都没有尝试过一起企业合规案件。基于这样的司法现实,我认为下面这几个方面需要大家一起探讨考虑一下。


01


企业合规考察标准的条件国情化


一,九部委指导意见第4条的理解和适用的具体化。九部委已经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按照其中第四条的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认罪认罚、正常生产经营、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这三项标准,并且在排除了第五条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措施。而且《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只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同样,我们的认罪认罚制度也没有如此规定。所以,《指导意见以及我们政策可以突破“”的界限,关于刑期考察方面是不是可以更多地将“三年”考量内?


第二,关于适用对象的选择具体化问题。我个人觉得这个方面有四点可以考虑一下,即企业的盈利、纳税、经营、用工是否稳定。如果符合这四个稳定,是不是也可以给这些企业宽宥处罚的空间?为此,检察院有必要走出自家的大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我们可以从当前的制度实施来看,如果检察官不到企业实地考察,将很难识别这个企业是否有挽救的必要,因此走出检察院考察是很重要的步骤。


第三,传统保守司法标准的特点问题。我个人认为,现有《刑法》的标准在这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领航权。至少可以尝试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当前不仅适用的不多,而且太少了。进一步激活《刑法》第十三条的适用,这项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适用,企业合规政策来了以后是不是可以和《刑法》第十三条相结合?我个人觉得检察机关的步调可以大一些,执行速度可以快一些。


第四,关于平等保护的必要性和及时性。《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保护。


第五,建议检察院设立独立的部门。如设立企业合规检察部,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先设立企业合规检察组,以此来专门解决企业合规的问题。


02


犯罪构成考察基础的转变


首先,对于犯罪构成基础的考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规范违反说转向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容易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


而法益侵害说则可更多地考察可罚的程度问题,更好地把握定罪量刑和出罪入罪及从轻减轻等情节。


03


严格政治标准,增强使命担当


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司法适用具体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施落地化、党的政策的司法执行化。


基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冲击、国内外经济下行的现实,以及国外势力的经济封锁等苗头的发生,教育和挽救民族企业、民营企业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期。


企业合规是生命力的问题,更是生产力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把企业合规和企业发展衔接起来,那真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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