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仲裁中是否可借鉴国际仲裁的程序令?听大咖解读从国际仲裁到国内仲裁的实践经验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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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李琳


仲裁是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国际仲裁实践中的程序令有助于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在开庭前让仲裁庭和双方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如何理解程序令的运用?


6月1日,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共同主办的“程序令:从国际仲裁到国内仲裁”专家研讨会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会议室举办。


研讨会现场


主办方邀请了资深仲裁员、知名律所合伙人、权威学者、知名企业法务负责人,畅谈国际仲裁中广泛应用的程序令在国内仲裁实践的可行性及相关问题。


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就庭审前双方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交换证据、大事记及人物表、开庭审理的时间、提交结案陈词、法律适用、语言、通讯方式等仲裁的必要事由作出规定,敦促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遵守,以保证仲裁庭审公正、有效进行。


程序令在实践中有两种形式:第一号程序令和第二号程序令。第一号程序令规定重要事项,内容相对较少;第二号程序令则比较复杂,记录的事项也较为具体细致,包括了提交文书的格式、庭审审理指引等。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致欢迎词。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马屹


马屹对参加研讨的专家表示诚挚的欢迎,他介绍了中国仲裁的发展现状和国际仲裁的最新情况,回顾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合作历史,认为两家机构为沪港两地商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营商法律环境,在推介仲裁、研讨实务方面可以进一步开展形式丰富多样的活动,聚集更多的仲裁实践者参与。


主持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杨玲


此次研讨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主持。


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京、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王唯骏做主旨发言。


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刘京


就国际仲裁中程序令的通常做法与作用,刘京律师指出国际仲裁中的程序令作用是对程序的细化和对仲裁规则的补充,由仲裁员通过电话会议确定,或者由案件管理会议议定,分为繁简两种。


此外,刘京介绍了两种程序令的内容和作用:程序令按照内容分为开庭时间表、交换文件、交换证人证词(专家报告)、开庭后勤准备、准备文件、开庭期间、后续文件提交等;他指出,程序令并不是提高仲裁效率的工具,而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双方遵守程序并使仲裁顺利、有序进行的命令。另外,国内仲裁如要适用程序令,有着文化和费用的问题,违反程序令在国际仲裁场域中会导致仲裁费用的惩罚性条款。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王唯骏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王唯骏以机构实践为视角,介绍了内地仲裁机构推进仲裁程序的具体方式:

1

秘书处指派的案件管理秘书承担了仲裁庭组成前推进仲裁程序的职责,包括指引当事人按照规定期限行使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选定仲裁员、举证等权利,确定仲裁管辖依据、仲裁地、仲裁语言、文件送达地址等重要程序事项;


2

仲裁庭组成后,则由仲裁庭指导秘书处推进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开庭的时间,决定发出审理范围书和问题清单等程序性指令,召开庭前会议或预备庭,决定证据提交及质证规则等;


3

当案件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仲裁规则时,秘书处协助并敦促当事人确定仲裁庭人数及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仲裁庭则就费用承担、时间表、庭审安排、庭审后程序安排等发出专项的程序性指令,这些程序性指令和国际仲裁中的实践基本相同。


可见,内地仲裁机构对适用机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案件的程序管理方式有所区别,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常规仲裁程序的时间节点已经有了明确详实的规定,而在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外籍仲裁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在开庭安排、庭审方式及证据规则方面可能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


主旨发言之后,杨玲副秘书长请与会专家就内地与国际仲裁审理中程序推进实践的差异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评价。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 朱榄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朱榄叶表示,在实践中仲裁员很少额外向当事人发出程序令。大多数情形下,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和仲裁委的安排执行程序;但是程序令的优点在于,组庭后到开庭前,可以跟当事人明确庭前提交证据的期限,使庭审更为有效、公平。


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振安


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安律师随后根据自己的仲裁经验,提出作为仲裁员应当积极推进仲裁程序的进行。涉外仲裁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在庭前首个程序令中予以明确,否则在开庭审理临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会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国际与国内仲裁员在程序处理上存在差异,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对程序充分掌控,而国内仲裁员在程序中依赖仲裁委对程序的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云燕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燕律师从自己担任仲裁员的经历,谈道仲裁员发布程序令由于国内与国际仲裁基因、渊源、文化、习惯不同而大相径庭;目内地仲裁中,类似程序令的实践可能面临提交证据期限等程序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违反程序令的情况下是否对当事人有制约等问题。建议仲裁委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仲裁程序安排可以做出区分的指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炯律师提出仲裁庭决定了仲裁程序的走向,仲裁员应当勇于担当程序指引责任,相较于秘书处而言,当事人对于仲裁员发出的程序令或将更为重视,仲裁委可以对仲裁员进行程序令的培训,违反程序令的后果可以是更多承担仲裁费用等。


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分所联席负责人 金立宇


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分所联席负责人金立宇律师以自己曾担任某非涉外案件仲裁员时使用程序令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当事人违反程序令时罚则的确定,与现行撤销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衔接等问题。他认为适当使用程序令,在实践中有补充仲裁规则的价值,不过目前内地仲裁中的大部分案件适用机构仲裁规则,已经可以达到对仲裁程序的指引,并不必须仲裁庭作出程序令。


深圳前海鼎颂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合伙人 李昱


深圳前海鼎颂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合伙人李昱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提到,包括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一些国际性、专业性领先的仲裁委,在仲裁规则中已经授予仲裁庭推进程序的权力;仲裁员应当在实践中更主动地推进程序;仲裁委应当鼓励仲裁员参与和主导仲裁程序。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 杨培明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杨培明律师专门检索了我国法院有关仲裁司法审查的裁判文书,通过案例说明程序令在国内适用可能面临的困境。仲裁程序令通常由双方和仲裁庭经过讨论达成合意,现有案例表明适用程序令一般不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但程序令是否属于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法定事由中所称的仲裁程序之一,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均尚无结论。


诺亚财富首席法务官 申黎


诺亚财富首席法务官申黎曾经担任法官十余年、也从事仲裁员工作与法务工作多年。他感受颇多,认为法官基于诉讼法、证据规则等限制,往往更注重审判效率,而仲裁程序相对灵活,所以适当的程序令确有必要。程序令有两个重要的价值,一是仲裁的效率价值,二是程序令可以将事实证据在庭审前全部予以梳理。为了保证程序令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除了仲裁员包括仲裁程序管理在内的专业素质的提高,仲裁委也可以通过制作各类程序令的范本,供仲裁员借鉴及使用。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牟笛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笛律师谈了他对程序令的体会,程序令是一种命令,但是是一种可以协商的命令,如何运用三方协商机制形成程序令;程序令具有刚性特征,可以保证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得到裁决,满足当事人对仲裁的预期;程序令需要一定的惩罚措施保证当事人遵守。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表示,内地仲裁实践中程序的推进大都依赖仲裁委和仲裁秘书;国际仲裁中的程序令在学理上受了英美法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程序令还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不宜将程序令是否合适作为否定裁决的一项事由;在涉外及国际仲裁案件中,程序令有着更重要的价值。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主任 黄宁宁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主任黄宁宁律师提出,内地仲裁实践中是否要适用程序令,主要考量的因素应是效法国外仲裁程序令能否推动国内仲裁程序的高效发展。国际仲裁程序令的适用也要关注中国水土的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很难就仲裁庭程序令中所涉的程序事宜达成合意,应如何予以解决。在非诉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关注度有显著提高,通常当事人对仲裁效率的预期是其选择哪种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哪家仲裁机构的首要考量,当适用程序令的情况下,内地仲裁机构如何保证原有的仲裁效率,需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共同研究。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缪斌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缪斌律师支持在内地仲裁实践中适用程序令,但是也提出适用的难度很大,原因包括仲裁员自身专业素质的问题、国内仲裁中双方律师缺乏沟通,难以就任意仲裁程序事宜达成合意。


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敏


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敏提出,程序令客观上会加长组庭后到开庭的期间,目前内地仲裁实践中,组庭到庭审期间的程序非常高效,个别案件欠缺效率可能是因为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间过长;另外,因为没有惩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律师甚至将不遵守仲裁程序作为被申请人的应诉技巧;仲裁委应鼓励双方当事人遵守程序令,充分交换证据,庭审才能有效率,仲裁文化需要引导。


研讨会结束前,华东政法大学朱榄叶教授和鼎颂投资业务合伙人李昱分别作了点评。朱榄叶教授归纳了国际仲裁程序令在内地仲裁实践中可循序适用的路径,李昱倡议仲裁机构、仲裁庭及仲裁律师等专业仲裁实践者应合力借鉴国际仲裁中有意义的实践,推动程序令在仲裁程序中适用,发挥其提高仲裁效率的积极作用。


杨玲副秘书长在总结致辞中提出,本次专家研讨会以程序令为命题,反映出目前内地仲裁与国际仲裁实践的客观生态,仲裁的公正价值、效率优化、成本可控是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服务的重要期待,仲裁机构可以对仲裁员就程序令的适用进行培训,适当推动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令的适用,鼓励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运用,培养当事人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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