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位大咖洞见2024知识产权行业十大热词丨律新社世界知识产权日特辑

作者 | 杨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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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杨闪闪

出品丨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





「知识产权」

是智慧结晶的法定凭证

赋予创新者独享成果之权利

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为企业发展筑起护城河

是知识经济的强韧基石

驱动产业结构升级

催生新兴业态崛起

……


今天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律新社特别邀请了10位知识产权领域的精英律师,探讨2024年度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分享2024年度办理过或推荐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探讨知识产权的未来机遇和挑战!

大咖推荐这十大关键热词: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国际化、数据持有人维权、商业秘密维权、开源软件合规、数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商标法》第五次修改、运用。

深入产业服务,

他们掌握脉动,预见发展趋势;

提升专业能力,

他们案例多元,展现实战智慧;

前瞻领域未来,

他们远见卓识,尽显独到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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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访人姓名首字母排序)



我认为2024年的知识产权发展热词依然是“人工智能”。2024年的AI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将融合得更加紧密。在过去的一年里,中美两国的法院不仅都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判决,到了2024年的2月和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发布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指南》(即“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和《关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实务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指南》(即“Guidance on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Based Tools in Practice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两个文件,说明AI的辅助性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领域)获得了正式认可,但同时也依然强调了人类在创新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这也为各个国家,包括中国,提供了一个应对AI技术带来的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甚至是国家安全风险管理的制度参考,在AI领域进行具有开放性和预见性的立法不仅有助于引导知识产权行业在AI时代的转型,更将有助于促进技术与法律的融合,以确保AI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既符合技术发展也遵守法律规定。

我最近确实办理了一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该判决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成为专利权属纠纷案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人民法院确认该发明创造仍然存在其它民事权益的首案。

案件背景是:2009年至2018年,原告(本所委托方)与案外人A公司进行长期的管道风机合作,并由原告向A提供设计方案、由A公司绘制了技术图纸;2012年,A公司深度参与上述合作项目的员工凡某离职后入职被告盛仕达公司,2014年因A公司的产能有局限,原告开始与被告合作,2015年被告擅自将属于原告的图纸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并登记发明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某。之后,原告向深圳中院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技术成果及实际发明人郭某的署名权。2021年8月24日,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并认定发明人为第三人郭某。诉争专利权至一审判决作出时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但案外人刘某在二审期间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二审中被告据此主张既然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随后重新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涉案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其所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发明创造权益的保护并不以专利权有效为前提,最终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原告享有,并认定发明人为第三人郭某。我作为代理律师为该项复杂疑难案件花费了三年,终于为委托方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该案的意义在于,在该案之前,对于诉争专利权在专利权属纠纷诉讼过程中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法院往往套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规则,即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直接驳回起诉。但最高法通过该案对专利权属的法律内涵及相关的立法目的进行了重新审视,并最终作出突破性认定,为专利权属纠纷树立了新的审理规则,明确了专利权属除了通常理解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外,还应包括基于发明创造所产生的其他权益的归属,这无疑为实际权利人赋予了更广的维权可能性。

该案的突破性判决既确认了原告和第三人为该发明创造所作出的贡献,也为创新主体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归根结底,尊重创造、保护创新,并对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无疑属于以法治护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体现。在该案的基础上,原告及第三人如果还要进一步向被告主张权利,则至少可以从追索被告基于原专利权获取的财产性利益、追索发明人应得的财产性利益、主张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基于原登记专利权人未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四个方面进行尝试。不过,从系统性的角度,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后原发明创造究竟还能对应哪些具体权益?原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后还可以向冒名专利权人主张哪些权利?这些问题依然有待后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一步作出指引。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认为知识产权的未来既充满了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关于机遇:

●技术进步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保护提供更多可能性。(新兴技术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将为知识产权管理带来革命性的变革)

●全球化市场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和保护需求。

●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供了更大的市场。

●国家最近出台的政策利好知识产权律师,例如新修订的主板上市标准体现了两个思路:一是突出行业代表性,二是增加科技元素。“科技元素”,意味着主板定位关注企业核心技术工艺对未来经营业绩的支撑,对懂技术、懂行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将会形成业务增长点。


关于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给监测和打击带来困难。

●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标准的协调统一仍面临挑战,特别是在跨境纠纷解决方面。

●随着知识产权资产的增加,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和工具。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如恶意注册和专利流氓行为,对正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经济下行,导致创新主体的创新投入可能会减少,知识产权的产出可能会减少,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付费意愿存在下降的可能性。

通力也十分期待未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为更多的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有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

我办理的“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书〕”被评为了今年公布的50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最近几年内,我办理的案件还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和年度典型案例,还被多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级十大知产案例。这也说明我们所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质量高、受关注度高和疑难度大。

知识产权领域正在也将持续蓬勃发展。一方面,我国正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深化拓展国际合作与竞争,并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我国也面临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不平衡、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额度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发展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企业出海遭遇竞争对手提起知识产权“围剿”、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加等方面的挑战。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有: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立法:人工智能大模型虽然诞生于2023年,但是随着应用、纠纷、创新不断出现,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各种政策、立法建议,将继续成为今年的关键词;

数据持有人维权: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型虽然还有争议,但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例不断出现,并且得到支持;“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成为数据持有人与数据竞争者竞相争夺数据权益的圭臬;

商业秘密维权:自反法第32条修改以及中美经贸协议签署之后,商业秘密持有人开始在中国逐渐从不愿意维权向积极维权过度;

开源软件合规:最高院公布了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开源软件司法判例,从意识底层教育了开源软件参与者的维权积极性,作为软件、编程、著作权、开源协议交叉领域,吸引着企业、开发工程师的眼球;

除此之外,诸如:确认不侵权之诉、IPTV、互联网电视、驰名商标反淡化、惩罚性赔偿、专利链接、禁诉令、标准必要专利等均是炙手可热的知识产权必争之地。

有几个典型案例比较受到同行关注,简要分享几个案例,一是最高院刚刚通过一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明确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涉案侵权产品的确定规则。

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权利人为了通知侵权人构成法律规定的“明知“,发送律师函变得比较积极;但是却给接收律师函一方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签发二审判决,支持了我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原告博睿勤公司研发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获得市场认可;被告华盾公司向其客户发送了律师警告函,但是并未明确指向具体的某款侵权产品型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权利人的警告对侵权产品会有明确具体的指向。如果权利人的侵害专利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被警告侵权产品,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案件所应审理的具体被警告侵权产品。华盾公司在发出相关警告函时并未明确指向具体的某款侵权产品,但是该警告函所影响的范围在其发出时已经明确,即手机探测门产品。而且,根据现有证据,在华盾公司发出警告函时,被警告的手机探测门产品的具体型号尚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在华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出警告函时所针对的具体产品及型号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华盾公司侵权警告函针对的是博睿勤公司生产的全部手机探测门产品。

第二件案例涉及专利说明书与著作权交叉领域,即如果专利申请人适当引用其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说明书内容,是否侵犯其著作权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有向社会公众传播发明创造技术信息的作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后,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于传播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社会公众出于传播或获取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前述行为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专利法的制度模式之外,他人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截至2023年9月,我国有效发明专利达480.5万件,本案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积极对专利与著作权交叉做出表态,对大量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若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该观点既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可避免妨碍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为IPTV业务的健康法阵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IPTV业务的繁荣进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安徽联通公司与爱上电视公司、海豚公司签署的IPTV合作协议,爱上电视公司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视听内容的合法性审核等,安徽联通公司负责IPTV传输系统及基础网络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并非安徽联通公司提供,亦不存在共同提供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意思联络。同时,安徽联通公司严格履行了IPTV合作协议,且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并无控制权,收取的费用亦为提供宽带传输服务的一般性服务费用。因此,应当认定安徽联通公司仅提供IPTV业务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联合国大会第七十届会议上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所有国家行动起来,结成全球伙伴关系,开辟通往更加美好和更可持续未来的道路,这与习总书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一致。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造的重要激励因素,而创新和创造又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成功的关键所在。我们知识产权从业者需要深思如何运用好知识产权,促进为构建共同未来所需的创新性和创造性解决方案,并扩大这些解决方案的影响力。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们国家来说,属于舶来品,基本上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过程中是积极的,特别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创新意识,培养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已经渐行渐远,但是众多企业在走出去后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环境等方面参差不齐,很多企业面临着被侵权、假冒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积极输出适应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新课题。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有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我办理过很多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例获得了多项荣誉,比如:

(1)“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2)“替格瑞洛”化合物专利确权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

(3)“替格瑞洛”晶型专利确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4)“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确权民行交叉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5)“围栏柱”发明专利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中国经济需要升级换代,更加注重保护创新,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大有可为。在机遇方面,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知识产权需求也增多;另外,中国企业出海越来越多,对境外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增多,中国律师保障企业出海的任务增多。在挑战方面,中国企业出海越来越多,对境外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增多,中国律师如何保障企业出海,是一大挑战。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无疑是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热词。本次《商标法》修改力度空前,将原商标法扩充为10章101条,其中新增23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6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其中最为广泛关注的也是讨论最为热烈的就是将商标确权行政诉讼由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行”改“民”)以及设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事实上,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实质上也是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之间就商标权属纠纷产生争议而形成的案件,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本质上解决的还是围绕商标权益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此,商标确权纠纷的民事争议属性决定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另外,商标代理是典型的法律服务,须以法律服务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但目前商标代理行业并无任何门槛限制,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行业乱象丛生,严重制约了行业发展。

“ICOURT”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这是我代理的一起典型商标恶意抢注案件。

“ICOURT”是国内法律培训行业知名品牌,早在2013年举办第一期集训营时,新橙公司关联公司即已申请注册了“ICOURT”商标,但却错误地将商标注册在第45类“法律”服务上,致使知名高校法学博士邱某有了可乘之机,在第41类“培训”服务上抢注了“ICOURT”商标,知法犯法。

新橙公司发现邱某抢注“ICOURT”商标后,也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没有得到国知局支持,邱某“ICOURT”商标核准注册。之后,新橙公司又错误地放弃了后续无效宣告程序,转而试图通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邱某商标共存的方式取得“ICOURT”商标,最终也没有得到国知局和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新橙公司商标注册失败后,邱某趁机对新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ICOURT”商标,致使新橙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危机,新橙公司随即对邱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但国知局没有认定邱某构成恶意抢注。

新橙公司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代理律师通过深入挖掘证据,充分阐述理由,法院最终认定邱某构成恶意抢注,将“ICOURT”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审查在恶意抢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未来发展具有无限的遐想空间。就机遇而言,当前商标冲突加剧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最知名的律师培训机构、世界最具品牌价值的跨国公司均遭遇了巨大商标风险。同国外相比,我国商标纠纷更为复杂、恶意抢注更为严重、权利冲突更为激烈、企业商标风险更大、案件不确定性更强,这就使得商标授权确权成为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服务,而律师具有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诸多优势,可以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商标法律服务,势必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作出成绩。


就挑战而言,目前商标代理行业的执业环境依旧较差,低价竞争、不正当竞争普遍存在,且律师介入商标代理领域时间较晚,代理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着垄断地位,使得企业会依据“惯性”继续选择原来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还有就是部分律师错误地认为商标业务简单琐碎、代理费低,不愿做或不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开拓商标业务,也会对行业整体发展形成挑战。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是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分享一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生效,法院认定原告利用该AI软件生成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该图片著作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该案为国内关于AI绘画侵权纠纷的首例生效裁判,对司法实践及各行各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原告即是一位AI绘画爱好者,其之前就通过学习Stable Diffusion软件使用方法、绘画模型等绘制相关AI图片,并发布于其小红书平台。2023年2月24日,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本案争议图片,并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于其小红书平台。被告2023年3月2日在其百家号账号中发布了一篇文章,在文章第一页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在下载时本应有的原告小红书平台ID及平台水印,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创作的图片使用并发布,且截去了原告小红书平台署名,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本案是国内关于AI绘画的首例生效裁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著作权法应当对时代的变化做出回应。首先,法院明确了AI作品构成独创性的判定思路,对于AI作品何种程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日后类似案件当事人维权及司法裁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次,本案判决书中承认了原告作为其创作的涉案AI作品的作者,对于鼓励AI软件使用者利用AI软件进行创作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极大的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保护了行业创新,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当前全球已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意义上只有人们亲自用手一笔一划的去绘制线条、色彩才可能称之为美术作品,而现在人们可以利用AI进行创作。同样,文字写作也可以借助于CHATGPT直接生成整篇内容,不用再一字一句的书写(打字)。这种技术的进步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创作模式,对于诞生于印刷时代的著作权制度提出挑战,因此知识产权需要与时俱进、知识产权理论创新迫在眉睫。新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机遇,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必须创新,这是知识产权的挑战。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有走出去,国际化。

分享几件我在近两年办理的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案例一:我和我所律师作为山西某食品保健品企业的代理人,针对其作为被告在地方高院二审被判侵权赔偿高达1080万元的判决(该判决也被地方高院列为典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提起再审程序,以及代表客户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程序中,最高院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另外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我方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在之后的专利无效行政一审二审程序中,最高院维持了专利无效的决定。该案的焦点在于:专利侵权中“全面覆盖“原则的理解要基于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不能笼统从技术方案上对比;以及涉案专利在技术效果没有通过数据充分证明,且有充分的现有技术质疑下,专利的创造性无法得到证明。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我国逐步加强专利保护的大背景下,仍然要坚持从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解释出发进行判断;对于发明专利的有效性,在有充分证据和理由进行挑战的前提下,也应当从专利性的基本标准出发进行判断,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案例二:我与我所律师代表国内某创新药企业对某MNC跨国企业的核心化合物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挑战,并将目标权利要求无效。该案通过多件专利无效挑战案件的策略设计,通过挑战关键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以及后续无效案件“接力“进行新颖性挑战的方式将目标权利要求无效。该案对于医药领域中针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优先权认定,新颖性判断都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我和我所律师代表德国某MNC化妆品企业,应对国内某企业对该化妆品企业的某核心专利的专利无效挑战,历经专利无效程序,行政一审程序,以及最高院审理的行政二审程序,将核心保护范围维持有效。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马库什化合物的通过在体内的作用机制进行限定的用途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如何认定,以及在此前提下出现的新化合物的创造性如何认定的问题。

该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化妆品领域抗过敏产品的基础原料,因此也涉及多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维持核心保护范围有效的结论会直接影响这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并对该MNC企业在中国的商业布局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案例四:我和我所律师代表某中国医药企业,与德国专利律师合作,应对该企业在欧洲的某核心药品专利的授权后的专利无效挑战(异议)程序,并在异议程序中获得胜诉。该案中,对方是国际MNC跨国医药企业,实力雄厚,我方针对对方提出的无效证据和理由,进行了逐一针对性的反驳,并通过和德国律师合作的方式,在庭审中进一步说明专利的有效性,获得欧洲专利局审查员的认可。该案增强了中国企业在欧洲进行专利权利维护的信心,并让中国企业获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我对知识产权的未来充满信心。因为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各个行业已经或者即将面临更激烈的“内卷“式的竞争,破除内卷的关键,我认为在两个方面:差异化和国际化。

差异化的本质就在于创新,创新一定要依赖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步构建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体系,全社会也形成了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些都意味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光明前景。

而在国际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利用本地的法律制度进行商业竞争。发达国家和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都是很高的,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应的风险。并且,随着时代发展,在中国企业参与的国际竞争中,也将面临产品和服务的从低端到高端,以及从“量”到“质”的变化。这个变化过程中的本质也是在不断的创新,这必然需要更强的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以上,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

但另一方面,也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说在中美大国竞争背景下,对全球化以及国际贸易规则的一些冲击。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中,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的数量并不少,但真正能够深入到行业中,技术中,服务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及更复杂的、甚至涉及到国际化IP布局或纠纷解决能力的人才还相对较为欠缺。再者,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有近四十年的发展,但在一些行业中,以及一些类型的单位中,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往往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特点,他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这其实不利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战略实现,以及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的培养。

虽然有这样那样的挑战,但我仍然认为知识产权事业的机遇大于挑战,整个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是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出现从根本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特别版权)产业中核心生产要素的生成、发展等环节,同时带来一系列的产业及法律问题,譬如AIGC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训练是否侵权、是否应当付费,用户使用AIGC所产生的生成物是否有版权、他人是否可以免费使用等等。

今年是我成为知识产权律师执业的第14个年头,代理过和了解过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粗粗估计也有数百件,无法一言概之。如果说近期的话,协力知识产权团队每年定期收集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并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在今年评选的“2023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中,分享一件游戏交互设计的保护典型案例:《率土之滨》网络游戏新类型作品案,该判决首次将网络游戏认定为新类型作品,创新性提出网络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

在我看来,知识产权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工业文明的扩展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将来的产业发展肯定是围绕精神文化展开,而精神文化的产品其核心都离不开版权、商标以及专利等主要知识产权,不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中,知识产权与产业的融合会更全面、更深入、更紧密,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需求度都将大幅提高。

挑战是多方面的,如果从一个知识产权法律从业者角度,个人觉得最大的挑战是知识储备的片面化和单一化。由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门槛较高,为了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法律从业者,往往需要通过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喂养”(就如同用数据喂养人工智能),产生的从业者就体现了精专的特点。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纠纷的日益复杂,知产+金融、知产+数据、知产+公司等等跨专业、跨行业的纠纷变成主流,精专的从业者往往无法应对,需要及时进行知识储备调整可扩充。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是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科技创新是人类不断突破自我、探索未知领域的结果。人类从1764年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不断创新,不断发现新的生产力,现在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中,相信科技会给我们更多惊喜。

最近,我对于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感受有两点非常深刻:(1)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案件的技术很难(2)技术类商业秘密的密点确定程序艰难。这对于法律共同体是很大的挑战。我正在参与的一个高分子材料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件,第三方机构进行了三次技术测试,涉及多个技术问题的鉴定,准备十几本的教科书来说明相关知识,我们当事人一方有4位博士参与庭审,法院安排了化学博士作为技术调查官,对方当事人也有2名博士参与审理。这属于特定细分领域的高精尖技术,事实查清难度大,对于法官、对于律师都是很大的挑战。

此外,半导体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非常难,主要是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呈现困难,需要结合精细的商业合作模式来理解其内在逻辑,并且芯片被内置在终端设备中难以确定芯片的销售数量,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很大。

最近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高发,我们团队上半年正在办理6件技术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5件民事、1件刑事,有一审、也有二审。在2020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权利人举证难度降低。司法实践中,基于密点载体归纳密点的工作量巨大,而且被告通常只能当庭看密点载体,关于是否能从载体中总结出密点就存在很大分歧。相应地,一审法院通常要经过多次开庭才能确定密点,诉讼工作量巨大。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制定诉讼规则。

技术类知识产权伴生于技术发展和创新。在全世界都重视创新发展、重视新质生产力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会越来越重要。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内涵可能会更加丰富,其外延也会不断扩展,其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例如,对于数据是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在论证、探讨中。

挑战可能主要有两点。一是,技术会越来越复杂,知识产权的表达和保护要求从业者更深入了解技术,才能更好理解知识产权;二是,技术在不同国家发展、流动,各个国家的知产保护的协调更为重要,要特别注意各个国家都在从各自产业的角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可能会限制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能促进技术发展,鼓励权利人的积极性。在某些技术门槛很高的领域,前期共享尤为重要,这样能吸引更多人参与,一起建立良好的和谐共生的行业生态。

我认为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热词是运用。

近两年,国内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思维和运用能力都在迈上新的台阶,其方向就是让专利与促进社会生产力、提升企业竞争力结合起来,服务于经济或企业发展的主线。这一过程不仅诞生出了一些新的运用模式,比如专利产业化培育,一些旧用法也获得了新运用场景。

仅以专利诉讼为例,我们清晰地感受到,诉讼作为一种商业竞争手段正在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比如企业在发起诉讼前会围绕更大的商业目标制订诉讼目的,然后围绕目的制订策略。更不用说越来越多企业主动运用专利无效为技术研发、产品上市扫清障碍,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的例证。相信随着社会经济进步,法律工具也会发展出更多创新运用手段。

近两年我办理结案的典型案件包括:“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入选202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五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一种基于磁电阻技术检测磁性图形表面磁场的磁头”的发明专利权属诉讼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55件典型案例》;格力与美的“轴流风轮”发明专利无效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知识产权是社会创新秩序的基石,未来这一基石的作用只会更加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海外企业也将加入到这一秩序中来。机遇方面,作为一名专利诉讼律师,我认为会有专业、行业、社会三个角度的机遇:专业机遇,对专业服务的需求上升、案件赔偿金额扩大,这些当下的趋势未来仍将继续;领域机遇,新兴技术领域都极具创新潜力,它们是也将长期是知识产权工作的热门领域;社会机遇,专利技术与企业一起走出去、引进来,将为社会每个人打开视野和发展空间。

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案件难度上升,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更加尖端,案件背景更加复杂,多地甚至多国平行诉讼案件增加等;第二,数据等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许将成为知识产权行业未来要面对并解决的重要课题。


结语

从《商标法》第五次修改、数据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维权到新质生产力、人工智能、AIGC立法……这些热词如同璀璨繁星,照亮了知识产权前行的道路,也映射出一个愈发尊重创新、倡导公平、追求共赢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它们不仅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理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更彰显了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知提升与行动自觉。

2024年,我们期待在新的知识产权热词中看到更多关于创新驱动、平衡保护、公众利益、国际合作的生动注脚,见证知识产权在全球化、数字化、绿色化浪潮中持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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