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曹志龙副会长到会宣布上海市律师协会将设置“警示台”,通过发布违规案例、类案分析、风险预防、合规指引等,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案说法,让更多律师了解和学习律师执业规范,降低上海律师违规行为的发生率。
上海市律师协会一贯重视律师行业的行业纪律建设,多年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依照规则处分了一些违反行业纪律的律师及律所,并且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秉持严管厚爱的理念,大力维护上海律师形象,促进上海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律师人数增多,律师业务的增多,上海律师违规行为投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律师获取行业资讯和执业警示不再仅限于律所,而是更多从移动互联网上获得。为了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应对外来发展,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本着对律师违规行为的严管和对律师行业厚爱的初心,将惩戒、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特别设立“警示台”。
“警示台”将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网站“东方律师网”上开辟专栏定期发布,并且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公众号上定期发布,发布周期为一个季度,发布的内容包括:
纪律(惩戒)委员会近期工作情况,包括投诉数量、立案调查数量,以及处分数量和近期高发案件类型。
集中公布某同类型违规处分案件的处分决定书,归纳、分析、研究这类案件的特点和相关规定。
定期发布行业风险预防提示与合规指引。
其他与律师执业纪律相关的问题。
曹志龙副会长介绍,第一期“警示台”将在2020年第一季度推出。
✓ 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杨伟东主任借此机会简要介绍了纪律(惩戒)委员会2019年工作情况。
本届纪律(惩戒)委员会首先确立了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在既有水平上求进步、求创新。本届纪律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惩戒与预防并重,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做好上海律师的风控员、守门员、消防员,重在预防;用好红线思维、底线思维、法律思维;专业素养与执业纪律、职业伦理并重;严管厚爱,依规处理,把每个案件都做成精品;以案例为抓手,总结规律,梳理成册,抓好宣传教育。
其次进行了团队建设,加强了纪律委委员的培训和交流,让纪律委的新老委员熟悉了相关规则,以及行业惩戒处分的办案程序和一般工作原则,明确了作为纪律委委员的责任和担当。并且对纪律委委员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激励了每一位委员的工作热情,保持了纪律委持续战斗力。
再次,改进工作流程和案件调查周期,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了纪律案件从立案、调查、表决和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提高了效率,加快了案件处理,大大缩短了会议时间和加大了案件透明度。案件调查实行6321原则,一组调查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调查完毕,二个月内提交调查报告,最迟应在三个月内提交调查报告,案件从投诉人投诉、立案调查,至调查报告交稿应在有效投诉后六个月内完成,进行时限控制,确保案件处理流程。2019年年底,纪律(惩戒)委员会还下设调查委员会,增加律师违规案件的调查员近90名,以加快案件调查和处理。
最后,纪律(惩戒)委员会进行了违规案件类型化研究,并且着手编撰《律师执业规范手册》。为了缩短案件处理时间,统一惩戒的尺度,对于违规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探索同类案件的特点,制定了指导性原则,适当标准化,从而缩短后续同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的时间,也为行业管理、违规预防和治理提供了智力支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部共接听来电投诉及咨询共计1371次;接待到访协会的投诉人407次,共受理投诉案件431件。安排市律协理事、纪律委委员值班46人次,接待被投诉律师及阅示案件材料共284件。全年共召开纪律委主任会议6次、纪律委全体会议4次,举行听证会议11次。纪律委主任会议共决定设立违纪专案112件;经纪律委全体会议讨论、表决,作出行业处分64件,走完所有程序,已正式公布的处分36件,其中训诫处分3件,警告处分5件,通报批评处分14件,公开谴责6件,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1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2件,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1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3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1件。
✓ 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助理兼纪律部主任李旻介绍了第一期“警示台”将公布的案件类型——违规会见。
违规会见是上海律师高发违规事项,所谓违规会见,系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等的违规情形,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七节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规行为的类型。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规会见的行业处分结果为: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另有从重、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还需结合相应情节进行处分。同时,违规会见还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会见是处分非常重的一类违规事项,全体律师需要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谨慎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