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同伴下药”男子“存疑不捕”,是纵容吗?
律新社 1周前
以下文章来源于梦涵律师 ,作者廖梦涵
梦涵律师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廖梦涵 ,专职于:刑事辩护与代理 / 房地产法律事务 / 商业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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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初,深圳一名女子与认识四年的男子赵某约定在一家餐厅吃饭,用餐时赵某趁她离开的时候往她杯中下药,所幸,这一幕被热心店员看在眼里,随后店员以添水为由把水换掉并放在后厨保留了证据,女子得知店员的提醒后,选择报警。
7月22日,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强奸罪移送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该案相关情况,并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说明。此决定一出,引起巨大反响,监控拍下了下药的全过程,店家把水杯也保留下来了,为何还会被认定为“存疑不捕”呢?
作者丨廖梦涵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同伴“下药”事件时间轴回顾
2020年7月4日 女顾客被男伴“下药”
2020年7月4日傍晚,赵某邀请朱某在深圳聚餐。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其是在国外留学时购买),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了朱某。7月12日左右,各媒体报道该事件。据悉,赵某与朱某四年前经由一场辩论赛相识,算是熟人。12日当天经各网络媒体报道以后,舆情热度迅速升温,网友关注度持续提升。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笔者将关键信息解读如下:第一,发布基本案情: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其是在国外留学时购买),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第二,案件程序: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将嫌疑人赵某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与此同时会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2020年7月15日开始计算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福田公安至迟37天内要将该案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根据后来的说明,我们得知7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检察院审查批捕。2020年7月15日,饭店所在的商场深圳福田星河COCOPark发布见义勇为表扬信,奖励饭店见义勇为的店员3000元,授予温野菜“见义勇为好店铺”荣誉称号,并号召商场内所有店铺向温野菜学习。2020年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通报,对嫌疑人赵某已经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通报大致意思为:
1、当时的物证“药物”已经没了;赵某身上的“药物”经鉴定不能证明可以让人昏迷;
2、赵某一直声称为寻求刺激,看女主事后反应;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并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该口供系孤证;
3、涉案女主可继续进行权利救济,公安机关要是不服的话可以继续侦查,什么时候证据确实充分了,什么时候再报送到我们检察院。也就是说,事情发展到这里,赵某已经释放,女主要继续主张权利,只能等公安机关搜集到新线索新证据方可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另外,全国检察系统已经全部改革完毕,原则上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为同一人,也称之为“捕诉合一”。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嫌疑人是你逮捕的,那么后期审查、起诉的职责也要落在你头上,一旦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逮捕了当事人,后期案件就会定责定岗,案件的事实达不到清楚,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依然要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责任这个锅需要一直背着,是甩也甩不掉的。由于原始物证的灭失,再加之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印证赵某的真实主观动机,更重要的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采取一些其他犯罪预备、准备的动作。实际上,本案非常大的概率是取保候审12个月到期之后,不得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决定。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刑诉法很多理念问题,比如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重证据轻口供原则,这些理念是很早就确立下来的,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鲜有案件能够完全贯彻落实。该案虽不是在庭审这样一个集中对抗环节中得以贯彻,但最终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无不体现了上述理念。例如孤证不能定案原则、重证据轻口供原则,具体到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就是,只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的,不得定罪(不得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须不能)。有网友评论称,当事人都承认了,员工把杯子换了,这不是铁证吗?注意,当事人承认,承认的只是为了寻求刺激、看女方反应,始终没有说是为了趁其昏迷不知反抗后发生关系,而且仅仅是一份证据(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其次,员工把杯子换了的监控,仅仅证明了杯子换了,含有“不明药物”的水杯倒掉。但是不能证明原来杯子里放的是导致对方昏迷的药物,物证的唯一性没有办法确定。所以最终只有一个“寻求刺激,想看反应”的口供,是“孤证”,不是“证据链条”,当然也就无法仅靠一个口供就逮捕一个人。还有就是疑罪从无的理念和客观事实不能替代法律真实的理念。疑罪从无,是相对于现实中令诸多法律人诟病“疑罪从轻”的对应概念。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否能在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的情况下,首先假定是无罪的,就要放人,什么时候搜集完证据,什么时候再说。
这样的结果就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因为放过一个坏人,我们可以完善法律体系,革新破案侦查的技术,从而打上bug的补丁,重新再来。但是一旦冤枉了一个好人,就可能是一个人的青春被消耗殆尽,一个完整家庭的撕裂破碎,一个年轻生命消逝。
但是疑罪从轻的意思,是事实不清不楚、证据残缺不齐的情况下,基于种种考量(羁押时间、被害人情绪干预、社会网络“全民审判”、办案人员考核体制等等)作出“降格”、“退一步”处理,从轻地判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家都当个好好先生。这样做的可怕后果是:一旦有一天,哪怕有1%的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发生,都为时已晚。为什么客观事实不能代替法律真实?法律不是追究真相吗?客观事实,就是苍天看到的真相,或者案件当事人亲历的真相,说白了就是真真切切的事实。法律真实,是摊开在桌面上,需要经过完整的侦查、质证、采纳与否的过程,每一个环节每个事实需要有证据一一锁定,环环相扣,而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事实。其中的证据材料还要完整齐备,还要经法庭查明具有证明效力。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公式就是:客观事实+残缺证据材料≠法律真实。我们必须依靠法律真实来判案,否则就没有规则可言,人人自危。来看一个人人皆知真实的案例: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聂树斌含冤早在1995年之时被执行死刑,多年后被宣告无罪,证明当年在玉米地被奸杀的女子非聂树斌所为。“真凶”王书金一直坚称聂树斌案被害女子是自己所为,但依旧因为一些证据问题,没有被最终认定该起犯罪事实,也就是最终没有认定为“法律真实”。当然王书金其人,也因其他一系列命案被执行死刑。当年女子究竟是谁杀的重要吗?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对于公众关切来说,是一个疑问、一个话题甚至是一生的追问,但是在刑诉法体系内,却是一个不需要去解开的谜团。回归到本案而言,被见义勇为店员倒掉的那些“药物”,和嫌疑人赵某身上收缴的“药物”是否是同一性?赵某所称本给女朋友所买,治疗“性冷淡”的药物,只是为了在女主身上测试、追求刺激、看其反应,还是真的有图谋不轨的动机和准备实施违法犯罪动作?这一切都因为缺乏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形成不了法律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