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破申请率仅有0.00026%!如何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律新调研

作者 | 竺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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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竺小缘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梁文锦,作为中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其经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经历21个月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后,梁文锦终于清偿了67万元的债务本金。2024年6月20日,他特地抽出半天时间,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定书。这份裁定书宣告了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顺利完成,并最终裁定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这也标志着梁文锦终于从沉重的债务中得到了解脱。

个人破产如今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互联网上,商业巨头破产或知名人士面临财务危机的消息屡见不鲜。个人破产是指个体无法偿还债务时依法进行的债务清理程序。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摆脱债务困境的途径,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尽管如此,个人破产并非易事,涉及复杂的法律流程和严格的审查标准。在深圳,个人破产申请率为0.00026%,远低于香港的千分之一[1]。与此同时,加拿大的个人破产率却呈现出激增的趋势,每天平均有393人申请破产,凸显了生活成本危机对个人财务的严重影响[2]

实际上,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区此前均在积极探索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机制,以实现与个人破产制度相似的功能,但由于缺乏立法支持,这些尝试在关键问题上屡遭瓶颈,最终无法实现债务的强制豁免。面对个人债务案例的持续增加,2024年6月期间,律新社研究中心在推进《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调研中,通过最新数据及案例深入分析导致个人破产的主要原因,并呈现个人破产的发展现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主流观点和具体建议,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个人破产的独立价值的同时,更看到其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从而客观分析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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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锁链,亦可为自由的钥匙。

在经济波动和不确定性的背景下,个人破产现象日益凸显,成为个体财务困境和社会经济压力的双重反映。随着经济环境的演变,个人破产案例的增多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的成功执行,不仅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也为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带来了重生的希望。

律新社研究中心在查阅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和相关资料后发现,除了像梁文锦这样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破产案例外,导致个人破产的原因还有很多。

1

经济波动

经济波动是导致个人破产的重要经济因素之一。在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着市场需求下降、生产成本上升等问题,不免采取裁员、降薪等措施来应对,从而导致个人收入减少。此外,经济衰退时期,投资市场也往往表现不佳,个人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并进一步加剧财务困境。其中,股市作为经济活动的晴雨表,其波动性往往直接关联个人投资者的资产损益。股市的波动也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失利,进而影响其整体财务状况。例如,根据红星资本局报道,庞先生的案例揭示了个人投资者在股市和期货市场的高风险。庞先生在这两个市场累计亏损320万元,导致他不得不选择破产清算,仅保留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财产,其余资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尽管他目前有一份月收入6613元的工作,但名下无任何房产或车辆,其财务状况依然十分紧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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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失业

失业是导致个人破产的直接原因之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传统行业的就业岗位逐渐减少,而新兴行业的就业需求对个人的技能和素质要求较高,导致部分人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从而面临失业的风险。此外,就业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人可能会因为自身能力不足、缺乏竞争力等原因而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长期失业会使个人失去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和偿还债务,最终可能导致破产。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有关研究指出,香港个人破产数量与失业率关系密切,1998年至2020年,二者相关系数达到0.81[4]

3

超前消费

现代人的消费观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一些人因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过度依赖信用卡、贷款等方式进行消费导致自身负债累累。这种过度消费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规划,一旦个人的收入出现波动或遇到意外情况,就容易陷入财务危机。韩国一位36岁的普通打工人具永奎,月薪微薄却沉迷于奢侈品,他通过四张信用卡贷款,总额度高达4054万韩元(约合21万元人民币),以满足自己对高档商品的渴望。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些信用卡便被刷爆。面对无法承受的债务和利息,具永奎的生活陷入困境,其身体和工作也受到影响,最终因伪造资料骗取贷款导致信用卡逾期。绝望之下,他三次尝试自杀,最终在2018年成功申请个人破产,才得以免除所有债务。

4

创业失败

创业本身就充满着不确定性,许多创业者在追求创新和市场机会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市场需求预测失误、管理经验不足、市场竞争激烈或法律风险等问题。当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创业者可能会因为过度投资、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债务累积过重而导致个人破产。此外,一些创业者可能因为对市场过于乐观或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最终不得不面对破产的局面。在许多个人破产案例中,创业者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债务累积,最终不得不申请破产。2009年,陈先生于深圳创立公司,主要从事条码打印机及相关耗材的销售。然而,自2010年6月起,由于电商平台的猛烈冲击,公司销售收入大幅下滑,每月高达6万元的固定支出无法维持。至2011年4月,公司只得解散员工并停业,陈先生不仅损失了100多万元自有本金,还背负了近50万元债务。此后,面对频繁的债务催收以及沉重的家庭负担,陈先生的生活陷入困境。尽管他兼职两份工作,月收入为9900元,但面对115万元的巨额债务,其还款计划未能得到债权人的认可。2022年11月,因陈先生无法提出更优方案,其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被迫终结,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5

家庭变故

家庭变故如离婚、亲人离世等,也可能对个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离婚可能导致财产分割、抚养费等问题,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亲人离世可能会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同时还可能面临丧葬费用等支出。例如,徐女士因母亲中风脑梗、公公患结肠癌及丈夫手术等花费大量钱财,加之生活开支和孩子养育等费用较大,通过以贷养贷导致债务累积。截至2023年6月申请破产时,其债务本息、罚金合计51.83万元,徐女士便申请将债权总额调整为48.8万元,用5年时间还完。另一对夫妻因母亲糖尿病住院、父亲中风均花费巨大,孩子出生后开支又大量增多,夫妻二人为增加收入买车跑滴滴却难以维持,随后通过借贷平台借款维持开销致使债务累积至130多万。无奈之下,二人申请破产,同时申请将债权总额调整为99.6万元,计划用5年时间还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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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个人破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波动、失业、过度负债、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家庭变故等因素。为了避免个人破产的发生,个人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并加强债务管理;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帮助,包括加强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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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地区于2019年率先开展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浙江高院随后出台相关工作指引,为省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制度基础,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浙江模式”。深圳于2020年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此外,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的不少城市也开始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

以上制度探索在实践中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个人破产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据无破数据检索表明,2024年第25周(6月17日至6月23日),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总计154件,相较于前一周,环比增长达3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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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连续5周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数量变化[6]

而就深圳和浙江这两个个人破产制度实践的前沿地区而言,浙江自2018年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破产审判工作由点及面,积极而稳妥有序地推进。浙江高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间,浙江法院共受理个人破产案件2720件,其中审结2249件,成功清理709件,累计清偿债务金额高达464,329,684.4元人民币。尤其在2023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了1275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成功审结1122件,为352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救助。这些举措体现了浙江司法系统在个人破产领域的积极探索,为那些不幸陷入债务泥潭的债务人带来了重获新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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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浙江法院2021—2023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7]

深圳市作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者,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其中,深圳中院依法立案审查819件,目前已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从2021年受理申请21件到2023年受理申请147件,这一数据反映出个人破产案例的明显增长。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2021年,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清算申请944件,但由于申请材料不全面、破产信息漏报、陈述不实或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等多种原因,仅有55件申请通过了立案审查。其中,33件为重整申请,9件为和解申请,13件为清算申请。为了解决大多数破产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问题,深圳中院探索实施了申请前辅导机制,由法官与申请人进行一对一的面谈辅导。

2022年,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增至505件,其中117件通过了立案审查。这一年度的申请类型包括98件重整申请、7件和解申请、11件清算申请以及1件免债申请。同年,深圳中院发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的实施意见》,规定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必须参加面谈,同时引导债务人选择合理的破产程序,特别是鼓励选择重整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相较于2021年,2022年重整申请的数量有所上升,立案审查的申请数量也有所增加,表明配套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审判效率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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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23年,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进一步增至824件,其中647件通过了立案审查。这些申请中,包括625件重整申请、9件和解申请、8件清算申请、1件免债申请和4件终止执行案件。这一年度,立案审查的申请数量继续增加,裁判规则不断完善,审判效率进一步提升。

从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及审理情况来看,2021年共受理申请21件,审结17件;2022年受理申请59件,审结61件;2023年受理申请147件,审结106件。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批准重整计划116件。除了4件因债务人收入大幅下降而无法继续执行的重整计划外,其余重整计划都在顺利执行中。这些数据均反映了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方面的积极进展和不断完善的审理机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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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2021—2023年深圳法院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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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2021—2023年深圳法院个人破产案件类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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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浙江还是深圳,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表现出社会公众对于个债清理制度的认知程度和信任程度的提升。不过,从案件受结、担保债务总额、普通债务总额以及后续的清偿率等方面来考量,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着案件受理以及清偿率偏低的困境,这导致债务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一定限制。当然,这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存在紧密关联,要为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生”的契机,个人破产的立法及其完善至关重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将对《企业破产法》的修改稿进行初次审议。这表明我国已经认识到了《企业破产法》与时俱进的必要性,并将其纳入了修法工作的优先议程。且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现行《企业破产法》已有17年的历史。在长期实践中,该法遇到许多现实问题,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均为修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生效以及浙江、江苏等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又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随着《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提上日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现已成为热点议题,法学专家及实务律师普遍呼吁加快个人破产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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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认为,个人破产立法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制度保障,尽管多年前就开始呼吁,但因缺乏立法依据,实践中多采用和解方式解决债务问题。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为立法带来希望。三年来,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上取得显著进展,如建立申请前辅导制度、制定业务规范,这些都有效防范了破产欺诈并提高了破产办理效率。深圳的成功实践展现了个人破产需求与市场经济活跃度成正比,也为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除了深圳,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地也在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帮助债务人重获新生。目前,我国已在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上做好了准备,但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和认识仍需加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个人破产的研究持续深入,疫情下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凸显了立法的迫切性。徐阳光教授期望通过《企业破产法》的修改,确立个人破产专章,扩大适用范围。尽管个人破产立法不易,但社会必须持续关注破产法的修改,推动立法进程,普及破产法知识,促进社会对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解和支持。徐阳光教授相信,坚持不懈,个人破产立法的春天终将到来[9]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实施关键在于及时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三年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又对于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甚至是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社会上仍旧存在认为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债的错误观念,对此亟需纠正以促进对破产法的正确理解。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亟需全国性立法,以避免地方实践的局限性并统一规范。深圳的试点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制度正在有效运行,但要实现全面实施,还需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解决认知误区并加强破产法的普及和教育。通过个人破产立法,可以为个人破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破产程序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以推动个人破产立法,为构建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贡献力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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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首波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指出,个人破产概念曾与我国传统观念不符,但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公众逐渐接受破产重整和和解,并认识到破产制度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方面的作用。破产法的实践不仅改变了文化观念,也提高了民事主体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个人破产立法的推进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同时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暴力催收,维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减轻法院负担并实现债权人自治。可见,个人破产立法有助于构建健康市场环境,促进僵尸企业退出,提升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立足当前,深圳等地的试点无疑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我国在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上已做好充分准备。期待通过立法,个人破产制度在未来展现其力度与温度,更好地发挥价值,帮助债务人避免暴力,平等沟通,从而一揽子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为塑造有活力、健康的市场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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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已取得显著成效,为那些面临债务困境的诚实个人提供了重获新生的途径。且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亟需加快步伐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然而,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不免会遇到一些阻力和挑战,这就要求立法者和实务界深入分析并积极应对这些潜在问题,确保制度设计既科学合理又能有效防范风险,从而促进个人破产立法的顺利进行,并发挥其在债务重组和市场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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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法学院教授Jason J. Kilborn认为,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开创性的法律成就,但要实现其设计初衷,必须在法律条文与实际执行之间取得平衡。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虽在理论上构建了一个可能支持世界破产救济的框架,但在实践中却因法庭的严格解释而难以满足众多申请者的期望。与消费者破产的成熟制度相比,深圳制度实际上仅服务于特定群体——即与深圳有紧密联系的企业家,而并非广泛的消费者。这一局限性使得深圳的破产机制更多地成为轻微减免利息和罚款的谈判工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解决方案;从而导致在当前体系中,破产程序要么因标准过高而几乎无法适用,要么要求债务人承诺全额偿还本金,这与国际个人破产的通行标准不符。这一设计缺陷,容易使债务人感到失望和挫败。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应为更广泛的债务人提供标准化救济,而不是仅针对极端或轻微情况。因此,既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勾勒出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司法和行政工作人员最好回到起点重新审视,将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如此才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预期功能和社会效果,并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提供深圳经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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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蓟门破产重组对话中作为点评人提到,在中国构建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时,我们必须面对并克服一系列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和商业实践的挑战。首先,深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面子”文化和对吉利的追求,让个人破产成为一件社会上难以接受且被看作不吉利的事情,这直接影响了公众对此制度的接受度。其次,家族企业和财产共同体的现象普遍存在,家庭成员常共同承担企业债务,这与个人破产制度所倡导的个人责任原则存在冲突。再者,商业实践中“钻法律空子”和逃废债的行为,反映出对法律制度的不完全信任和利用漏洞的心态,这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公正执行构成威胁。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深入考虑这些文化和商业特性,确保制度既符合国情,又能有效运作,深圳的实践为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05 总结

深圳和浙江等地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为中国破产法律体系描绘了一幅新图景。同时,随着公众意识的提高和司法制度的不断优化,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也变得更加规范和效率化,为债务人提供了更为人性化的救济途径。尽管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在实施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破产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妥善处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虽有必要,但应采取审慎态度有序推进,以确保其与现有破产法律体系相协调。随着个人破产案例的增多及审理机制的日益完善,个人破产立法的持续推进不仅能为诚信债务人提供重生的机会,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赢”保护,还能推动市场经济向更成熟阶段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2024年8月11日,由律新社主办的“破而后立·重生论道——2024 律新社破产法律服务发展论坛”将在上海举行。论坛上将正式发布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律新社《破产法律服务调研报告(2024)》,以及律新社2024年度破产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品牌之星”荣誉律师及律师、律所名录,敬请期待!

[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截至2024年1月3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共计8614543人,同期,根据《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3年度)》深圳破产法庭三年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申请率仅为0.00026%。


[2]根据加拿大破产与重组专业人员协会(CAIRP)的最新报告,与前一年同期相比,5月份个人破产案例激增11.3%,达到12,195起,创下自2019年10月疫情爆发以来的单月最高记录,意味着平均每天约有393名加拿大公民提交破产申请。


[3]案例来源于《个人破产群体画像:重启跌入谷底的人生 | Qing听》,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30710A03WS500,2024年7月1日访问。


[4]参见《深圳诞生内地“破产第一人”,香港近四年破产人群像有何启示》,载南方都市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FCMBIM205129QAF.html,2024年6月30日访问。


[5]案例来源于《个人破产群体画像:重启跌入谷底的人生 | Qing听》,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30710A03WS500,2024年7月1日访问。


[6]图片及数据来源于无破数据《2024年第25周破产行业数据报告》,2024年6月29日访问。


[7]数据来源于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对类个人破产制度现实状况解析,6月29日访问。


[8]该内容整理自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蓟门破产重组第二季第八期“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探索”对话中的发言。


[9]参见徐阳光:《中国破产法年度观察(2022-2023)》,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


[10]参见王新欣:《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到展开还有多远》,载《上海法治报》2023年9月6日B6版。


[11]参见Jason J. Kilborn:《纸面上的法律v.s.行动中的法律——中国深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个人破产制度》,2024年7月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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