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周逸:逆境中的导航者,会计师转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征途丨律新调研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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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若萱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不仅是破产财产的管理者和处置者,也是连接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的桥梁。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副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高级会计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周逸是一位在破产管理领域深耕多年的资深专家。自2008年起,周逸便投身于新兴的破产管理人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同步成长,见证了该领域政策与法律框架的逐步完善。在十余年的工作经历中,周逸凭借深厚的法律与财务专业知识,积极响应市场及法规变化,不仅在破产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还主动引领团队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对接法院系统,确保业务操作的精确性与合法性。通过跨领域合作,周逸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及清算机构建立了沟通机制,主导制定了《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规定》,有效提升了事务所在破产管理领域的业务操作标准化与专业化水平。周逸是破产业务领域的实践先锋与规则制定者,其职业生涯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对优化营商环境及推动行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日,律新社研究中心在《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调研中,与周逸进行了深入对话。他从管理人的视角,结合自身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经历,讲述了破产相关法律政策的逐渐完善对破产管理人身份及破产程序管理的影响,以及其对破产公益化的考量和对破产从业者未来的展望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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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中引入的新制度,借鉴了国外的成熟经验,为我国的破产管理走向市场化、规范化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现行的破产管理程序中,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对该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估价、分配清算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民事上的辅助事务等活动。一般由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清算师等专业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士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利益。

周逸指出,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对于推进整个破产管理人业务以及优化整个营商环境有促进作用。虽然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初期,破产管理人的整体制度配套还未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设立也主要围绕破产清算来展开,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依然没有显著效果。2017年初,《企业破产法》的实践迎来了新的拐点。各地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呈积极态度,并探索了一系列新制度,包括“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报酬基金”“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等。

2019年上半年,我国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深圳、北京和上海的专业破产法庭先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颁布,对债权人保护、破产融资的保障、债务人重大资产出售等方面作了规定,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办理破产”指标得分。周逸在十余年的从业经历中深刻感受到,目前的执业环境相比于破产管理人业务起步阶段有了较大改善。他进一步提到,近几年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优化和法院联动机制的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提供了莫大的支持和帮助,上海高院也陆续推出了多份会商纪要,以及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上线。特别是在破产程序推进方面,比如破产企业银行的查询、查扣冻(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相关工商档案的调取、相关资产的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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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得以长足发展,离不开破产相关法律政策的不断变革。破产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发展全面推进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为破产程序搭建了外部框架,填补了破产程序规范化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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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由于“破产管理人”概念的差异,各种学说也在探讨管理人的不同法律地位。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具有法定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具体职责,即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依法履职,这是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

管理人角色解析:会计师视角下的法律职责

周逸指出,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特殊的身份赋能,才能参与到更加全面的破产管理工作中。作为会计师,周逸在履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遇到的挑战源于社会普遍无法认定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主要集中在债权人身上。会计师和律师身份不同,前者没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甚至会对会计师身份的破产管理人采取调查取证权表示异议。因此,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给予破产管理人明确而直接的处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权,避免犹豫、请示、被异议等,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和争议,进而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更加高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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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怒气冲冲”到“握手言和”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会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对接,有时甚至会以冲撞的形式展现。这种冲突不单单源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更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自身利益的不确定。周逸提倡利用破产管理人身份进行《企业破产法》的宣传,通过学习破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开展相关研讨活动,让社会了解《企业破产法》、接受破产程序。社会对《企业破产法》的深入了解也是对破产管理人存在意义的理解,了解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建立对破产管理人的信任。周逸进一步提到,《企业破产法》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这也是《企业破产法》的魅力所在。随着破产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深入,《企业破产法》的意义从“保护债权人的单方利益”过渡到“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再到“对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多重兼顾”。《企业破产法》在给予破产管理人一定法律地位的同时,也保障了破产案件涉及的各方利益。各方利益的实现对于落实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信义关系有着积极作用。


信义关系重塑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信义关系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最佳利益为导向,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并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谨慎。首先,破产管理人的信义关系强化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中立地位。破产管理人必须公正地处理债务人资产的清算或重整事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这种中立性使破产管理人在法律地位上获得更高的信任和尊重,有助于顺利推进破产程序。其次,破产管理人的信义关系要求其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操守。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精通破产法律法规,还必须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处理复杂的财务问题,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管理人与利益相关方信义关系的塑造,是推动信任机制良好运行的重要途径和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

《企业破产法》虽然未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但规定了其法定义务,有助于落实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助力破产管理人全面履职。《企业破产法》的发展从保护债权人单方利益转向兼顾多方利益,破产管理人应以诚信、公正为导向,通过专业能力和《企业破产法》宣传建立社会信任,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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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市场化和公益化相结合的职业

破产管理人制度使破产管理人得以市场化,但市场化的中介机构管理人需要通过取得劳务报酬维持生计,这对于“无产可破”的债务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周逸看来,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市场化和公益化相结合的职业。在推进破产程序时,成本往往不是优先考虑的方面,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心。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既要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公平公正,又要关注社会公益,尽量减少破产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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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温度:办理破产案件要有公益之心

破产管理人公益化的发展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效率,还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内各地法院开始在破产管理案件中重视破产管理人的公益角色。一些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倡导资产保全和合理分配,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获得其应得的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转变不仅是政策层面的变革,也反映了破产管理人对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深化认识。破产管理人不仅仅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代理人,更应当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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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从业者的目标:实现破产职业共同体

如今,中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内外部的重重风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在破产市场化和规范化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市场持续呼求完善、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及实践,引导资源高效配置,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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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对想要进入破产领域的青年律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耐得住寂寞,二是要舍得付出,三是要坚持学习。这也是周逸从事破产业务的真实写照,他在破产管理制度未完善时就积极投入、潜心钻研,既是勇于创新的实干家,也是言传身教的领路人。

未来,新破产从业者应注重培养专业知识、增强法律和财务管理能力,同时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社会需求。新破产从业者应当追随代代“破产人”奋斗和积累的步伐,通过持续的学习与实践,建立健全的破产制度和职业标准,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进一步推动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高效化,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破产职业共同体的目标。


小结

破产管理人于破立之间,不仅重塑企业命运,更强化法治精神。周逸与他的同行者正以智慧与坚韧,绘制经济新陈代谢的壮阔图景。


2024年8月11日,由律新社主办的“破而后立·重生论道——2024 律新社破产法律服务发展论坛”将在上海举行。论坛上将正式发布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律新社《破产法律服务调研报告(2024)》,以及律新社2024年度破产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品牌之星”荣誉律师及律师、律所名录,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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