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3千万元,依法判处缓刑 | 律新社以案说法

作者 |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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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本文系投稿)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律新社“以案说法”栏目通过遴选律师断案中最典型、最翔实的案例,以案情分析、法院判决和律师办案札记等方式,呈现各领域新近案件中的难点、亮点,供同行间相互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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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从浙江来沪经商,凭着聪明才智和不错的人缘在商海拼搏多年,取得不俗业绩,不仅成为上海宗硕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而且拥有厂房土地面积16亩,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集体土地50年的使用期限。

宗硕公司位于上海市华翔路的仓储厂房属于京沪高铁项目的征迁范围。为了获取更多的动迁补偿款,张强明知上述仓储厂房既无房产证又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指使员工变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虚假记载建设面积12000平方米。同时,张强伙同被告人张新为了获取更多的设备搬迁补偿款,分别变造或指使他人变造金额达9000余万元的发票。

东窗事发,张强等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嗣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宗硕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并通过签订“有证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费用3000万余元。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张强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张新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以及上海市《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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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单位宗硕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时,控辩双方进行证据质证,法庭辩论时,李小华高级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新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宗硕公司系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公司非法获得动迁补偿款项的行为属单位犯罪。按补偿协议所得款项均归属该公司所有,被告人张新没有分到任何款项,体现了利益归属的团队性。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新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被告人张新在本合同诈骗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张新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新没有犯罪前科,有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新向法庭表示愿认罪悔罪,痛改前非,请法庭给他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李小华高级律师在归纳总结时提出:请法院能够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张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顺应刑罚的轻缓化趋势,对被告人张新减轻处罚并依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新作出宣告缓刑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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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采纳了李小华高级律师关于张新的行为属单位犯罪、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宣判:

一、被告单位宗硕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新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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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新从可能判处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判处缓刑,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之规定,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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