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丨郭浩文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知识产权金融业务正在蓬勃发展。
数据显示,2022年,沪深两地交易所累计成功发行86单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16亿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为4,868.8亿元,知识产权证券化占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的比重约为4.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2022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19,772.7亿元。据此测算,知识产权证券化占总的资产证券化比重约为1.1%。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广东累计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64单,发行规模148.66亿元;2022年新发行20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超过42亿元,惠及超过300家科创企业。从数据上看,广东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上分别占全国总量的23.26%和19.44%,是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中流砥柱。
4月21日,西部地区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兴业圆融-成都中小担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该项目底层资产为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信托贷款,涉及49项专利资产,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专用权等。该项目的成功发行,为四川省内1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1亿元的融资支持。
尽管当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占比还不高,但市场正在逐步接纳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资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其金融属性值得被进一步挖掘利用。
律新社研究中心在《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调研中,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学腾,及全程参与西部地区首单知识产权ABS产品发行的团队成员,大公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讲师余玲进行了对话交流,探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构建及增信机制是重中之重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这些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
余玲
大公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讲师
第六步是SPV将发行证券所获资金付给发起人,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
第七步是发行证券出售给投资人;
除了资产池的构建,增信机制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关系到产品能否成功发行的关键因素之一。整体而言,当前面临的知识产权变现难、评估难、处置难,以及知识产权对底层企业的依附程度高等实际问题,导致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接受程度较低。所以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发行,一定要有增信机构背书,而且增信机构一般都是国有背景。增信机制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是一个非常核心的机制,最为常用的增信手段就是担保。同时,由于大环境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接纳程度并不高,其增信机制的标准较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会更加严格。
二、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仍需企业及资金方共同努力
数据显示,2022年沪深两地交易所累计成功发行86单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16亿元,而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为4,868.8亿元,知识产权证券化占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的比重约为4.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2022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19,772.7亿元,据此测算,知识产权证券化占总的资产证券化比重约为1.1%。
周学腾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学腾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谈到,从市场需求主体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融资,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能够打通的话,其本身的市场需求是较为旺盛的。截至2022年底,沪深交易所共发行91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占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规模的0.3%,比重尚小。如果能够解决知识产权评估困难、估值手段以及风险分担手段等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将更加多样,业务体量将大幅提升。
三、任重道远,知识产权证券化挑战巨大

余玲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的挑战分为几个方面:第一是推广程度和接纳程度的问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本更多地会向优质企业倾斜,真正需要资本的企业无法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增信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机制,因为投资者对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接纳程度并不高。从国家层面来说,“蓝天”行动出现的关键原因就是在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为申请而申请的情况,所以真正由创新驱动的高价值专利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第二是对于资金方来说,偏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但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未必是高科技企业。对于科技的进步,任何创新都会有失败的概率,而目前金融界乃至全社会对于此类创新失败的接受程度普遍不高,这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阻碍,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阻碍。
第三,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风险。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等方式,从会计学上来说,都是企业收益,根据相关规定,要缴纳相应税款。但由于国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采用递延的方式,企业实际并没有进行纳税,如果未来政策收紧,将增加企业成本。这也是知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潜在的阻力,相当于提高了企业融资的门槛。
第四,基础资产的筛选。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因此基础资产的筛选关系到整个证券化的成功率,所以底层基础资产的筛选,也是证券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四、“真需求”还是“伪命题”?
在调研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受访律师的态度分成了两派,70%的受访律师认为现在谈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还为时尚早,当前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更多的是虚大于实;还有30%的律师认为尽管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仍处于萌芽期,但从长远来看,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针对以上两种观点,律新社研究中心也与余玲和周学腾进行了深入交流。
对于“虚大于实”的观点,余玲认为形成这一观点的原因可能是当前的证券化发行,更多是政府推动的过程。从最初的知识产权申请开始,很多企业可能都不了解,此时就需要政府推动,让企业从意识层面到实践层面都能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好处。同样,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政府引导推动发展,对于企业、资本以及行业发展都是有利的。虽然目前主要由政府来驱动,但未来,随着参与方的增加,各方都能从中获利,必定能够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
五、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但难以成为主流融资方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资本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潜力和市场空间是巨大的,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衍生工具,在各方面都受到限制。据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的统计数据,2019年美国特许权类证券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资产)存量规模220亿美元,仅占美国全部证券化产品存量规模的1.4%。横向对比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规模仍有潜力有待挖掘。但必须指出的是,即便是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难以成为主流的融资方式。
周学腾同样看好知识产权证券化未来的发展,她认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很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服务于十四五国家战略规划的定位和需求。与此同时,她也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不太可能成为主流的融资模式,主流的融资模式还是传统的银行间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并不是发挥替代作用,而是起到积极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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