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重温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经典学术演讲,《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其精华要义旨在:既有为初涉法律之门人士准备的法律入门知识,为法律实务人士准备的职业技能训练,也有为法学研究人员准备的前沿问题研究。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
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
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传》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
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
使法律成为一门科学的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本身,还有法律条文背后的因素;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文就有可能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但法律条文背后的因素则不会轻易地发生变化。
一个人的行为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法律没有将这一行为明确设定为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就不能对这种行为加以定罪和处罚。
这种思维方式对于那些不从事法律职业的普通人而言,经常构成一种不可接受的挑战。
在法院定罪之前,尽管一个人可能涉嫌犯罪,或者可能处于被告人的状态,但是他都仍然被推定为无罪,也就是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
这对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也足以带来一种震撼。比如一个人抓住了一个正在偷东西的小偷,将他送到派出所,他肯定会相信他抓住的这个人就是罪犯。但按照法律人的判断,这个人在法律上只能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身份;只有经过公正的法庭审判,并在法院有罪生效判决之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转化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包含着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法律人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推理方式,这种推理方式可能是普通人所难以接受的,甚至会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存在隔膜,有时还会发生误会和冲突。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例说明。
二是“法律上有罪”。
为什么要制定刑法?
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犯罪概念以及犯罪构成的要件?
限制国家将公民从事实上有罪转化成法律上有罪,防止国家对公民任意定罪。
如果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来观察中国法律实践的话,那么,许多观念和做法都是值得深刻反思的。例如,公安机关曾经颁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适用标准的规则,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
第一,违法者的行为究竟符合何种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我们怎么能把行为人叫做“犯罪分子”呢?
第二,将一个人称为“犯罪分子”的前提,是他的行为构成了特定的罪名。
没有具体的罪名,怎么能说违法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呢?我们甚至还可以反问一句:
“这个人明明构成了犯罪,怎么却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呢?”
但是这里所说的“事实”究竟从何而来呢?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所谓的“事实”也只能是一种假定,或者说是神明眼中的事实。
举个具体的例子。某一官员因涉嫌犯有重大受贿罪行,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之前,突然畏罪自杀了。对于这样一个人人痛恨不已的“贪官”,我们可以思考以下问题:
一是他的行为究竟符合刑法上的哪个条文?构成刑法上的何种罪名?
众所周知,法律规则无论是授权性的、义务性的还是禁止性的,无非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而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法律还要确立专门的制裁方式。其中,在法律制裁方式上,法律人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大体上,法律制裁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令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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