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峰:一本研究控辩平等的好书——读《控辩平等论》有感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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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周泰研究院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长期开展“周泰·书声”活动,并在3月30日举办的第十七期活动中对《控辩平等论》一书进行了品读。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深受《控辩平等论》的启发,从创新性、批判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对本书做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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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江溯教授、尊敬的冀老师以及前面发言的四位老师,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冀老师接受周泰的邀请,来参加“周泰·书声”的本期活动,为大家分享他撰写《控辩平等论》这本巨著的心得体会。刚才几位教授都从不同的侧面分享了自己阅读《控辩平等论》这本书的心得。作为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同时也作为一个对刑事法理论有浓厚兴趣的读者,我在阅读这本书后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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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控辩平等的命题是现代刑事诉讼研究的一个元命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整个刑事诉讼理论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是在控辩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的,实践中的很多问题也是由于没有处理好控辩平等而引发的。因此,控辩平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极其重要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也因而具有极其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正因为这一问题重大,对其进行研究并提出真知灼见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能够接受这个挑战且研究得深入透彻,需要具备非常深厚的学术功力。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宽阔的研究视野,同时也需要对刑事司法实践、刑事辩护实践有深刻的洞察。举目国内,目前能够担当这一重任的学者并不是很多。


而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控辩平等论》就是一部40多万字的皇皇巨著,其创作者冀祥德老师不仅是国内著名的刑事法学者,同时也曾经做过律师,担任过律所的主任,挂职担任过检察官、副检察长。因此,冀老师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也兼具丰富的实践经验。我想这也是冀老师能够完成《控辩平等论》这本巨著的原因,而且这本著作一经面世便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好评。我认为本书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使其广受好评。

第一,具有高度创新性。虽然以前也有学者对控辩平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通过论文、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发表过相关见解。但是,系统性地从本体价值论、理论基础和实践展开等各方面对控辩平等问题进行论述的,几乎没有。冀老师的《控辩平等论》在这一领域里起到了填补空白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此前并没有人如此系统地对控辩平等问题进行论述。除了体系的完整性,这本著作的创新之处还体现在冀老师在具体论述中提出的许多开创性观点。比如,当我们谈论控辩平等问题时,通常习惯性地认为控辩平等就是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但是,冀老师不仅考虑到了平等武装的问题,同时鲜明地提出了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特别是从合作性司法的角度来考察控辩平等问题,将控辩平等的内涵在理论上进行了拓展,使我们认识控辩平等的视野更加开阔。再比如,冀老师从控辩平等的视角来考量正在普遍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控辩平等上的得与失,并在书中对此提出了具有鲜明独特性的观点。《控辩平等论》这本著作的创新性内容还有很多,我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留给大家自己去仔细品读。

第二,具有鲜明批判性。这种批判性首先来自于贯穿全书的问题意识,不是为写而写,或者泛泛而谈,而是以问题作为讨论切入点,提出了实践中很多实务者有体悟但又不能找出根源,且不能很好地表达出来的问题。冀老师将他极具学术深度的思考形诸笔端,告诉读者控辩双方为什么失衡、控辩失衡有哪些表现、这些失衡对相关权利乃至对刑事诉讼制度造成的影响是什么。《控辩平等论》中做了很多这样的批判性思考,正是这些批判性思考将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引向更为深入的层面,带领我们探讨这些问题的根源,使得我们对控辩平等相关制度的认识,不再是仅仅局限于了解制度架构的表象,而是深入把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可能带来的危害。所以,我认为《控辩平等论》全书的问题意识是非常强的。

《控辩平等论》的问题意识不仅仅是提出问题,还包括解决问题。因此,本书的第三个鲜明特点就是实用性。实用性是指不仅有“破”,更重要的是有“立”。具体而言,不仅提出了很多有重要价值的问题,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书相应的章节中对这些问题在学术上、制度上都给予了回应,并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在立法的完善上、司法机制的优化上,乃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实践上,《控辩平等论》都具有高度的实用性,为控辩平等这一大指导原则的实践落实提供了知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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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辩平等论》一书的创新性、批判性和实用性来看,我认为这本书非常值得我们好好研读。当然,书里还提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我的兴趣和进一步思考。比如,书里提到了实体平等、程序平等,也提到了形式平等。在实践中的“平等”有着各种表现形式,但我比较关注的是实体平等和形式平等的问题。实践中,我们在创设制度时比较重视形式上的平等,近年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改革也赋予了嫌疑人、被告人一些权利,甚至在权利救济上也进行了一些制度性改进。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影响到实体平等的问题,我认为也应该引起重视。比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提前介入问题。有些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有些甚至是法官都提前介入到了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中,这种现象在一些涉黑涉恶等重大案件中特别显著。在这种情况下,程序上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惩罚性措施,以一种隐性方式打破了控辩平等。再比如,在审判阶段,有时候法官会在法院内部进行请示,这种内部请示制度一方面破坏了法官和合议庭独立审判原则,更重要的是影响了辩方的权利,内部请示可能使得两审终审制变成了实质上的一审终审。如何防止在案件还没有进入相应审级时,二审法院已经形成预判,先入为主对被告人不利,从而导致控辩失衡局面呢?对此仍有待探讨。在实践中,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对控辩平等的隐形破坏。在制度建构中,对于这些隐形做法,或许可以明确规定为显性的制度,对部分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隐形行为的发生。以上问题,也是将来在控辩平等的制度完善和实践操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总之,我读了冀老师的《控辩平等论》后,收获很大。我觉得这本书读一遍不够,需要放在桌边、放在床头常读常新,会不断有新的收获。最后再次感谢冀老师,感谢今天参加活动的各位老师,也感谢线上线下长期来支持“周泰·书声”活动,支持周泰律所的法律同仁、朋友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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